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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作者:张崇旺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16
本类榜单:历史销量榜
中 图 价:¥126.0(7.5折) 定价  ¥16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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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版权信息

  • ISBN:9787030697639
  • 条形码:9787030697639 ; 978-7-03-06976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内容简介

本研究论集分别就灾害史理论、江淮流域等地区灾害与民生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论文集分上中下三篇,对灾害史理论、区域灾害史、环境史研究以及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研究论集分别就灾害史理论、江淮流域等地区灾害与民生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论文集分上中下三篇,对灾害史理论、区域灾害史、环境史研究以及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深入探讨,

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目录

目录
江淮之间:区域灾害史研究的新征程(代序) 夏明方 i
灾害史理论方法与减灾事业
应对灾害:历史启示与现实思考 池子华 李红英 3
历史灾害研究中的若干前沿问题 卜风贤 10
历史时期荒政成效评估的思考与探索:以明代凤阳府的官赈为例 陈业新 35
农业复苏及诚信塑造:清前期官方借贷制度研究 周 琼 50
《灾赈日记》与晚清州县官救灾 赵晓华 74
何为与为何:试论中国近代的慈善公益事业 李喜霞 85
江淮流域的灾害与社会变迁
史前黄河在淮河流域的泛滥 徐海亮 97
民间信仰与元明以降淮河流域自然灾害 梁家贵 108
清代前期合肥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灾荒救济 张 绪 115
晚清(1861—1911)社会应对皖淮流域灾荒问题探究 张祥稳 125
清中叶至民国时期苏北里运河东堤归海坝纠纷及其解决 张崇旺 134
近代淮北粮食短缺与强势群体的社会控制 马俊亚 150
民国时期江淮流域灾害与民生的文学影像:以现代文学为中心的考察 张堂会 178
20世纪50年代安徽省灾民逃荒初步研究 高建国 185
其他地区的灾害与环境社会治理
同治十年直隶大水与盛宣怀走向洋务之路:兼再谈轮船招商局创办缘起 朱 浒 205
1720—1723年山西特大旱灾初步研究 张伟兵 223
契约所见光绪初年山西灾荒、地权与民生 郝 平 白 豆 233
1933年河南滑县灾民迁移述论 杨立红 245
晚清以来江汉平原的环境变迁与救灾作物生产的变化 张家炎 253
民国时期江南地区苦儿院初探(1911—1937) 胡 勇 杨翰林 260
灾患与造桥:湖州建桥小史 安介生 275
附录
中国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年会暨“江淮流域灾害与民生”学术研讨会综述 黄 昆 朱正业 289
后记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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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流域的灾害与民生 节选

