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不再提示
关闭
图书盲袋,以书为“药”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21cm 页数: 453页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中 图 价:¥30.2(6.3折) 定价  ¥4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477
  • 条形码:9787521616477 ; 978-7-5216-1647-7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五个方面展开,全面汇编党的组织法规,为广大党员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参考。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目录

一、综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29日)

二、党的中央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9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2008年5月5日)

三、党的地方组织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年12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12月28日)

四、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0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7月13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年4月6日)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2017年3月1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9年11月29日)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9年10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12月28日)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年7月12日)

五、党的干部

(一)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3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13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2013年1月24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1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2014年1月21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二)任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3月27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6月10日)

(三)考核培训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年4月7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14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

(2019年11月26日)

(四)监督奖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25日)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2021年3月19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年2月5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18年4月8日)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年8月9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18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2018年12月18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

(2020年12月28日)

六、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20年12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5月6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


展开全部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节选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年3月19日印发) **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四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 组织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三)研究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组织规定学习手册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