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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刘梦祺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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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587446
  • 条形码:9787302587446 ; 978-7-302-58744-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其他本书将尝试交叉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和批判等研究方法,对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依靠公法路径和私法路径两大主线,为我国PPP模式立法中相关制度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内容简介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一种适用于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的运作模式。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带动下,其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并逐渐上升至国家立法,成为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性工具。 本书将尝试交叉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和批判等研究方法,对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从法学视角出发,书中既有对PPP模式所涉理论基础的考据,又结合了对国内外PPP模式法律文件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分析,依靠公法、私法两大主线作为PPP社会资本方权益的**保护手段,为我国PPP模式立法中相关制度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的具体建议。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目录

引言
一、我国PPP发展政策概要
二、PPP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问题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意义与思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章 PPP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理论基础
**节 PPP利益主体法律关系之解读
一、PPP利益主体之合理界定
二、PPP法律关系属性之意义诠释
三、PPP法律关系属性之争议
四、PPP法律关系定性原则之锁定
五、德国双阶段理论的启示与借鉴
六、非定性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第二节 PPP社会资本方主体定位之考察
一、社会资本方范围的法律界定
二、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在PPP模式中的特殊性
第三节 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法律路径之选择
一、公法路径:政府权力之边界限制
二、私法路径:契约理念的全面贯彻

第二章 公法路径:行政权力限制之探微
**节 公法路径保护之理论依据
一、公法规范的逻辑起点:PPP模式中政府的公权力
二、公法路径的正当性证成
三、公法路径建构的理论范式:控权论与平衡论
四、公法原则之系统化呈现
第二节 PPP模式中政府角色冲突之协调
一、政府角色冲突的问题识别
二、行政主体分离下的协调方式
三、行政权力与权利转化的协调方式
四、主体路径与行为路径之间的选择
第三节 PPP模式中政府权力之规范
一、政府监管权的理性界定
二、政府介入权的合理定位
三、社会资本方选择的正当程序

第三章 私法路径之一:政府权力与责任之契约化安排
**节 私法路径适用之理论基础
一、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之夯实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之植入
第二节 PPP模式商事本质解构
一、PPP模式特殊商业行为之内涵
二、PPP协议私法属性之司法立场
第三节 政府权力与责任之具体落实
一、政府契约精神之重塑
二、监管权的契约化处理
三、政府介入权的合同规制
四、政府保证形式之法律省思
五、政府协助与协调义务之履行

第四章 私法路径之二: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之契约化保障
**节 PPP项目合同的基本内涵
一、项目合同的特征
二、项目合同的保障原则
三、项目合同主体的认知
第二节 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表达
一、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中的主要权利
二、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项目公司章程设计的特殊问题探析
一、股权变更限制条款
二、一票否决权条款争议

第五章 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制度构建
**节 我国PPP模式立法现状介评
一、我国PPP模式之立法总结
二、PPP立法共识之展现
第二节 PPP立法模式选择及比较考察
一、PPP立法之利弊分析
二、国际组织PPP立法例及启示
三、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立法例及启示
四、英美法系国家典型立法例及启示
第三节 《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之热点话题评析
一、总则
二、合作项目的发起
三、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监督管理
五、争议解决
六、法律责任
第四节 完善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法制的构想
一、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公法路径的完善
二、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私法路径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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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节选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一)行政权力现状梳理——以监管权为代表  PPP中政府监管主体角色的实现依赖于监管行为,合同主体角色的实现依赖于合同行为。因此,政府监管主体角色与合同主体角色之间冲突的协调需要依赖于对监管行为的理性设计、合同行为的理性设计以及对监管行为与合同行为之间关系的理性设计。将政府的监管权与民事权利统统规定至合同之中,进一步划分界限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三种任务*终将依赖PPP合同条款的理性设计而实现。行政权力与权利转化的协调路径将从两个方面展开:  其一,明确突出PPP合同的民商事属性。事实上,此种处理路径的前提是将PPP作为民商事合同来对待。我国监管部门的政策也已经明确地表达了该思想。“国办发42号文”明确提出的“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要求以及“重诺履约”的基本原则。《发改委PPP合同指南》在其“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财政部PPP合同指南》的“编制说明”中也明确指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该指南关于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更突出了PPP合同的民事属性。众所周知,只有特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其二,对国家监管权作合同条款的内化处理。《发改委PPP合同指南》中第6条第二点规定正是该种思维的很好体现。该条规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根据该指南,关于政府在投融资监管、前期工作监管、建设期监管、运营期政府监管和财务监管职能涉及的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等,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当项目合同明确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而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后,作为监管主体而享有的监管权被内化为合同条款,转化为作为商务合同主体的合同权利。在监管实践中,政府对这些监管权的实施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否则将构成违约。因PPP法律的滞后性,在项目合同中清晰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将更具有约束力,并且对于项目的顺利完成及实现国家的监管和保障责任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当然,政府事实上可以基于合同机制去强化监管,甚至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写入PPP项目合同中,从而转化为政府的权利义务,约定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处理方式。  (二)基于商法思维的初步评价  在将PPP模式作为与社会资本主体实施的商事交易、商事行为后,将PPP项目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关注合同条款设计并且在合同中限制行政监管权则是顺其自然的举措。在作此种处理后,行政机关作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被转化为作为商务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行政机关的角色被单纯化,与社会资本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由此得以彰显。在限制行政机关的监管权上,基于民事合同机制的行为路径还具有两个明显优势:  其一,限制行政监管执法的随意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PPP项目监管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几部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的冲突,致使PPP项目的法律适用成为又一法律难题。①法律的不完备性将引发PPP项目行政监管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对此,可借助于合同设计来补正。比如针对监管文件仅正面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等事项,而没有设计监管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及相应法律后果的局限,②经过政府方及社会资本方充分磋商的具有完备性的PPP合同可以对责任分担加以详细规定。  其二,增加社会主体救济行动的有效性。如果不能建立起政府与社会投资方相互博弈、相对制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会导致政府角色的混乱。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机关以行使监管权为名的可能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较为容易。*为重要的是,在将PPP合同处理为民事合同之后,社会资本主体可以有效利用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对抗机制来对抗政府方,而消除行政诉讼机制中的某些不足。此外,诉讼机制的选择也有正面价值。如果因为监管不力等政府原因导致PPP项目停滞,损害了社会资本方的利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是PPP项目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利于制约政府在PPP项目中的权力滥用,让社会资本方拥有与政府方博弈的法律武器。在PPP合同将监管权处理为民事合同条款后,围绕监管权条款违反的诉讼程序选择难题将变得较为容易。若政府因法律法规明示的PPP项目中享有的监管权没有行使到位而产生的纠纷,是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交由行政法庭受理的。若合同中某项监管被约定为政府享有的权利义务,或被作为交易的内容,则应当被视为民事部分由民事诉讼解决。  ……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之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

  刘梦祺,女,汉族,重庆人,199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201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交流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从事商法学(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和医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的科研作品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角色冲突之协调》《PPP模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应用及法学思考》《我国公立医院PPP模式的运用及其法律对策分析》《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等,已在《法商研究》《中华医学杂志》和《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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