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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16
开本: 16开 页数: 117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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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1413
  • 条形码:9787510931413 ; 978-7-5109-314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内容简介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不仅承担审判大量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重要任务,而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调处大量的简易纠纷,并在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配合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为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为助推经济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司法保障服务,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人民法庭实用手册》,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立、改、废的情况,及时对该手册进行修订。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因其精巧实用而成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来的畅销书。本次修订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本着常用、少而精和携带方便的原则,收入了截至2021年3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131件。按其内容分为总类、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调解、诉讼费用和其他共九个部分。

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目录

**编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12月4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24日)

第二编 民商事审判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二、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

第三编 刑事审判
第四编 民事诉讼
第五编 刑事诉讼
第六编 行政诉讼
第七编 调解
第八编 诉讼费用
第九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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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用手册 节选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21年版)》: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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