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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作者:印仕柏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7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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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5185
  • 条形码:9787510225185 ; 978-7-5102-251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捕诉一体“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立足于总结和挖掘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成熟机制和试点探索的有效做法,全面深入地介绍、总结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活动监督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工作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目录

**章 侵犯财产犯罪绪论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侵犯财产罪的罪名范围
四、侵犯财产罪办理的难点与要点
五、侵犯财产犯罪侦查监督要点

第二章 抢劫罪
**节 抢劫罪概述
一、抢劫罪的概念
二、抢劫罪的相关法条
三、抢劫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抢劫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抢劫罪办案要点
一、抢劫罪的证据要点
二、抢劫罪审查逮捕要点
三、抢劫罪审查起诉要点
第三节 抢劫罪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一、抢劫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解析
二、抢劫罪与其他罪名的甄别与区分

第三章 盗窃罪
**节 盗窃罪概述
一、盗窃罪的概念
二、盗窃罪的相关法条
三、盗窃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盗窃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盗窃罪办案要点
一、盗窃罪的证据要点
二、盗窃罪审查逮捕要点
三、盗窃罪审查起诉要点
第三节 盗窃罪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一、盗窃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解析
二、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甄别与区分

第四章 诈骗罪
**节 诈骗罪概述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诈骗罪办案要点
一、诈骗罪的证据要点
二、诈骗罪审查逮捕要点
三、诈骗罪审查起诉要点
第三节 诈骗罪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一、诈骗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解析
二、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甄别与区分

第五章 抢夺罪
**节 抢夺罪概述
一、抢夺罪的概念
二、抢夺罪的相关法条
三、抢夺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抢夺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抢夺罪办案要点
一、抢夺罪的证据要点
二、抢夺罪审查逮捕要点
三、抢夺罪审查起诉要点
第三节 抢夺罪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一、抢夺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解析
二、抢夺罪与其他罪名的甄别与区分

第六章 敲诈勒索罪
**节 敲诈勒索罪概述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二、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条
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分析
四、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办案要点
一、敲诈勒索罪的证据要点
二、敲诈勒索罪审查逮捕要点
三、敲诈勒索罪审查起诉要点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一、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疑难问题解析
二、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甄别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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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节选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各行为人共谋作案时遇抓捕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即各行为人事先明确约定,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如遇到抓捕,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抗拒;或者各行为人事先虽无明确约定,但均明知有人携带了匕首、砍刀、棍棒等犯罪工具,做好了两手准备,各人对遇到抓捕时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的可能性均心知肚明。在此情况下,各行为人事先在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认识,如遇他人抓捕或被害人反抗,将相互帮助或联手反击。因此,当实际发生某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时,所有参与作案的人均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典型的共同转化犯罪。  第二,事先没有预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个别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其他行为人事后才获悉,并参与分赃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是:个别行为人在未与其他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临时决定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而其他人当时并不知情,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实行过限,不能认定符合其他人的意志。即使把其他人事后参与分赃理解为对个别人过限行为的追认,但其他人客观上并没有参与实施过限行为,其事后追认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对其按共犯处理,则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属于主观归罪。  第三,各行为人事先仅约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未约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对此,需要根据其他人在发现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时的表现来认定。如果其他人发现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均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则其他人也均转化为抢劫罪。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当其他人发现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时,并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判断:  首先,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抢夺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其他人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但其行为表明其原有的盗窃犯意已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犯意和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联络和相互作用,一人临时改变行为,其他共犯了解后可以随即表明自己的态度,改变自己的意图和行为。这样,共同犯罪人在*初共同犯意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如默认、放任或追加同意而达成新的一致。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积极参与行窃、诈骗或抢夺,表明其主观上对个别人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给予追加同意,客观上对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人给予精神支持或鼓励,对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压力或恐惧,其继续行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与他人采取的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行为已经融为一体,故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在现场实施犯罪的人均应一体转化为抢劫罪。  其次,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人属于实行过限,对其他反对或者阻止者不应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理由如下: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先行行为时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该共同故意并不包含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内容,先行行为败露后,个别行为人采取的暴力、威胁行为属于新的犯罪内容,其他犯罪人发现过限行为之后即明确表示反对或阻止,说明共犯人之间没有形成新的犯罪合意,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明确反对或阻止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共犯人,不应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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