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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8082
- 条形码:9787521618082 ; 978-7-5216-1808-2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本书特色
作者亲历的全真案例,抽丝剥茧,身临其境 执业律师的思考和手记,实务经验丰富,不可不读 聚焦损害赔偿案件,创新、专业、细致、深刻
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内容简介
本书共21篇手记,全部是作者本人亲自办理或者参与办理的案件的手记。这些案件构成了一幅幅为受害人发声的生动画面:“工伤先行支付案”的艰难推进;“撞死无名氏,停尸1000天,家属无处寻觅”的困惑和尴尬;“中专生在校园内自缢身亡,学校应否担责”的拷问和激烈辩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恶扬善波澜起伏。本书通过21个全真案例的细致梳理,提炼损害赔偿案件的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为相关律师实务带来帮助和指引。
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目录
手记1
我弟弟的官司
——一起难忘的因帮工引发的索赔案纪实 /001
现在想来,非常有意思的是,在我做律师之前,经历的**个官司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且案件的原告,不是别人,正是我的亲弟弟。
案情再现/001 代理过程/006 评析与思考/015
手记2
受伤24年后再获赔偿139万元
——大连梁某健康权纠纷案代理纪实 /019
梁某出事后成了植物人,白发苍苍的老母亲为儿子打了好几场官司,结果却很不理想。就在此时,她找到了我。
案情再现/019 代理过程/023 评析与思考/030
手记3
粉尘爆炸“局中局”
——一起安全事故引发的连环案件代理纪实 /035
粉尘爆炸,差点使他丧命;诉讼索赔,又遭遇“局中局”。到底是谁在做局?真相将一步步揭开。
案情再现/035 代理过程/037 评析与思考/055
手记4
转包谜局与表见代理之争
——女工建筑工地高坠案索赔代理纪实 /058
一位记者朋友给我介绍了这起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不负众望,将5名被告起诉到了法院。因案件疑难、复杂,法庭先后4次开庭审理。
案情再现/058 代理过程/059 评析与思考/073
手记5
一起发人深省的骨折案
——陈某君受伤涉多个法律关系案件代理纪实 /075
承包地上建养猪场时,瓦匠受伤,法院*终判木匠等3人赔偿。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是剪不断、理还乱!
案情再现/075 代理过程/076 评析与思考/083
手记6
撤诉再起诉,对症下药巧施策
——驾校男教练倒车撞伤女教练案代理纪实 /085
她是一名驾校女教练,被另一名男教练倒车时撞伤,于是法院多了一起交通事故官司。但是,当她找到我时,我却让她撤诉。
案情再现/085 代理过程/086 评析与思考/091
手记7
中专生之死
——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自杀问题的思考 /094
男生校园自杀,警方展开调查。这起中专生自缢身亡案件,在律师介入后很快获得了30万元的赔偿,但背后的原因仍值得人们反思。
案情再现/094 代理过程/096 评析与思考/099
手记8
一张纸赢官司
——雇佣关系抑或承揽关系之辨析 /102
法庭上,是雇佣还是承揽,双方各执一词。就在这时,我出示了一张纸,打赢了这场争议较大的官司。
案情再现/102 代理过程/103 评析与思考/108
手记9
三次“退鉴”引发诉讼大战
——一起争议巨大的车祸后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代理纪实 /110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却被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三次“退鉴”,受害人面临败诉。正在此时,他找到了我。法庭上一次次的激烈交锋开始了。
案情再现/110 代理过程/112 评析与思考/126
手记10
184万元的赔偿案
——孙某女因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案代理纪实 /129
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使她差点儿成了植物人。她的丈夫告诉我,妻子成了这个样子,感觉天塌了一样,这个家庭再也听不到欢声笑语了。
案情再现/129 代理过程/131 评析与思考/137
手记11
五审“残上加残”案
——残疾女工杨某玲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141
对于本身就有残疾的杨某玲来说,这场车祸不啻于晴天霹雳。医生说,这辈子她可能再也站不起来了。她悲痛得几乎天天以泪洗面。
案情再现/141 代理过程/142 评析与思考/151
手记12
花季女孩的悲剧
——10岁女孩横过马路受伤案件代理纪实 /153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索赔,有一定的技巧。是选择在交强险中支付,还是在商业险中承担?读完本文,你也许会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情再现/153 代理过程/154 评析与思考/159
手记13
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索赔案始末
——王老太遭遇交通事故7个月后死亡案代理纪实 /163
七旬老太被车撞伤,医治数月后不幸身亡,使这起案件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死亡原因究竟为何?在当年,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标杆的意义。
案情再现/163 代理过程/164 评析与思考/168
手记14
“祸”后之惑,法律之问
——女老板开车撞死“无名氏”案代理纪实 /170
女老板涉嫌犯罪,我出庭为她辩护,*终使其免受牢狱之苦。但至今,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由于法律的疏漏,让她陷入更大的迷茫。
案情再现/170 代理过程/176 评析与思考/183
手记15
高速公路上的“工亡”案
——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赔偿50万元案件代理纪实 /195
老马是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名保洁员,不料在一天凌晨被车轧死。聘请律师后,家属获得了满意的赔偿。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5年后又有一个女人站了出来,把老马的第二任妻子和儿女都给告了。
案情再现/195 代理过程/197 评析与思考/212
手记16
让悬空的权利落地
——辽宁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代理纪实 /216
小姜的工伤官司打赢后,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法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律师一怒之下,状告社保部门。没想到的是,法院却迟迟不给立案。
案情再现/216 代理过程/217 评析与思考/227
手记17
一枚订书钉引发的“双赔”案件
——邱某国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双赔案代理纪实 /229
工地上,一枚小书钉射入邱某国的眼球。历时一年半时间,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邱某国感慨地说:没有律师的帮助,简直寸步难行!
