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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6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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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972
  • 条形码:9787521616972 ; 978-7-5216-1697-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本书特色

习题千万道 题库*重要 考前不练习 考后徒烦恼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万国学习包系列之三,机考时代精选必做习题 与《万国专题讲座 讲义版》分册、专题完全匹配,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模拟机考 法考名师 深蓝学城 大数据分析 专题框架 题解分离 准确锁定必考知识 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智能扫码分析讲解

【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拥有多年法考教学和培训经验的北京万国学校,根据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近年法考仿真模拟题进行编写的。书中,作者根据近期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从2010-2017年八年的真题进行详细、有针对性的地解答剖析,旧题新解,并加入2018-2020仿真模拟题,以便读者能在复习时掌握很准确的考点,并对真题的出题角度和考试难度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近期新收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刑十一、行政处罚法、刑诉高法解释等近期新规定。

【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目录

总则部分

专题一?民法概述/ 1

专题二?自然人/ 3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3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

专题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5

**节?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5

第二节?法人能力/ 5

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5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6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6

专题四?民事法律行为/ 7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7

第二节?意思表示/ 7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7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7

第五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8

第六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8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10

专题五?代理/ 11

**节?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11

第二节?代理权/ 11

第三节?无权代理/ 11

专题六?诉讼时效与期间/ 13

**节?诉讼时效的概述/ 13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13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3

第四节?期间/ 14

物权部分

专题七?物权概述/ 15

**节?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15

第二节?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15

第三节?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16

第四节?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17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17

专题八?所有权/ 18

**节?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18

第二节?相邻关系/ 18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8

第四节?善意取得/ 19

第五节?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19

专题九?共有/ 21

专题十?用益物权/ 23

专题十一?担保物权/ 25

**节?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25

第二节?普通抵押/ 25

第三节?特殊抵押/ 26

第四节?质权/ 27

第五节?留置权/ 28

第六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28

专题十二?占有/ 30

**节?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30

第二节?占有的保护与效力/ 30

合同部分

专题十三?债的概述/ 32

**节?债的概念与发生/ 32

第二节?债的分类/ 32

专题十四?债的履行/ 33

专题十五?债的保全/ 34

**节?债权人代位权/ 34

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 34

专题十六?债的担保/ 36

**节?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36

第二节?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37

第三节?定金/ 38

专题十七?债的移转/ 39

专题十八?债的消灭/ 41

**节?清偿与抵销/ 41

第二节?提存、免除与混同/ 42

专题十九?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43

**节?无因管理/ 43

第二节?不当得利/ 44

专题二十?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6

**节?合同概述/ 46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6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 47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48

专题二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0

**节?合同的变更/ 50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50

专题二十二?违约责任/ 52

**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2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53

专题二十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55

**节?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55

第二节?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56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57

专题二十四?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58

**节?赠与合同/ 58

第二节?借款合同/ 58

专题二十五?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60

专题二十六?完成工作任务成果的合同/ 62

专题二十七?提供劳务的合同/ 64

**节?运输合同/ 64

第二节?保管合同/ 64

第三节?委托合同/ 64

第四节?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 65

专题二十八?技术合同/ 67

**节?技术合同的基本内容/ 67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67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68

婚姻与继承部分

专题二十九?婚姻家庭/ 69

**节?结婚/ 69

第二节?夫妻关系/ 70

第三节?父母子女关系/ 70

第四节?离婚/ 71

专题三十?继承/ 73

**节?继承权/ 73

第二节?法定继承/ 73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74

第四节?遗产/ 75

人格权与侵权责任部分

专题三十一?人格权/ 76

专题三十二?侵权责任概述/ 78

专题三十三?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80

**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80

第二节?产品责任/ 81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2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82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83

第六节?物件损害责任/ 83

【答案及解析】

总则部分

专题一?民法概述/ 84

专题二?自然人/ 87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87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87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90

专题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91

**节?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91

第二节?法人能力/ 92

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92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93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93

专题四?民事法律行为/ 94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94

第二节?意思表示/ 94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94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95

第五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96

第六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96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100

专题五?代理/ 101

**节?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101

第二节?代理权/ 101

第三节?无权代理/ 102

专题六?诉讼时效与期间/ 104

**节?诉讼时效的概述/ 104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104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05

第四节?期间/ 106

物权部分

专题七?物权概述/ 107

**节?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107

第二节?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107

第三节?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109

第四节?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110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110

专题八?所有权/ 112

**节?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112

第二节?相邻关系/ 112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2

第四节?善意取得/ 113

第五节?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114

专题九?共有/ 116

专题十?用益物权/ 119

专题十一?担保物权/ 121

**节?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121

第二节?普通抵押/ 121

第三节?特殊抵押/ 123

第四节?质权/ 125

第五节?留置权/ 126

第六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127

专题十二?占有/ 129

**节?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129

第二节?占有的保护与效力/ 130

合同部分

专题十三?债的概述/ 133

**节?债的概念与发生/ 133

第二节?债的分类/ 133

专题十四?债的履行/ 134

专题十五?债的保全/ 135

**节?债权人代位权/ 135

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 136

专题十六?债的担保/ 138

**节?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138

第二节?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139

第三节?定金/ 141

专题十七?债的移转/ 142

专题十八?债的消灭/ 145

**节?清偿与抵销/ 145

第二节?提存、免除与混同/ 146

专题十九?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147

**节?无因管理/ 147

第二节?不当得利/ 148

专题二十?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51

**节?合同概述/ 151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151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 153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53

