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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文本与案例

法理、文本与案例

作者:资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4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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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文本与案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5555
  • 条形码:9787521615555 ; 978-7-5216-1555-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理、文本与案例 本书特色

法理学研究**读物 案例与理论相结合 系统全面深入细致

法理、文本与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在厘清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作出溯源式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典型事件和司法案例,对如何运用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经典理论和方法,作出深入细致的分析。本书尽管以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案例为核心,但是我们的立足点并不仅仅止于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而是试图通过正本清源的工作,为中国统一法理学的发展作出一些奠基性的工作,为法律学子提供更为精准的分析中国现实的工具。

法理、文本与案例 目录

**章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001

**节 学科性质// 001

一、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001

二、法理学的学科特征// 004

三、法理学的知识属性// 007

四、总结// 010

第二节 研究对象// 012

一、自然法学派的研究对象// 012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研究对象// 013

三、社会法学派的研究对象// 018

四、总结: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 019

第三节 实践功能// 020

一、法理学实践功能的类型// 020

二、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 023

三、法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 026

四、总结// 029

第二章 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新兴范式:法律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之争// 031

**节 我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发展轨迹// 031

一、范式的含义之辩// 031

二、研究范式的转换// 033

第二节 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兴起// 034

一、概念界定// 034

二、研究成果// 036

三、争论的爆发// 037

第三节 法律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的争论焦点// 039

一、立场之争// 039

二、方法论之争// 040

三、思维之争// 041

四、教育论之争// 042

五、总结与反思// 043

第三章 法律教义学方法的传统理论// 045

**节 法律解释// 045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045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构成// 047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实例展示// 051

第二节 法律续造// 054

一、法律续造的理论脉络// 055

二、法律续造的方法构成// 057

三、法律续造方法的实例展示// 062

第四章 法律教义学方法的延伸:法律论证// 067

**节 法律论证的理论脉络与方法构成// 067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067

二、法律论证的理论脉络// 071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构成// 085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广义扩充:事实论证// 096

