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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邵明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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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8983
  • 条形码:9787521618983 ; 978-7-5216-1898-3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本书特色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法治素养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内容简介

本书将立案过程中较为成熟、一致的标准以及立案法官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进行集中展示。本书的撰写者都是长期坚持在立案一线的工作人员,所选案例也主要集中于实践中争议较大而又有一定理论研讨价值的问题。本书精心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实践中的常见做法,以期点面结合、系统阐述,帮助读者在立案时选择恰当的案由、准确的法律关系、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而有助于法官快速查明事实,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阻滞,保障当事人权益合法快速的实现。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目录

**章??受案范围篇

案例一????
将业主“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侵害业主权利吗?/ 003

案情回顾/ 003

法理分析/ 004

(一)微信群组的自治/ 004

(二)进入微信群与业主权利/ 005

(三)法律尊重自治也鼓励提供便利/ 006

知识拓展/ 006

(一)法律赋予和保障“群主”管理之责/ 006

(二)法律“赋权”也规制“权力”/ 008

(三)法律上“网络行为”=“现实行为”/ 009

(四)“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关系/ 010

普法提示/ 011

案例二????
以一起服务合同为例浅析司法鉴定意见的可诉性——兼论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途径/ 013

案情回顾/ 013

(一)案情简介/ 013

(二)裁决结果/ 013

法理分析/ 014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014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 017

(三)诉的构成要素/ 019

知识拓展/ 020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可诉性/ 021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021

普法提示/ 023

案例三????
对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 025

案情回顾/ 025

(一)继承老伴儿遗产时惊现公证遗嘱/ 025

(二)起诉确认公证书无效,法院未予受理/ 026

法理分析/ 026

(一)诉请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026

(二)公证书的法律性质分析/ 027

知识拓展/ 029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029

(二)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关系/ 030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公证书无效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031

(四)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时的有效救济途径/ 032

普法提示/ 036

案例四????
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公司的“诉讼之战”/ 038

案情回顾/ 038

法理分析/ 039

(一)“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039

(二)市场竞争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040

知识拓展/ 040

(一)法律为竞争划定范围并提供保护/ 041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行为,并非行业/ 042

(三)竞争失利≠被侵权/ 044

普法提示/ 045

案例五????
重复起诉的认定——对生效裁判不服能否重新起诉?/ 047

案情回顾/ 047

(一)对生效判决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047

(二)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047

法理分析/ 048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沿革/ 048

(二)重复起诉的适用情形/ 049

(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050

(四)重复起诉的例外情形/ 052

知识拓展/ 055

(一)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该如何救济?/ 055

(二)禁止重复起诉的延伸: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起诉?/ 055

普法提示/ 058

案例六????
对单位间的往来函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060

案情回顾/ 060

(一)考试卷雷同成绩被取消/ 060

(二)要求认定函件错误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060

法理分析/ 062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主体资格分析/ 063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出的行为分析/ 063

知识拓展/ 065

(一)行政机关内部请示批复行为/ 065

(二)单位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066

(三)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 068

普法提示/ 069

案例七????
街道办事处可以担任监护人吗?/ 071

案情回顾/ 071

法理分析/ 072

(一)《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的规定/ 072

(二)街道办事处能否作为申请人?/ 073

知识拓展/ 075

(一)监护的类型/ 076

(二)监护人的职责/ 079

(三)监护人的撤销/ 080

普法提示/ 081

案例八????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吗?/ 082

案情回顾/ 082

(一)被人打成轻伤,公安未予刑事立案/ 082

(二)行政诉讼未受理,起诉条件不合规/ 082

法理分析/ 083

(一)公安机关的法律性质/ 083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086

知识拓展/ 087

(一)派出所可作为行政案件被告的常见情形/ 087

(二)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089

普法提示/ 094

第二章??立案管辖篇

案例一????
协议管辖如何适用?——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 099

案情回顾/ 099

(一)大额订单竟然“鸡飞蛋打”/ 099

(二)起诉维权才知协议管辖/ 100

法理分析/ 101

(一)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101

(二)小雷该去哪儿起诉?/ 102

(三)我国协议管辖规定的由来/ 102

(四)如何理解协议管辖条款?/ 103

知识拓展/ 106

(一)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 106

(二)对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的理解/ 107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07