专题二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56

**节?合同的变更/ 156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156

专题二十二?违约责任/ 158

**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58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160

专题二十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162

**节?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162

第二节?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163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164

专题二十四?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166

**节?赠与合同/ 166

第二节?借款合同/ 167

专题二十五?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169

专题二十六?完成工作任务成果的合同/ 172

专题二十七?提供劳务的合同/ 175

**节?运输合同/ 175

第二节?保管合同/ 175

第三节?委托合同/ 176

第四节?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 177

专题二十八?技术合同/ 179

**节?技术合同的基本内容/ 179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179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180

婚姻与继承部分

专题二十九?婚姻家庭/ 182

**节?结婚/ 182

第二节?夫妻关系/ 183

第三节?父母子女关系/ 185

第四节?离婚/ 186

专题三十?继承/ 189

**节?继承权/ 189

第二节?法定继承/ 189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91

第四节?遗产/ 194

人格权与侵权责任部分

专题三十一?人格权/ 195

专题三十二?侵权责任概述/ 198

专题三十三?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200

**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200

第二节?产品责任/ 202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4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205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6

第六节?物件损害责任/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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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节选

专题二?自然人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题,单选)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2.甲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去了医院,因医生用药错误导致甲险些流产,虽保住了胎儿,但是经检测胎儿乙残疾,甲因此也受到了身体伤害,事后甲想要就这件事对医院主张侵权赔偿,对此一下说法正确的是?(2020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甲乙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B.只有甲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C.甲乙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D.只有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1. 70周岁的甲早年丧偶,有一对成年子女,均已经独立生活。甲与已丧偶的50岁乙情投意合,双方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财产的50%,当甲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9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甲的行为因侵犯其子女的权益而导致无效 B.甲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C.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 D.该协议在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 2.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1题,多选)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3.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2题,多选)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4.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单选)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5.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题,单选)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6.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题,单选)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7.陆某因犯诈骗罪入狱服刑,其妻孟某与其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2岁的儿子小勇由陆某抚养,实际由陆某父母照管,对此,下列哪一项正确(2020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陆某是小勇唯一监护人 B.孟某是小勇唯一监护人 C.陆某父母为小勇监护人 D.陆某,孟某为小勇监护人 专题二?自然人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14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项正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9岁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均应有效,故C、D项均错误。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甲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因此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乙还没有出生,暂时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乙出生之后是存活状态,才能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A、C、D项都错误。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监护制度。 甲、乙之间关于“当甲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的约定,实际上属于协议监护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中关于“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财产的50%”,属于甲在处分个人财产,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侵犯甲的子女的权利,应认定为有效,同时对该协议的效力也没有影响。该协议不是遗嘱,所以在当事人生前就发生效力,一方面,甲向乙支付财产;另一方面,乙在甲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综上分析,本题正确选项为C选项。 2.[答案]AC(司法部原答案为ABC) [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成年监护制度。 A选项,《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余某是小翠的养父,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余某与其妻婚后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两人离婚并不影响双方对小翠的监护。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民法典》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余某病故,余某前妻作为养母,仍然是小翠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D选项错误,不当选。 3.[答案]AB(司法部原答案为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选项,乙、丙购买股票的行为存在风险,不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又给甲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除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随意处分甲的财产。故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父母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D选项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无所谓中止,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选项,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A选项正确。B选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故B选项错误。C选项,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D选项,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是抚养权之争。故D选项错误。 5.[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该问题在理论上争议较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据此,人体器官的捐献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该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即如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则在其死后,经过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一致同意的,可以将其器官进行捐献。这一款背后的考虑因素是:既然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能够表示捐献,则在其死后,其器官捐献也有了可行性。简而言之,本人生前可以表示捐献自己器官的,则在其死后,*密切的利害关系人也应该可以捐献其器官。根据上述原则,可以从反面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捐献问题进行如下解释: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前不具有表示捐献器官的能力,因此,在其死后,也就不具有捐献其器官的可能性。简而言之,本人生前都不能捐献其器官,则在其死后,任何人都不可以捐献其器官。故本题选D选项。 6.[答案]BC(司法部原答案为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选项,《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据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B项中的关键词为“可”和“数人”。同一顺序(顺位)中具有资格的监护人可能为多人(如有资格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显然潜在的主体为4人),监护人当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项表述正确,当选。C项中的关键词为“有争议”和“直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争议解决程序有二:(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基于救济途径多元化的理念,当事人可以直接前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故C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民法典》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即使陆某与其妻孟某离婚,也不影响他们跟儿子小勇的监护关系。除此之外,陆某是犯罪入狱服刑,但是是因为犯诈骗罪,而不是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也没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导致监护被撤销的行为,也不符合监护关系终止的条件,因此,陆某仍然是小勇的监护人,孟某也是小勇的监护人。所以,本题D项正确。

【2021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共八本】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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