一、案件事实论证的概念// 096

二、案件事实论证的修辞与法律叙事方法// 099

第三节 判例法制度及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论证// 101

一、判决理由决定判例制度法律推理构成类型// 102

二、判例制度的法律推理构成Ⅰ:归纳推理// 104

三、判例制度的法律推理构成Ⅱ和Ⅲ: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 106

四、与案例指导制度法律推理构成类型比较// 111

五、实例展示: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论证// 118

第五章 古典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旨趣// 122

**节 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与法律秩序// 123

一、问题与展开// 123

二、法律的性质:物质制约与阶级意志// 128

三、法律的演进: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 134

四、总结// 142

第二节 涂尔干:有机团结与社会整合理论// 145

一、问题与展开// 145

二、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149

三、失范的社会分工// 155

四、法律:社会凝聚力的外在事实// 162

五、总结:涂尔干对法律社会学的贡献// 167

第三节 韦伯:资本主义的精神与法律理性的统治// 168

一、问题与展开// 168

二、现代资本主义及其精神// 169

三、支配的类型// 178

四、法律的理性化// 191

五、总结:韦伯对法律社会学的贡献// 196

第六章 法律社会学现代发展的理论奠基// 198

**节 帕森斯:社会行动与结构功能// 199

一、问题与展开// 199

二、秩序的生成:社会行动理论// 200

三、社会的维系:社会系统理论// 205

四、总结// 224

第二节 卢曼:法律功能与法律系统// 228

一、问题与展开// 228

二、法律的演进:复杂性增长与法的实证化// 242

三、法律的运作:规范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 261

四、总结// 294

第七章 我国疑难案例裁判的法律教义学反思// 298

**节 疑难案例司法裁判的法理基础// 298

一、疑难案件裁判的司法哲学// 298

二、我国疑难案件的内涵// 304

三、我国疑难案件的分类// 306

第二节 事实疑难案件中事实的认定// 311

一、事实认定的方法// 311

二、疑难事实认定中演绎推理的运用// 314

第三节 法律疑难案件的裁判// 317

一、法律疑难案件中的原则裁判模式// 317

二、法律原则的指引性适用// 320

三、法律原则的补充性适用// 323

四、法律原则的创设性适用// 326

第四节 社会评价疑难案例的裁判// 328

一、社会评价疑难案件的裁判模式// 328

二、复合性疑难案件// 333

三、背景因素干扰司法之案件// 338

四、正义观冲突之案件// 341

第八章 我国合同法理体系的法律教义学分析// 345

**节 作为理论来源的合同法理// 346

一、道义论合同理论和目的论合同理论的对立与融合// 346

二、我国学者的理论言说:温和道义论下的多元价值// 349

第二节 作为基本原则的合同法理// 352

一、合同自由的优先性// 353

二、合同公平的制衡性// 355

三、合同效率的附属性// 358

第三节 作为法律教义的合同法理// 361

一、合同法教义的形成:以显失公平规则为例// 362

二、合同法教义的功能// 365

第九章 我国本土制度的法律社会学解释// 370

**节 土地制度改革与基层治理创新// 370

一、解释论与实践论的分歧// 370

二、解决土地纠纷的实际规则// 373

三、土地共识与多元规则的博弈// 377

四、合同规则的困境及运行的可能选择// 381

第二节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 388

一、信访研究的代表性理论// 388

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分析// 391

三、信访制度的实践困境// 395

四、信访制度法治化的困境// 399

五、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方向// 403

第三节 基层执法的实践形态及法治化路径// 408

一、基层执法的典型理论// 408

二、禁止暴力执法// 413

三、柔性执法时有发生// 416

四、执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420

五、基层执法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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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文本与案例 节选

**节 学科性质 相比法学与哲学的发展,法理学起步较晚,*早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来研究和教授的是19世纪的约翰·奥斯丁。关于法理学的学科归属,一种观点主张法理学应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理学是哲学在法律上的运用,当属于哲学的一支,尤其是在法理学概念与法哲学概念通用的情况下。对于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学界已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应该具有理论性,而对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性质,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关于一般法的全部问题,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基本的、*一般的和*理论化的分析……我们通常将对根本性问题的分析称为“哲学”,因此,传统将法理学定义为法律哲学或哲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这显然是恰当的。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分支 1832年奥斯丁《法理学范围》的出版,标志着法理学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他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即实在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派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法理学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法律现象,而是注重研究整体法律的*普遍、*抽象、*基本的理论和问题。从奥斯丁开始,法理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这一观点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可。 沈宗灵教授主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为一般法,并将法理学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相结合,指出法理学研究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相关的规律和原理,如社会主义法如何产生?其本质为何?法律形式与作用为何? 将法理学界定为法学基础理论,不仅意味着法理学属于法学学科体系,还意味着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学科。此种观点常见于我国主流法理学教材中。 (二)法理学是哲学的分支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学是从哲学、政治学中分化出来的独立学科。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法的认识大都来源于一些哲学家。“19世纪以前,法理学并非一个独立的学科,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 即使在当代,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哲学的学科。 日本学者穗积重远认为法理学是一种特别的哲学,是关于法律现象根本原理的学问,介乎现实法学与一般哲学之间。 李达是我国*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他认为法理学是一种特殊哲学,是哲学中的一个分支。这种观点认为哲学与法学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强调哲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张,并且认为法理学存在多种不同学派的原因在于各学派所依据的哲学基础不同。李达认为,法理学的任务首先是认识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原理,并且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二者的关系,然后运用所发现的规律和原理来认识我国的法律,指导法律适应特定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 认为法理学属于哲学学科体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理学研究包括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而方法论是一个哲学概念,必然涉及哲学范畴;二是法理学研究是哲学在法律中的适用,如李达认为各种法理学都是一种特定的哲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张。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主要存在同一说和区别说两种观点。 支持同一说观点的学者将法理学与法哲学等同,即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一门综合学科和一种重要思想方法论,其目的在于提升我们的法律思维的理论层次和思想高度,以揭示法的*深刻本质和*普遍规律性,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采取此观点的学者,如考夫曼,认为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之区别并不明确。虽然法律哲学较倾向于内容,而法律理论较倾向于形式,但有内容而无形式以及有形式而无内容的情形皆不存在,因而无法得出精确的区别。 我国法理学者卓泽渊教授指出,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学科,又可称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不区分法理学与法哲学。 采取区别说观点的学者则主张法理学不同于法哲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付子堂教授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属于理论法学,都要研究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区别在于二者的研究角度和理论层次不同。狭义上的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与思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理论法学的*高层次。法理学则主要从法学的角度、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与思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理论法学中的层次仅次于法哲学。陈景辉教授也曾探讨过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理论三者的关系,主张法理学和法理论无实质上的区别,此二者的范围均包括法哲学,法哲学仅限于“二阶理论”这个较为哲学化的讨论领域,而法理学与法理论均包括规范理论以及作为“二阶理论”的法哲学这两个部分。

法理、文本与案例 作者简介

主编 资琳,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主任。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译著1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多个科研项目。 副主编 祁春轶,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译文多篇,出版德文专著1部,主持完成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多个科研项目。 龚春霞,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已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多个科研项目。 黄泽敏,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律逻辑学会常务理事。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等多个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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