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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作者:李贺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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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237844
  • 条形码:9787564237844 ; 978-7-5642-378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本书特色

本书作为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力求体现以下特色: 1.结构合理,体系规范。本书针对应用技能型院校财经类课程的特点,将内容庞杂的商法基础知识系统性地呈现出来,力求做到理论知识必需、够用,体系科学规范,内容简明实用,帮助学生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2.内容求新,突出应用。本书从应用技能型院校的教学规律出发,与实际接轨,在注重商法必要理论的同时,强调商法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上的应用;主要引导学生“学中做”和“做中学”,一边学理论,一边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实现理论和实训一体化。 3.与时俱进,紧跟动态。根据我国法律的*新进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我国国际贸易领域和商事领域法律发展的*新要求,反映国际商法的*新动态。本次改版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Incoterms 2020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通过本次修订,本书内容得到进一步更新与充实,更能解决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 4.栏目丰富,形式生动。本书栏目形式丰富多样,含有同步案例、分析等,丰富了教材内容与知识体系,也为教师教学和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内容提供了首尾呼应、层层递进的可操作性教学方法。 5.课程资源,配套上网。为了配合课堂教学,我们设计制作了教师课件、习题参考答案、课程教学大纲、配套习题、模拟试卷等,实现网上运行,充分发挥网络课程资源的作用,探索课堂教学与网络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应用技能型院校财经类课程的特点,将内容庞杂的商法基础知识系统性地呈现出来,力求做到理论知识必需、够用,体系科学规范,内容简明实用,帮助学生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基础。全书从应用技能型院校的教学规律出发,与实际接轨,在注重商法必要理论的同时,强调商法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上的应用;主要引导学生“学中做”和“做中学”,一边学理论,一边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实现理论和实训一体化。为了配合课堂教学,本书配套了教师课件、习题及参考答案、课程教学大纲、模拟试卷等,从而实现网上运行,充分发挥网络课程资源的作用,探索课堂教学与网络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目录

第二版前言

项目一 国际商法绪论
任务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任务二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任务三 两大主要法系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项目二 商事组织法
任务一 商事组织法概述
任务二 独资企业法
任务三 合伙企业法
任务四 公司法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项目三 商事代理法
任务一 代理概述
任务二 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任务三 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任务四 国际代理统一法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项目四 商事合同法
任务一 合同概述
任务二 合同的成立
任务三 合同的履行
任务四 合同的让与
任务五 合同的消灭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项目五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任务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任务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任务四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任务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任务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项目六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任务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任务二 国际海上保险法
关键术语
项目检测
……

项目七 票据法
项目八 产品责任法
项目九 国际商事仲裁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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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版视频版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节选

  《国际商法(第二版)》: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内部的财产关系和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关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伙投资的统一管理与使用  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财产仍属个人所有,但应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从而保证合伙企业对投资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实现合伙经营的目的。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有关的财产和资金,以防止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害,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的积累财产的共有关系  合伙企业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这些财产在分割以前,也由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合伙人均不得擅自处分。  (三)合伙盈余分配和债务清偿关系  合伙经营所得的盈余,属全体合伙人共有。各国法律有关合伙盈余分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如有合伙协议或有特别约定的,则依其约定;②合伙协议未经约定的,而立法上有相应规定的依其法律执行。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对此作进一步分析,它又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合伙人内部看,合伙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协议的规定或出资比例承担或平均分配,以各自的财产(不限于合伙人投资的财产,还包括合伙人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从合伙的对外关系看,西方各国对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主张:进而连带主义和分担主义。进而连带主义主张,合伙为共同共有的团体,合伙债务为各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属于合伙团体。合伙人除了以合伙财产为一般担保物的有限责任外,还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担保物的无限责任,以确保合伙的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及大多数国家持这种主张。分担主义则主张,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就其分担部分负清偿的无限责任,法国、日本等国持这种主张。  (四)合伙终止的财产处理  合伙终止时,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了所有债务之后仍有剩余,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该剩余财产的分配。分配可依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伙协议未作规定的,可按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企业一般没有严格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因此,就合伙事务而言,每个合伙人都享有执行权,均有权代表企业对外开展经营业务。但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更为有利。我国和其他各国法律都允许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把合伙企业的事务委托给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或者进行专业分工,由各合伙人分别发挥自己的专长执行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一般应暂停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做出决定。  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权  合伙企业的决策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可能多少不等,但依法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法律赋予每个合伙人平等的决策权,在对合伙事务做出决策时,每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均有表决权。在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事务的决定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分取利润和获得补偿权  英、美、德等国家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的多少。而法国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按其对合伙组织的投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  此外,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的正常业务中所做的支出有权从合伙组织中获得补偿。但除合伙企业的协议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劳务要求报酬。  4.合伙企业事务的监督权  各国合伙法都对各合伙人赋予了内部监督的权力。合伙人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了解、查询合伙企业经营情况;检查其他合伙人的业务执行情况;查阅财务账册,并提出质询,其他合伙人有义务接受,不得拒绝。  5.优先权  合伙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需要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合伙人依法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二)合伙人的义务  1.资金方面的义务  资金方面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和财产份额转让合法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后,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时间、数额和方式出资。如果合伙人因不按合伙协议的要求出资而使合伙企业无法设立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相对稳定,各国合伙法都对合伙人转让出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在合伙内部转让其出资时,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经营方面的义务  经营方面的义务主要是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合伙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和注意来管理经营合伙企业的财产,维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并及时向合伙企业报告有关信息和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使合伙企业利益*大化。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为了防止合伙人利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各国合伙法都明确了合伙人忠实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大利益服务。  (2)竞业禁止义务。任何合伙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合伙人若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企业竞争,所得到的利润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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