普法提示/ 109

(一)管辖协议应当在诉讼前以书面形式签订/ 109

(二)协议管辖地点应当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 110

(三)协议管辖内容要明确具体/ 110

(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110

案例二????
如何判定“接收货币一方”?——结合案例浅析合同履行地的
确定/ 111

案情回顾/ 111

(一)“手工达人”遇知己,诚信买卖得友谊/ 111

(二)好友买卖明算账,拖欠货款上法庭/ 111

(三)管辖法院起争议,哪个法院来受理?/ 112

(四)裁定驳回仍不服,二审法院提上诉/ 112

(五)本案争议焦点/ 113

法理分析/ 114

(一)立法沿革/ 114

(二)理论辨析/ 115

知识拓展/ 118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优先判断标准/ 119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119

(三)对于未履行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121

普法提示/ 122

(一)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 122

(二)准确理解“争议标的”的含义/ 123

(三)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时的注意事项/ 123

案例三????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为例/ 125

案情回顾/ 125

(一)受让债权提诉讼,却因管辖起纷争/ 125

(二)基础合同定管辖,法律关系要分清/ 126

法理分析/ 126

(一)法律规定/ 126

(二)法理释析/ 127

知识拓展/ 128

(一)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 128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把握?/ 130

(三)法律上的“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 131

普法提示/ 131

案例四????
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的司法判定——以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例/ 133

案情回顾/ 133

(一)是生产技术转让还是侵害商业秘密/ 133

(二)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133

(三)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34

法理分析/ 135

(一)法律依据/ 135

(二)法理释析/ 135

知识拓展/ 137

(一)名誉权纠纷/ 137

(二)信息网络类侵权纠纷/ 138

(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139

普法提示/ 140

案例五????
债权人住所地是否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解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 141

案情回顾/ 141

(一)债务人(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股东难逃清偿责任/ 141

(二)立案审查情况/ 142

法理分析/ 143

(一)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 143

(二)理论辨析/ 144

知识拓展/ 147

(一)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可否确定为管辖连结点?/ 147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条件/ 148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 149

普法提示/ 149

第三章??诉讼主体篇

案例一????
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与赔偿主体/ 153

案情回顾/ 153

(一)聚会饮酒平淡无奇,飞来横祸嗟叹心伤/ 153

(二)对簿公堂责任难分,谁该担责各执一词/ 154

法理分析/ 155

(一)魏驰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谁该承担责任?/ 155

(二)
李雷继承人能否起诉共同饮酒人对李雷的死亡承担赔偿
责任?/ 158

知识拓展/ 159

(一)追加、变更当事人/ 159

(二)变更诉讼请求/ 160

(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61

普法提示/ 161

案例二????
借名买车、好意同乘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163

案情回顾/ 163

(一)“阴阳合同”提新车,“好意同乘”出意外/ 163

(二)借名、同乘本好意,奈何惹出祸事来/ 164

法理分析/ 165

(一)“借名买车”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165

(二)“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166

知识拓展/ 168

(一)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 168

(二)二次起诉及多次起诉/ 169

(三)司法鉴定的申请及启动/ 170

普法提示/ 172

案例三????
醉卧主路被多车碾轧致死谁之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及责任认定/ 173

案情回顾/ 173

(一)人间惨剧:倒卧机动车道遭三车辗轧/ 173

(二)庭审疑云:辗轧致死还是醉酒死亡?/ 173

(三)法院判决:碾轧人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174

法理分析/ 175

(一)郝参的死亡与遭车辆碾轧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75

(二)是否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碾轧人赔偿责任的事由?/ 176

(三)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 176

知识拓展/ 177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177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77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79

(四)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先行赔偿义务/ 179

(五)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及免责事由/ 180

普法提示/ 181

(一)交强险必须有,商业三者险很重要/ 181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184

案例四????
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能否被起诉?——浅析行政授权行为的法律要点/ 187

案情回顾/ 187

(一)一纸“居住证明”导致案件管辖变更/ 187

(二)起诉居民委员会开证明违法,法院未予立案/ 188

法理分析/ 188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188

(二)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的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189

知识拓展/ 193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93

(二)村民委员会是否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194

普法提示/ 194

案例五????
不服铁路失信惩戒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失信惩戒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认定/ 196

案情回顾/ 196

(一)火车站起冲突被禁乘/ 196

(二)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197

法理分析/ 198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沿革/ 198

(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性质分析/ 199

(三)中铁集团公司的主体资格分析/ 200

(四)中铁集团公司作出的认定行为分析/ 200

知识拓展/ 201

(一)失信惩戒的分类/ 201

(二)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界别/ 202

(三)失信惩戒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05

普法提示/ 205

第四章??法律适用篇

案例一????
立案阶段对诉讼请求的审查——如何理解“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209