案情再现/229 代理过程/230 评析与思考/236
手记18
冒名患者的6场官司
——邓某一波三折的工伤索赔案代理纪实 /238
他因工受伤后,单位用另外一名职工的名义为他办理了住院。“李逵”变“李鬼”后麻烦不断,他将所住医院告上法庭。他会讨回“真身”吗?
案情再现/238 代理过程/239 评析与思考/255
手记19
未经工伤认定,能否诉讼索赔
——一起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案代理纪实 /256
由于不懂法,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索赔受阻。这起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案子,还能打赢吗?两审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情再现/256 代理过程/257 评析与思考/268
手记20
工伤“私了”15年后的索赔案
——一起历经省、市、区三级法院审判的案件代理纪实 /271
15年前,他被机器轧伤了一根手指,进行了断指再植。15年后,这根“小手指头”搅动起大波澜,竟然把官司一路打到省高院,展开了一场维权大较量。
案情再现/271 代理过程/272 评析与思考/282
手记21
股东“金蝉脱壳”之后
——一起工伤案件胜诉后的执行代理策略与技巧 /284
一天,顾问单位的一位副总给我打来了电话,让我帮忙处理一下他老乡的案子。案件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赢了官司执行难!
案情再现/284 代理过程/285 评析与思考/297
附录一 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认定
——“丈夫轧死妻子”索赔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的思考 /301
附录二 浅析人身侵权案件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几个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92条的探讨
和分析 /310
附录三 “石看纹理山看脉”
——发挥律师参与调解的主观能动性,倾力化解矛盾纠纷 /318
附录四 专访文章:律师博弈之道
——《方圆律政》记者2015年3月对笔者的一次采访 /323
后 记 铭记一段历程 /327
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节选
案情再现 肇 事 2014年1月8日晚上8点20分左右,大连市旅顺口区从事海参养殖的女老板陈某驾驶一辆灰色小型越野客车,沿马北线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北线35kM+400M处时,在水师营街道三明汽修厂门前附近,老远就看见一名男性行人低着头从其车辆的左侧向右侧(由北向南)横过马路,陈女士就开始按喇叭。这名行人这时已经过了道路中间的双黄线,正站在路中间观望。陈女士一看他停下了,就继续加速行驶。等到离行人很近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名行人突然跑着由北向南过马路,刹那之间,陈女士躲闪不及,砰的一声,这名行人已然重重撞在她车的左前方位置,摔在车的前风挡玻璃上。这时的车辆开始失控并发生侧滑,撞在了路边右侧的路肩上。车停下来后,行人又从车上摔到了地上。 陈女士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傻了,不知所措。副驾驶座位上的小吴马上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惊魂未定的陈女士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1个小时后,从医院传来不幸的消息,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陈女士的车辆左前部受损严重,前风挡破碎。 2014年3月21日,警方对该死者进行了尸检。2014年4月15日,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结果为受害人“无名氏”系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4年4月24日,经交警认定,陈女士属于超速驾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横过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 此次车祸和血淋淋的撞击场面,使陈女士受到了惊吓,她丈夫安慰她说,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元,足以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不必过于伤心。 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远超陈女士一家人的意料。 寻 尸 警方勘查现场后,开始了对死者身份及其家庭成员的侦查工作,但不久就陷入僵局。 在死者随身携带的一个手机中,警方发现了一个尾号为“3665”的号码,打过去后,是一个女人接的。警方异常兴奋,终于有人认识这名死者了。警方立即传唤了这个女人。该女子出生于1959年12月,是来自吉林省农安县青山口乡的一名民工。该女子向警方陈述,她没有固定工作,曾经和死者同居过5年。但非常蹊跷的是,该女子竟然也不知道死者叫什么名字。女子称:“他曾对我说过叫‘吴敏’,但我有一次听到他老乡给他打电话时称呼他‘吴明’,真名是什么,我也不知道。” 警方追问道:“你和他同居了5年,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吗?不知道他户籍是哪里的吗?”女子说:“我以前问过他,他说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但又跟别人说是吉林人,我真不知道他究竟是哪里人。我和他大约是在2009年认识的,到2013年10月就分手了,在他本次出事之前只是偶尔通过电话,再没见过面。认识他时,他在旅顺北海的一家建材厂工作,2013年10月在厂子里和别人发生争执就离开了。我当时不让他走,但他不听我的。我们意见不合,他就走了。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 警方根据这名女子提供的线索,在公安机关人口基本信息网上反复进行了查询,但非常遗憾的是,都没有查找到与死者相关或相符的任何记录。 警方随后又来到女子所说的死者生前打工的那家建材厂,进行了调查。但是,建材厂老板说,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警方又根据死者手机里存储的其他有限的几个电话号码,反复进行了拨打,但接电话的人都称不是死者的家属,要么说不认识死者,要么说跟死者没有任何关系,无法提供死者的身份信息。 *后,警方迫于无奈,于2014年1月21日在《大连晚报》刊登了《认尸启事》: 寻找尸源 2014年1月8日晚上8时许,在旅顺口区马北线35KM+400M(三明汽修厂附近)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当场死亡,死者性别:男,40岁至50岁,长方脸型,双眼皮,上身着深蓝色羽绒服,下身着军用迷彩裤,内着灰绿相间色线衣,身高175厘米,发长7厘米,体态偏瘦。有知情者请拨打以下电话:交警队调度室电话8661××××,陈警官电话1364425××××,孔警官电话1584260××××。 然而,30天过去了,仍无人认领。 判 刑 在警方调查死者身份过程中,肇事人陈女士也想尽各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死者的信息和家属,甚至打听到死者生前还在另外一家砖厂工作过,就找到砖厂询问,但*后也一无所获。 2014年3月31日,肇事人陈女士缴纳了尸检费4000元,尸检结论显示,该“无名氏”系被撞击后导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同年4月11日,陈女士向公安机关缴纳了10万元道路交通事故抵押金,6月4日在缴纳4.5万元保证金后,陈女士被取保候审。 