灾害史理论方法与减灾事业 应对灾害:历史启示与现实思考 池子华 李红英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灾害问题研究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近年来,世界各地灾害频发,灾害危害不断加剧,尽管前人在减灾救灾方面留下了诸多宝贵经验,但灾害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仍然丝毫不减。 一、应对灾害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 由于灾害具有多种多样性、不完全确定性、突发性、破坏性等特点,尤其是自然灾害的不可控性,人类在相当长时间内还无法消灭灾害,但可以通过正确措施积极防灾,减少、减轻灾害及其破坏力。 (一)灾害的破坏力不容忽视 自人类诞生以来,灾荒就与之相伴相随,其破坏力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诸方面。首先是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历史上大凡大灾过后,或赤地千里,或汪洋一片,人员伤亡无数,粮食颗粒无收,民众居无定所,抛弃子女者、卖儿鬻女者比比皆是①,甚至出现人食人的惨剧②。其次,灾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重灾迫使老弱转于沟壑,壮者散于四方,灾民不得不吃掉种子、耕牛,烧毁农具等以应付眼前之急,生产荒废,摧毁了本来就相当薄弱的农村经济基础。近代大批流民、乞丐进入城市,造成城市拥挤、职业结构畸形、犯罪现象严重等各种城市问题③。*后,灾害还影响到人们心理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灾后一部分人“失去了正常的生活信念和行为规范,发生了理性、理念、心理的回归,即向原始的、本能的、生物的本能的回归,无视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将自身活动降低到仅仅求取生命延续即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层次上”④。灾民往往出现一些极度绝望、迷信、攻击、抢劫以及传播灾害谣言等越轨心理和行为,或求神拜佛,或为盗为匪,或揭竿而起,造成社会动荡,延缓经济社会发展。 (二)人类对自然灾害还不能完全掌控 自然灾害的主要成因是自然因子的异常活动,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气候、地形、河流、土壤、海洋活动、地壳活动等规律有了一定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预警机制预防某些灾害的发生,但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还往往使人们猝不及防。比如,突发的地震、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至今还是人类不能完全预防的灾难。 (三)灾害的发生与加重越来越多地打上了人类的烙印 人类善意或恶意的对自然环境的改变,虽然短期内改善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从长远来看,也存在着破坏人们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风险,加速了灾害的发生频率,加大了灾害的危害程度。比如,自清代以来,人口逐渐增加,人们开始大规模毁林开荒,扩大农田面积,致使太行山区森林面积急剧下降到原有规模的10%以下。⑤承德坝上平原,由于大量无序地开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森林覆盖率已由清代的70%下降到5%。⑥森林的退化加剧了这些地区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程度。再如人们的自私、愚昧和短见,或筑堤阻流,截流灌田;或阻挠修筑堤坝,甚至人为毁坏大堤,不顾全局利益,违背科学规律,从而造成水、旱灾等自然灾害更加频繁地发生。 人们在无休止的向大自然索取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欲望过程中,人为地制造和加剧了灾害,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人类活动与灾害发生机制之间关系的思考。 二、国家强大是防治灾害的可靠力量 灾害尤其是重大灾害,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应对的,往往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力的团体,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国家无疑是组织人们应对灾害的*佳选择。一般认为,早期在中国黄河流域的“治水”是促生中国*早全国性政权诞生的重要动力,可以看出早期灾荒治理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形成和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故此中国历代统治者非常注重对灾荒的治理,在长期的治灾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的防灾、救灾、减灾、恢复等体系。 (一)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国家和民众的抗灾能力 历史证明,当国家经济相对发达,国富民强之时,国家和民众的抗灾能力就强,反之就弱,近代河北乃至整个中国灾荒之所以倍显严重,主要还是因为连年战争及不平等条约的巨额赔款,加之内乱不断,苛政丛生,民众疲敝,国库空虚,使得政府和百姓的抗灾能力变低,灾害危害就显得十分突出。要降低灾荒的危害,唯有大力发展经济,使国富民强。如此,面对灾荒,百姓才不会束手待毙,国家才不会无能为力。 (二)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改善人们生存条件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在发展经济时,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改善人们生存条件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这也需要国家总体做出规划,做到未雨绸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过度攫取自然资源,导致环境无力承载趋于恶化,这些教训值得反思。我国应当追求可持续发展,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科学发展,主动防范人为灾害的发生。2015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1.63%,但据专家研究,森林的合理覆盖率应为33%以上。此外,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也要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如水可以为患一方,也可以造福一方,只有统筹全局、合理利用才能够减少水、旱灾害的发生。近年来“以农业用水过度开采为主的地下水超采行为,使华北平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并成为世界上面积*大的地下水漏斗区”⑦,2017年以来东北平原也出现了此类问题。⑧地下水超采已经给部分农村农业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后果,这种看不见的水危机如同温水煮青蛙一样,我们不能漠然视之。 (三)灾害防治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家的强大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稳定的环境,才能让国家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近代中国一直处于动乱状态,政府虽然都采取相应措施防灾、减灾,但社会动荡不安,财力物力不足,使得许多较为可行的防治灾害政策措施根本无法执行下去,导致灾害不断发生,甚至形成恶性循环。 灾荒史的研究充分证明越是国力强大、组织良好、社会稳定,灾害的危害就越小。 三、灾荒防治既要继承又要创新 灾害的发生难以避免,因此灾害也在迫使人们不断思考自身生存和发展之道,人们在与灾害斗争中不断增强战胜各种困难的能力。从应对灾害的层面看,传统防灾、减灾、救灾经验至今仍然具有实用价值。纵观我国防灾、救灾、减灾体系及其实践,既有对传统的继承,又有新的发展。 (一)防灾救灾要有法可依 建立比较完备的防灾、救灾、减灾法律体系有利于防灾减灾管理的正当性和时效性。比较中国各个时期防灾、救灾、减灾法律体系,晚清的法律制度系统相对完备,多数情况下,各级官员和相关人员都能依照法律规定投入到救灾、减灾的行动中去,勘灾、救灾的过程有序进行,使得政府在财力、物力许可的情况下,尽力救济灾民,降低灾害的危害程度,完备的防灾救灾减灾法律体系,可谓功不可没。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现增长的趋势。作为世界上人口*多且长期遭受灾害威胁的国家,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救灾法》。我国现在虽然有几十个涉及救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救灾法或灾害对策基本法,依法救灾,可以提高救灾效率、保障人民利益、减少国家损失,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应当有专项的防灾减灾储备物资和经费 平时储备专项备荒物资和经费十分重要,古代中国早就有备荒思想和备荒措施。“《礼记 王制》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⑨中国防灾减灾专项储备经费*早是在1883年出现的,虽仅专备顺天府(今北京市)一地,但因顺天府为京师所在之地,且经费来源取自各省,经费管理属于户部,从正项用款中剥离出来,专款专用,为后世防灾救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1930年10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首部《救灾准备金法》,1935年6月又颁行《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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