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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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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719
  • 条形码:9787521617719 ; 978-7-5216-1771-9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本书特色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权威发布 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新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 透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内容简介

本书由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写,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新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透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从很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0件左右的典型案件。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中归纳出40余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很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本书对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局等都具有较好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目录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

(*高人民法院2019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

——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再审申请人罗宣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8.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

——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9.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

——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0.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10页)

1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2.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上诉人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快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3.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

——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54页)

14.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上诉人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15.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16.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17页)

17.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上诉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8.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9.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21.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上诉人仝克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2.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98页)

25.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6.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7.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8.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9.基于同一技术方案的两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0.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31.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

——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379页)

3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上诉人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34.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基于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判断

——再审申请人赵凿元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35.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服务的来源主体而非服务的功能内容

——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邦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

——再审申请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37.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9.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478页)

40.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

——再审申请人林明恺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1.在法定赔偿*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

——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450页)

42.当事人约定对确定商标权权属的作用

——再审申请人郭海亮、李新鹏与被申请人周玉祥、第三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43.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再审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再审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李业红、郭宏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再审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李业红、郭宏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515页)

4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

——再审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7.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48.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周锡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杨辉、陆洋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四、竞争案件审判

4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汇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5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再审申请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52.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53.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54.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55.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56.繁殖材料的认定

——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5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638页)

58.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59.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60.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6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62.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63-1.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

63-2.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

64.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纳丽金门窗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65.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上诉人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66.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上诉人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67.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王运芝清算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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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节选

1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裁判要旨】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案号】 (2019)*高法知民终118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以下简称佩龙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本案判决书参见第228页。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宝蔻公司认为,佩龙门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宝蔻公司的专利权,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佩龙门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佩龙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宝蔻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佩龙门市提交了《销售出货单》,根据涉案产品的价值及交易惯例,可以认定佩龙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佩龙门市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佩龙门市停止侵害,驳回宝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宝蔻公司不服,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产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场后,对于后续的产品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两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判断销售者是否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时,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中,佩龙门市提交的《销售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为武佩龙,并加盖“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送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魏征路桃山亭广场南200米路西,电话为133XXXXXXXX。其中,送货地址为佩龙门市实际经营地址,所留手机号为武建磊之妻郝建立所使用,所购物品中亦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虽购货人与佩龙门市经营者姓名不同,但郝建立所作的武佩龙系武建磊别名的解释有合理之处。结合《销售出货单》所留的销货单位的电话、印章以及宣传册、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之名片等,可以认为佩龙门市所称的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实系同一主体。基于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购自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宝蔻公司虽提交了公证保全证据来证明佩龙门市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佩龙门市对产品来源存在审查疏忽,亦无证据证明佩龙门市知道或应知其所售产品系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佩龙门市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存在异常之处,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佩龙门市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2辑)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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