2015年7月21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旅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址为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4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5月8日**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8日重报本院。 期间,于2015年7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8日晚上8时2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辽B4××××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马北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马北线35KM+4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此事故造成“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辽B4××××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受损。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当事人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受伤人员抢救证明、尸检照片、未知名尸体处理审批表、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寻找尸源工作说明、其他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刁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旅)公(刑)鉴(法医)字(2014)0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大汽司鉴(2014)肇检字第(013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4)酒鉴字第011009号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大汽司鉴(2014)肇鉴字第5-1号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2015年10月19日,这起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陈女士当庭悔罪认罪,并表示,一旦在该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出现后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其愿意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陈女士还当庭宣读了《悔过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你们好!感谢你们给我陈述的机会! 首先,我诚挚地向办案单位领导道歉,因为我的过失,给本已工作繁忙的你们带来了麻烦,我内心深感不安。其次,因本人导致的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因此,就公诉人对我指控的事实,我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不做任何辩解。 我只想对事故以外的赔偿情况表个态,若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本人愿积极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人在此交通肇事前,在社会上无任何不良记录,并就此事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找受害人的信息和其家属的资料,以便使其家属尽快获得赔偿。 陈述人:陈某 2015年10月19日 2015年10月22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旅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陈女士本来以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就有60多万元(交强险12.2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元),足以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本案被害人还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且自己毫无前科劣迹,所在社区也出示了情况说明。但她万万没想到,一审法院竟然判处她实刑,让她服刑12个月,而且刑期从执行之日计算。一想到那冰冷的铁栅和肃穆的高墙、电网、铁窗,她要在那里待上360多天时,她就感到头皮发麻、不寒而栗。
正义在左,赔偿在右 作者简介
张荣君,男,1969年9月生,律师、经济师、仲裁员、政协委员,现为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工商联普惠金融行业商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以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疑难房地产案件、项目融资和其他富有挑战性的侵权和债务纠纷见长。 自2008年9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坚持非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并重,先后担任十数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以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得到聘请企业的充分肯定。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娴熟的法庭诉辩技巧,办理案件逾千件。先后被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大连市十佳职工维权律师、大连市公益普法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曾于2014年10月出版《诉讼律师疑难案件博弈之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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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文创礼盒B款--“作家言我精神状态”
¥42.3¥206 -
一句顶一万句 (印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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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书评史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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