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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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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245
  • 条形码:9787521617245 ; 978-7-5216-1724-5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其他侵权纠纷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目录

一、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警示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

——曹某诉坤发公司、领途公司产品责任案

2产品销售者责任取决于销售者过错程度、购买者的性质

——鑫宇飞翔公司诉勇记水产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3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

——刘某诉绿岛公司产品责任案

4汽车销售领域消费欺诈及其赔偿金额的司法认定

——罗某诉龙康公司产品责任案

5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

——李某诉现代公司、博悦公司产品责任案

6涉医疗康复类辅助器具产品责任的司法认定

——王某诉恩德莱公司侵权责任案

7优势证据规则在认定缺陷产品生产者时的运用

——杨某诉XX电动车公司产品责任案

8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辨析

——易某某、高某某诉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二、医疗损害责任

9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法院如何综合认定医疗美容机构责任

——张某诉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0医疗机构产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残疾婴儿出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杨某诉巴南二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

——王某诉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析采纳问题

——王某诉武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3自身疾病的不良转归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张甲等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三、教育机构责任

14学校对于学生自杀身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曾某、陈某诉岑溪市某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15教育机构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方某诉梁平区XX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16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体育竞技活动中受人身损害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王某某诉北京市XX**中学、甄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7对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过高

——王甲等诉蒋某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案

18安全保障义务与自担风险的平衡

——李某诉风雨阳公司、卢沟桥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9“乘客须知”告示能否等同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翟某诉XX动漫城、平安财保洪湖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20当事人对事发事实存在争议时餐饮经营者应对事发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陈某诉人人餐饮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21地铁车站对残障人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责任认定

——宋某某诉地铁一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2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何某诉北京密境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23消费者体验VR游戏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周某诉贾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五、环境污染责任

24被侵权人基于室内装修主张环境侵权的对基础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钱某诉东部机场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25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标准应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杨某诉兴华公司、城承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26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认定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六、高度危险责任

27高速公路经营者对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吕一等诉泉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8高压活动中经营者的认定以及约定所有权实现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薛甲等诉南屏供电公司、天台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

29高度危险区域受害人与管理人的责任认定

——吴甲、吴乙诉福建高速公司、泉厦高速公司侵权责任案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0非接触性饲养动物侵权的认定

——朱某诉孙某、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31“好心”饲喂遗弃动物可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定为该动物管理人

——崔某诉罗某、温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3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与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竞合时的责任认定

——赵甲诉赵乙、严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八、财产损害责任

33迟延履行生效判决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刘某诉史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34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贬值损失如何确定

——鞠某、付某诉观唐上院江阴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35公平原则在财产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时的适用

——黄某诉林某、邵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36暖气爆裂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孙某诉华能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案

37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的认定

——余某诉尚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38行政认定结论对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影响

——刘某诉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39承揽合同履行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田某诉吕某、王某健康权案

40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张甲诉张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41农村自建房中房主与施工人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何某诉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2数个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陆立春诉张甲、张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十、其他

43玩家消费权与游戏运营商处罚权的界限

——陆某诉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44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

——耿某诉阳光积善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5对存在损失可能性的“机会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认定

——史某诉国宏信公司侵权责任案

46公证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应根据公证人的职能结合公证人的效力义务和顾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

——段甲诉精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案

47涉不动产公证损害责任的判断标准

——张甲、张乙诉国泰公证处等侵权责任案

48平台未处理“有效删帖申请”的责任认定

——好车同享公司诉北京新浪公司网络侵权案

49网络平台内部规定可能影响消费者目的实现应履行告知义务

——孙某诉上海航空公司、上海携程公司侵权责任案

50银行与储户违反各自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温某诉北京银行密云支行侵权责任案

51酒后执意驾车发生事故,已尽劝阻义务的同桌共饮者责任如何认定

——胡某、蒋某诉吴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52高空坠物侵权行为人范围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孟某诉张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3室内燃气爆炸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白某诉李甲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54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认定

——李某诉柏丽酒店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55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责任的认定

——某保险公司诉啾咪物业江阴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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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节选

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 法院如何综合认定医疗美容机构责任 ——张某诉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1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处进行了切开重睑+眼袋祛除手术。原告支付手术费7084.1元。原告又于2015年在被告处为矫正下眼睑外翻做了提升手术,原告支付手术费20828.96元。后原告感觉眼部不适,并多次到北京、天津、西安等地的医院进行治疗,支付交通费、食宿费、诊疗费等费用共计7592.82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结合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虽然结合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是被鉴定人自身存在不规范的复诊行为,本次鉴定对医院诊疗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现有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评价。原告支付鉴定费13950元。 另查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意见为:正常人泪膜破裂时间在10秒以上,泪膜破裂时间少于10秒则容易干眼,患者确实存在泪膜破裂时间缩减情况。睑板腺会分泌眼泪,构成了眼泪的成分和量。如果手术过程中误将睑板腺切断,眼泪量会明显减少。2016年原告在西安做荧光检测,显示神经末梢的数量减少及原告的眼泪量未减少,但原因不清楚。根据临床细胞分析,患者的眼部炎症及病情均有减轻,但是眼泪膜破裂时间没有恢复。被告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 【案件焦点】 鉴定机构无法对诊疗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判断时,法院如何结合综合资料认定医疗美容机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结合医院对原告张某进行双眼重睑成形、眼袋切除手术等诊疗行为对于原告出现干眼症等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告在未使用原告本人就诊卡诊疗、病历书写、术前准备方面存在过错,对本次鉴定客观全面评价医院诊疗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原告所患干眼症和睑板功能紊乱本身病因复杂,而且睑板功能紊乱受多种因素影响或存在多种致病危险因素,原告不规范的复诊行为,使本次鉴定无依据对此阶段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价,亦存在一定过错。本次鉴定对医院诊疗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现有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评价。因原、被告对无法鉴定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均存在不利影响,故酌情认定原、被告各承担原告损失的50%。原告主张被告继续为其治疗或者到有能力治疗的医疗机构为原告诊治眼部疾病直至康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七十六条、**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结合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张某因就医和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在二审期间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鉴定结论,被上诉人结合医院在对上诉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无法认定其过错行为与上诉人张某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上诉人张某到被上诉人处做医疗美容手术后受到损害是基本事实,根据鉴定结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张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也是基本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结合医院应当对上诉人张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中并没有认定上诉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双方各承担上诉人损失的50% 事实和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结合医院赔偿上诉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 三、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过错与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在结合医院进行双眼重睑成形、眼袋切除手术后出现了干眼症等症状。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医院在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术前准备方面不规范等过错。但鉴定机构未能作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普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明确了结合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适用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原则的三种情形,分别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由于结合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缺乏门诊就诊病历、相应检查报告单、术前准备内容及复诊记录等医学记录材料,一方面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的客观判断,导致了本案鉴定机构无法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上诉人现有病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利后果应由结合医院承担,即承担上诉人张某因就医和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后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相较于普通医疗行为,医疗美容高于一般的生活需求。对医疗美容机构施加更严格的归责原则,并非抑制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而是希望通过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规制和约束,提高医疗美容机构对自身管理约束的重视,以便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美容服务、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卫生条件。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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