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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1741
- 条形码:9787510931741 ; 978-7-5109-317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 本书特色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对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进行系统梳理,辅以典型案例要旨和适用提示。具体体例说明如下:【条文要旨】条文内容的关键词提示,在目录中要呈现。【法律条文】具体的条文内容。【相关规定】具体条文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典型案例要旨】从指导性案例等中提炼裁判要旨,反映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的裁判意见。【知识点】用简洁的文字(一般不超过100字),提示法律、司法解释中关键词的涵义。本书虽为法律依据整理类工具书,却融入了新元素,与目前市场上的一本通素,与目前市场上的一本通类图书相比,具备工具书与实务指导书的双重属性,融入了知识点元素。将立法部门对法律的权威解释、司法部门对司法适用中的指导意见予以呈现,便于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含义并加以适用。
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 内容简介
逐条提炼刑事诉讼法条文要旨方便检索 以刑事诉讼法为全书主干、连通公检法司法行政四部门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贯通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汇聚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并列明案例编号与公布时间 专设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条文中的歧义点、适用中的难点
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 目录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依法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十七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效力】【回避的复议】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委托辩护的形式】【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最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第二版) 节选
第二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公布并施行)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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