案情回顾/ 209

(一)怕纸上签字被人利用,老汉状告村委会/ 209

(二)诉讼请求不具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9

法理分析/ 210

(一)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 210

(二)诉讼请求具体化的法理依据/ 211

(三)如何认定诉讼请求是否达到“具体”的要求?/ 211

知识拓展/ 215

普法提示/ 217

案例二????
遗产继承起纠纷,知法明理免纷争——关于遗产继承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219

案情回顾/ 219

(一)诉讼缘起:兄妹因遗产起争执/ 219

(二)被告异议:原告起诉的法院有误/ 219

(三)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20

法理分析/ 220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220

(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 220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起/ 221

知识拓展/ 221

(一)继承的方式/ 222

(二)遗产的范围与分配/ 224

(三)继承纠纷的起诉/ 225

(四)独生子女继承难问题/ 226

普法提示/ 226

(一)核查继承人范围,避免遗漏当事人/ 226

(二)注重证据收集,明确遗产的范围/ 227

(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主张权利/ 227

案例三????
昔日恩爱烟消云散,对簿公堂已成陌路——离婚诉讼中的一些法律常识/ 228

案情回顾/ 228

(一)再遇真命天子??不想劳燕分飞/ 228

(二)曾经半路夫妻??如今对簿公堂/ 229

(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抚养权/ 229

法理分析/ 230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230

(二)子女探望权/ 232

知识拓展/ 234

(一)离婚诉讼中一些法定期间的限制/ 234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 235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237

(四)离婚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238

普法提示/ 239

案例四????
劳动争议不遥远,知法维权才不难——劳动争议维权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241

案情回顾/ 241

(一)遭遇解聘/ 241

(二)申请仲裁/ 241

(三)提起诉讼/ 242

(四)法院判决/ 243

法理分析/ 244

(一)以积分形式发放工资是否合法?/ 244

(二)公司自行将十三薪制度变更为年终奖是否合法?/ 245

知识拓展/ 246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范围及解决途径/ 246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 249

(三)劳动争议诉讼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251

普法提示/ 255

案例五????
担心官司打赢要不回钱?——诉前财产保全不让判决成“白条”/ 257

案情回顾/ 257

(一)多年好友突反目,欠钱不还玩失踪/ 257

(二)迫不得已提诉讼,诉前保全封账户/ 257

(三)“以保促调”质效佳,握手言和解纷争/ 258

法理分析/ 258

(一)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258

(二)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259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262

知识拓展/ 262

(一)财产保全的责任保险担保/ 263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264

(三)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后果/ 265

普法提示/ 266

(一)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可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66

(二)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应符合法律规定/ 266

(三)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应出于正当目的/ 266

(四)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财产信息/ 267

案例六????
诉讼时效需注意,超期起诉难支持——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分析/ 268

案情回顾/ 268

法理分析/ 269

(一)李林与田小光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69

(二)田小光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 269

知识拓展/ 270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270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271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273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75

