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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8860
- 条形码:9787521618860 ; 978-7-5216-188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本书特色
更新《契税法》《印花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梳理税法规定 收录典型案例 提供法融数据库
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我们对其进行了多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税法分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中心,将税及近期新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逐条分析,成为学习和适用该法的实用图书。适合高校师生、普通读者参考使用。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很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很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税法规及其解释的近期新全貌。
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目录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五、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目录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第六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税收宣传】
★第八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九条【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条【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公众的检举权】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范围】
第二章税务管理
**节税 务 登 记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纳税主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设置账簿】
第二十条【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发票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发票印制】
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第三节纳 税 申 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方式】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十九条【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期限】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第三十四条【开具完税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第四十二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第四十七条【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十一条【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第五十三条【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抗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条【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二条【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九条【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五条【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执行时效】
第八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救济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第九十条【适用除外规定】
第九十一条【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第九十二条【追溯力】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施行日期】
二、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税率】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第八条【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第十四条【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六条【免税、减税的情形】
第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征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纳税期限】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税目、税率】
第三条【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第五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十条【纳税的核定】
★第十一条【免税】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期限】
第十五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适用税额】
★第三条【免税的情形】
第四条【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五条【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纳税地点】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九条【纳税期限】
★第十条【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应税所得项目】
第三条【税率】
★第四条【免税】
第五条【减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七条【境外所得】
★第八条【纳税调整】
第九条【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综合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二条【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三条【取得应税所得的不同情形】
第十四条【预扣、代扣税款的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计算单位】
第十七条【扣缴手续费】
第十八条【所得开征、减征、停止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章总则
★**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第三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第六条【企业收入总额】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项目】
第八条【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第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第十条【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
第十三条【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的扣除】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的扣除】
第十七条【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第十八条【年度亏损结转】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税收法律优先】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第二十四条【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所得】
第二十八条【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范围】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税所得的抵扣】
第三十二条【企业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应税所得的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
第三十六条【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的条件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第四十六条【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第四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所得税的缴纳】
第五十六条【货币计量单位】
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节选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指引 1陈某伟诉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2018〕*高法行申209号) 裁判要点:关于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问题,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既考虑税收征收的行政管理效率,避免税款收入与征收成本比例失衡,也考虑征收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给社会以合理的预期和安全感。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行为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以发挥税收制度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情形样态复杂,脱法避税与违法逃税的法律评价和后果并不相同,且各地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收相关税款的实践不一。税务机关有权基于实质课税原则核定、征缴税款,但加收滞纳金分仍应严格依法进行。对于经核定依法属于税收征收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存在恶意逃税或者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调查也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而仅系纳税义务人对相关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和认定的,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的同时并不宜一律征缴滞纳金甚至处罚。 2卢某诉某市第二税务分局等税务行政行为案(〔2020〕川06行终43号) 裁判要点:关于某市第二税务分局向卢某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改变了原分期缴纳计划,其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中《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载明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通知书由事由、依据、通知内容三部分组成。某市第二税务分局向卢某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二部分依据中写明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应缴税款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纳税人应于转让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卢某一旦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的股权,获得了现金收入,则就不再符合分期缴纳税款的前提条件,原分期缴纳计划不再执行,此时卢某需用现金收入提前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否则将加收滞纳金。
11.税法一本通【第八版】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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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双色大字本.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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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新修订)
¥5.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含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20.1¥33 -
1.民法典一本通【第九版】
¥52.1¥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最新修正版
¥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