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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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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本书特色

追踪国家立法实践动态,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改、废、释,适时更新和发展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在全面总结版教学与应用经验和效果的基础上,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挖掘经济法学思政元素,以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通说为基点,尊重经济法的规律性和发展性,辨明影响经济法发展的相关因素,紧跟国内外经济法学理论前沿和经济法治实务动态,明晰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本书注重原理阐释与制度实践相结合,传统议题分析与热点问题回应相结合,专业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着力打造一部教师好用、学生乐学的专业教材。

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绪论
**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节 经济法的兴起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节 经济法的理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的主体与行为
**节 经济法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行为
第四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
**节 经济法的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五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节 垄断与反垄断立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节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节 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立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节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节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规划、产业、投资法律制度
**节 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产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财政法律制度
**节 财政与财政立法
第二节 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节 税收与税收立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调控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节 价格与价格立法
第二节 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统计法律制度

后记
第二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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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节选

  《经济法(第二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二)我国反垄断立法1.《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可谓“二十年磨一剑”。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起草小组,拟采取合并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既规制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也规制垄断的综合竞争法。1988年,该小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尚存在较多质疑。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制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6种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种为带有垄断、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包括公用企业限定专购、搭售、不正当亏本销售、行政垄断、串通招投标。1994年,我国曾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因种种原因,并未取得实质进展。2003年,商务部开始负责反垄断法起草工作,2004年向国务院法制局提交《反垄断法(送审稿)》。2005年形成《反垄断法(讨论稿)》。2006年,国务院将《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形成二审审议稿。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可以说,《反垄断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公平竞争意识。至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10年之际,我国调查、审查反垄断案件近3000件,累计罚款超过110亿元,包括高通垄断案等许多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016年,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9-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制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同年,《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2009-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后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可见,一个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形成。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效力范围。与其他国内法的地域效力范围不同,《反垄断法》既有域内效力,也有域外效力。即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当然适用《反垄断法》;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主要是基于对等原则设立,以便必要时与其他国家沟通、协商,维护我国的利益。其间波音与麦道合并案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典型案例。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在美国航空制造业市场分居**位和第二位,在世界航空制造业市场分居**位和第三位。该合并案虽然得到了美国竞争执法机构的批准,但欧共体委员会对两公司的合并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认为合并将使波音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强化,从而限制欧共体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波音公司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补救措施,*终得到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合并准许。(2)主体范围。《反垄断法》明确规制了三类主体,即经营者、行业协会和行政主体。《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营者作为竞争主体,有可能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斥竞争,当然成为《反垄断法》首要规制的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很多垄断协议行为是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的,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有助于遏制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垄断行为。目前,行政性垄断现象仍然很严重,《反垄断法》适应我国国情,专章对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3)适用除外情形。并不是所有的垄断行为都被《反垄断法》禁止。某些行为虽然具有排斥、限制竞争性质,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符合国家在现阶段倾向保护的利益,依法排除适用反垄断法。如,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孟庆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负责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近10项,出版《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法律出版社)、《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经济法理论、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学术著作和教材10余部,在《人民日报》、《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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