普法提示/ 275

(一)增强诉讼时效观念,及时行使权利/ 276

(二)谨记时效适用法定,不可随意约定/ 276

(三)注意保留维权证据,以防陷入被动/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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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节选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业主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踢”出微信群引发的纠纷,但深层次揭示的却是物业服务等传统民事行为在“互联网+”背景下自我调整和适应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者说是微信等互联网公众平台与传统服务之间的深度融合及网络自治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问题。 (一)法律赋予和保障“群主”管理之责 2017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这条规定对包括微信群组在内的各种互联网群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了明确,微信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对群组负有管理责任,且享有进行群组管理的“必要功能权限”,而群组成员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管理者发现成员有违反此义务或有其他违背群组公约的行为时,可以利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赋予的“功能权限”予以处理,这点在“微信群主踢群**案”中也予以了明确: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该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柳某某遂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均未上诉,该案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客观地说,法律不禁止“踢群”等管理行为,并不意味着将互联网管理放任成为“法外之地”,而是以强制性的保障和坚强的后盾托举自治,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尤其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社交成为公民日常生活方式的背景下,以法律为后盾,通过明确规则为互联网行为提供指引。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是时代的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提出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同时也要求信息服务者赋予相应的权限,法律的“不管”恰恰充分表明了支持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的态度,是对群组自治充分尊重的体现,法律保护网络空间信息依法有序流动,但同时也防范和抵制违法不良信息传播,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二)法律“赋权”也规制“权力”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赋予管理权限的前提和底线是“依法”,组建微信群组并按照社交目的和规则进行自治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互联网的相关规则,也要遵守传统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支付方式更加多样化,方便了交易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不少人打起了网络赌博的主意: 2017年4月至7月间,顾勇、黄辉伙同他人建立“英雄本色诚信为本”微信群,以“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为投注对象,以押大小、押单双等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在海淀区等地通过手机转账、下注等方式参与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黄辉于2018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顾勇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勇、黄辉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勇、黄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考虑到二人系初犯,且顾勇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黄辉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终法院分别判处黄辉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5万元;顾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元。 组建和管理微信群组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前提和底线是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即便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行使时也不能毫无节制、随心所欲,不逾矩的权利才是法律真正赋予的权利,而违背法律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法律上“网络行为”=“现实行为” 同样,群组成员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尽管微信群只是网络营造的虚拟空间,但它作为言论表达的一种载体,其语境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不能因为微信群属于虚拟空间而肆意妄言,在微信群组里的言论表述,与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本质区别。 38岁的洛佳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微信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洛佳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上与一些邻居产生了矛盾,因此在小区微信群中先是上传邻居的照片,紧跟着又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四名邻居相继将洛佳告上法庭。四名邻居认为,洛佳的侵权行为明确,在侮辱行为发生之前,都会先将他们的私人照片发到微信群里再进行言语侮辱,这种行为是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并通过微信群向众多的第三人传播,其侮辱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是希望通过贬损他们的人格与名誉,影响他们日后参与业委会的选任。四名邻居认为,洛佳的行为使他们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已经侵犯他们的名誉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洛佳立即停止侵权,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向他们本人赔礼道歉,赔偿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 然而,洛佳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洛佳称,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四名邻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用户是洛佳本人,且所提供证据仅仅是聊天截图,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随便删除后再截图。四名邻居所提供的侵权证据不完整,所有截图均未出现“×××是狗”的辱骂字句,无任何证据证明四名邻居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四名邻居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能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微信用户使用了洛佳的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洛佳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该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洛佳的身份及立场特征。且无证据证实有他人以洛佳的名义和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洛佳本人。 法院认为,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辱骂他人的行为。洛佳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邻居的照片,并随之发送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每天发条狗上来”。虽未列姓名,但辱骂对象已经非常明显,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邻居的名誉权。鉴于洛佳实施侵害邻居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仅限于业主微信群范围内,影响范围较小,给邻居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综合考虑后,法院*终判决洛佳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被辱骂的四名邻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洛佳承担。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并不是法外之地,从本质上讲,网络行为在本质上与现实行为并无二致,同样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实施网络行为时,不能因其虚拟性而忽略其在现实中的影响和法律后果。而且,“虚拟”不等于“无痕”,网络违法行为一样逃不脱法律的追查和制裁。 (四)“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关系 微信等新网络工具的出现,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传统行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行业与新科技相结合会大大促进自身功能的提升,但对于在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厘清相关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在微信群等网络工具中的交流行为与基础服务合同中的履行行为混为一谈。 网络工具与服务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性质上讲,微信只是一个网络交流工具,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但应该明确的是,微信等网络工具本身不会影响传统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也就是说,工具所带来的便利性并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本质的影响,即便合同双方因为在微信等网络工具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纠纷,但从法律角度,应回归到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上进行评定,即双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否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影响。如果通过微信群进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应该以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起诉;如果认为对方通过微信实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例如辱骂、人身攻击等,则应就侵权行为(例如侵犯名誉权)相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 微信群虽然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组建,但两者并不等同,微信群本质上仍然是组成该社会关系的成员之间的交流工具,对于微信群成员之间的纠纷也同样应该回溯到行为本身和社会关系上来进行判定,一方面,除侵权行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行为一定程度可以视为社会关系在互联网空间的反映;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完全脱离软件本身的交流属性,以“踢出群聊”为例,微信群虽然是基于物业服务交流便利等目的所建立,“踢出群聊”的行为只是不想再通过微信群这种方式进行交流而已,并不代表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如物业服务方面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是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普法提示 微信群是社会关系在互联网空间的体现,但社会关系本身不等于法律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归法律调整,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社会关系自治,允许社会关系成员之间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以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自治权的行使,当有外力不当影响或侵害自治权力时,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予以排除和惩罚。同时,社会关系自治也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即“依法”自治。 无论是基于哪种社会关系、无论是在微信群中居于什么地位,都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依规表达。特别是微信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微信群主),要按照“谁建立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负起管理责任,规范群组成员的网络言行;群组成员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诉讼立案审查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简介

邵明艳,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首届政法系统优秀人才,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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