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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80621
- 条形码:9787520380621 ; 978-7-5203-806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探讨信托法之于养老基金的作用,从而为调控养老金计划之行为提供合适的框架;研究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溯源罗马法信托,化解“所有权分离”与我国民法理论之抵触;比较分析养老金信托之于普通信托之独特特征,分析我国养老金信托的受托模式即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之缺罅以及具体原因,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以弥补之,确立养老金信托受托模式之具体选择标准;比较国外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健全我国养老金信托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受托人制度,借鉴美国ERISA中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制机制,探讨“为全体受益人的*佳利益”的忠诚义务之内涵,分析管理“利益冲突”的信义义务机制的功能,确定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通过研究英美信义义务对受托人权力之控制,完善我国受托人权力之控制机制,对受托人施以严格的忠实、谨慎义务以进行事前的预防,确立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之法律地位以及承担信义义务之相对人;探讨社会责任投资背景下的信义义务具体内涵。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高龄化来袭,养老金供给将更多依赖私人养老金计划。养老金改革为 “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所重点关注,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为改革之重要角色,此类私人养老金以信托模式运作。本书探掘信托法之于私人养老金的作用、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内在机理、独特特征,研究养老金信托良好治理之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养老金受托人信义义务标准之演进、信义义务机制、各方当事人行为规则、归复信托制度、利益冲突解决规则以及“还原理论”、“推定信托”“诉讼救济”等制度,研究养老金信托运作规范和监管调控机制,为我国《养老金信托法》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为我国私人养老金信托制度之构筑提供技术支持。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一 研究的背景
二 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三 研究现状述评
四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五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章 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目标:退休老龄人的经济保障
**节 私人养老金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 老龄人的经济困境
二 老龄人经济保障的路径
三 私人养老金发展的动因
第二节 私人养老金的一般性质
一 私人养老金的概念内涵
二 私人养老金的本质特征
三 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类型
四 私人养老金的信托运作
第二章 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所有权分离理论
**节 养老金信托构造的理论
一 何为信托
二 信托所有权分离制度的罗马法溯源
三 何为养老金信托
第二节 养老金信托权利之本质
一 养老金信托资产之归属
二 养老金利益与债权人之剥离
三 养老金信托受益人权利之本质
第三节 信托财产之独立性
一 养老金信托财产之移转
二 养老金信托财产独立之功能
第三章 信托法之于养老金的作用:为调控养老金计划之行为提供合适的框架
**节 养老金计划何以信托
一 信托在养老金领域的优势
二 养老金信托的法律架构
第二节 养老金信托有别于私益信托
一 信托法的社会性之于养老金的意义
二 普通信托法抑或养老金信托法的调整
三 养老金基金剩余分配归复信托的适用
第三节 作为治理结构的信托
一 作为信托的养老金计划
二 养老金治理中受托人之定位
三 养老金信托信义关系规则
四 养老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章 养老金信托之法律关系:人与养老金基金的关系
**节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之构造
一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
二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的结构
第二节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之特质
一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中法律调控的独特性
二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配置的特殊性
第三节 养老金信托的设立、修改和终止
一 养老金信托的设立
二 养老金信托的修改
三 养老金信托的终止
第四节 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制度:受托人权力之衡平
第六章 养老金信托之治理:恰当管理的需要
第七章 养老金信托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受托人监控机制
第八章 养老金信托调控监管制度及养老金信托立法:有效运作的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节选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养老金计划以信托的方式设立,受托人负有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的责任。确切地说,受托人须决定如何投资养老金计划资产,须将发起人公司的出资计划付诸实现。这些权力与养老金计划规模、赤字结合意味着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的行为对养老金计划成员(受益人)以及发起人的价值和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集体协商的养老金计划几乎总是涉及信托的要素。除了由雇主直接购买保险的情形,基金的积累和开支是为某些人而不是赠与人的利益。根据法律的运作,信托蕴含在那种关系中,尽管采用了组织设计和技巧,然而,现在大多数养老金计划显然根据雇佣法或劳动法的规定来准备的,养老金计划通过明示信托而运作。由雇主进行出资,也可以由雇员或不由雇员出资,由受托人为雇员的利益分配既定收益。 养老金法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合同的安排,需要适用信托法的规则。产生于信义关系的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规则需要受托人个人公正地对待信托利益的分配,忠诚地管理信托,将其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包括保护信托所必要的、信托基金的保值增值措施,实现信托的明示目的,禁止信托基金的浪费、损害或个人攫取等信息。他们需要努力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其服务标准超过了普通商事交易的要求。他们将信托道德内涵引入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中,显然,信托的基本规则适用于这种计划,这种基金被认为是相当神圣的。在养老金治理中,不恰当的管理费用是不允许的。法律、法规和计划文件规定雇员成员根据雇员出资比例获得福利,受托人滥用信托基金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信义关系对道德行为施加了义务,一种保护、维护和增加受益人利益的积极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及时披露信托事务管理状况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等,受益人可以强制执行这些信义义务。为了避免“禁止永续规则”的适用,养老金信托被有的学者称为“受益慈善信托”,养老金信托具有慈善或公共目的,不是为雇主出资者的个人利益。① 信托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这些规则直到今日尚在适用。反永续规则要求赋予受益人财产上的权利持续存在到设立信托时*后一个受益人死亡后若干年,随后信托终止。同样信托收益的累积也有时效的限制,虽然这些规则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各种变化但仍然适用于信托关系。在美国,虽然有24个州的立法免除了养老金信托中适用反永续规则,但对养老金信托中反收益累积规则的免除少有规定。 禁止受益人不确定规则要求受益人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识别的,不同于慈善信托。由于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是变动的群体,通常在特定时期享有利益,这种信托与受益人确定性规则有一定冲突。在美国,许多州已免除了养老金信托中受益人确定性的要件。 许多法律对信托投资加以限制,*初是限制投资的类型,对可投资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政府证券、初级抵押、一些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公司股票。在美国有的州扩大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一些股票。另外,受托人可以以一位谨慎的人对投资自己的基金那样进行投资,谨慎人理论几乎普遍被接受。受托人可利用共同信托基金分散风险,还可购买投资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 信托文件可规定个人权利,将某类个人权利授予某人以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是可能的。此类个人权利与信义权力有所不同,权利的持有人并没有义务行使或保留它。在信托文件中一个公司被赋予了对处理养老基金所产生的剩余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此公司被认为仅享有个人权力而非信义权力①。但事实上,受托人须以信义人的资格行事。主张此权力为个人权力的法理是公司有权以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如何使用养老基金产生的那笔剩余财产,而不是要求其处理该财产时必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内行事。然而,事实上,管理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必须作为信义人行事,因此,需要证明认定受托人不可能以纯个人资格行事。 ……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陈雪萍,1965年12月生,女,湖北应城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牛津大学、休斯顿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访问学者。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学术顾问。曾任牛津大学“高级财产与信托”研究员。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2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项。多部著述荣获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武汉市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出版信托法著作5部;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等CSSCI期刊和其他期刊上发表论文5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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