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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290
- 条形码:9787521617290 ; 978-7-5216-1729-0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本书特色
聚焦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暴力犯罪、单位犯罪等 精选人民法院审理的有效辩护案件 高度概括裁判观点以指导司法实践 集中反映律师辩护策略与法官思路
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内容简介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2012年,很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宣告无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工作,摸清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2013年,很高人民法院将《宣告无罪案件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次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开展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活动。本书作者从承办的宣告无罪案件中精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鲜活案例,并在充分解读判决书原文的基础上,从个案中抽象出可适用于相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观点,认真梳理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特点,分析了无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办案心得与实务指南。
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目录
1. 如何深度发掘伤情鉴定的有利信息,形成有效辩护的完整体系
——刘某峰、张某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2.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未谋取个人利益”
——杨某华涉嫌挪用公款罪
3. 证据不足与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当是相加关系
——祝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4. 以民商事思维解决刑事案件
——张某民涉嫌合同诈骗罪
5. 如何把握故意伤害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6. 合同诈骗辩护之重:主观见之于客观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7. 贷款材料有假不一定构成骗取贷款
——田某辉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
8. 无事前共谋和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9. 不能因合同未履行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张某毛涉嫌合同诈骗罪
10. 限缩抽逃出资罪的牵连
——解某勇涉嫌抽逃出资罪
11. 骗取贷款罪中“不良贷款”不等同于“经济损失”,持续“借新还旧”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曹某林、张某杰、陈某萍、魏某彬涉嫌骗取贷款罪
12. 公诉人、受害人和证人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矛盾,尽管有伤害事实的发生,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13. 不能单凭“口供”作“有罪推定”
——许某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14. 担保人已经代偿的贷款还未追偿的,不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杜某涉嫌骗取贷款罪
15.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集资所得款未入公司账目归公司使用,公司不构成犯罪
——河北天×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后记
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节选
1. 如何深度发掘伤情鉴定的有利信息,形成有效辩护的完整体系 ——刘某峰、张某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被告人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三人进行厮打,后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从当天王某的入院记录、王某在某县某快捷酒店入住及退宿的情况及王某的损伤程度、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看,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的伤系二被告人造成,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王某受伤的合理怀疑,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告人有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33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某县。 诉讼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峰,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某县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河北省某市某县,现住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耿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某县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河北省某市某县,现住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带其妻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被告人张某君在为王某妻子诊断时,王某骂张某君“耍流氓”,后二人厮打。与张某君同室的被告人刘某峰也参与打斗,打斗中致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撕裂,经鉴定损伤为轻伤级。张某君手指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其他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意见有: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君、刘某峰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2. 判令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为原告人妻子诊断胳膊是否受伤时,在原告人妻子拒绝诊断颈椎,要求给胳膊拍X片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君再次摸其妻子脖子,原告人说张某君“耍流氓”,然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将原告人打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因此事发生冲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就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二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意思表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不可恢复的伤害,而且在民事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严重,经济损失高达58万。二被告人情节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二被告人,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其辩解是女患者的丈夫王某对张某君进行谩骂,后又开始殴打张某君,自己去拉架时三个人一起倒地,倒地后被害人还在拳打脚踢。 被告人刘某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刘某峰与张某君的行为与王某的伤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左膝伤情形成时间存疑;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在王某倒地后对其进行了殴打;王某在倒地时,其左膝韧带伤情并未形成。2. 被告人刘某峰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无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其辩称没有与被害人厮打,被害人的伤也不是其造成。关于民事赔偿,张某君不予认可。 被告人张某君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的伤情形成于案发之后的合理怀疑;2. 根据被害人伤情成因鉴定结论,被害人的伤情与张某君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3. 被告人张某君在案发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害人王某的压制之下,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故被告人张某君的行为同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成立,应宣告张某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带其妻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当班医生为张某君、刘某峰。被告人张某君在为其妻子诊断时,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厮打。与张某君同室的被告人刘某峰也参与打斗。后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伴平月板撕裂,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君左手无名指伸指肌腱止点断裂之损伤属轻微伤。经成因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左膝关节在受到外翻、旋转暴力作用时,可导致左膝前交叉又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多见于膝关节非接触性损伤方式。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8日在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4162. 78元。出院医嘱:转省三院进一步治疗。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2017年7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用31995. 8元。出院医嘱:院外坚持功能锻炼;继续患肢支具外固定;预防迟发性感染,出院后一个月当面复查,有不适随时就诊。花费交通费317. 8元,购买药品费用83. 3元,救护车转送费用62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 又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1时13分入住某县某快捷酒店,2017年6月14日12时17分退宿。 再查明,某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害人王某的入院情况:外科情况,面部软组织轻微肿胀,局部压痛,右颊侧口腔黏膜可见瘀血肿胀,无活动性出血,胸腰部压痛,双大腿、双膝、双小腿、双踝压痛、软组织肿胀,双髋、膝、踝关节活动稍受限,双足感觉可以活动,无活动性出血,其余关节未见异常。入院诊断:中医诊断,外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外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内、外踝可疑撕脱骨折: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害人王某的入院情况: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踝撕脱骨折、腹部外伤术后。出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踝撕脱骨折、腹部外伤术后。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 【办案心得】 1. 分析研究病历,确定辩护策略。 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而病历资料正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依据。本案中,辩护人在分析伤情鉴定结论中的病例时发现,从案发当天就诊到确诊韧带断裂间隔达15日,不能排除期间其他外力致被害人韧带断裂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确定了因果关系中断的辩护思路。 实践中,无罪辩护是控辩双方“体系间”的争论,不仅要反驳控方的证据、逻辑,更要将辩方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形成完整的体系让法庭采纳,仅仅对控方体系中的个别节点进行“打击”难以奏效。这就要求辩护人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去挖掘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控方体系的各个节点进行瓦解。因此辩护人决定以被害人诊疗经过为线索,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成伤原因、成伤时间进行分析,寻找控方体系的破绽。 2. 查阅医学资料,利用临床症状的矛盾瓦解控方体系的时间节点。 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有助于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发掘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医学资料了解到,膝关节韧带断裂临床表现为膝关节严重活动受限,而本案中被害人的初始病历检查结论仅为膝关节活动稍受限,这一矛盾为否定控方的伤情形成时间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被害人还确诊半月板损伤,该损伤的常见因素是韧带长期断裂导致的关节不稳。据此分析被害人极有可能在案发前就患有陈旧性韧带断裂,这就使得伤情的形成时间更加存疑。 3. 深耕成伤原因,找出关键问题。 在查阅医学资料过程中,辩护人同时将注意力放在伤情的形成原因上。根据人体膝关节的结构,韧带断裂多是因为膝关节遭受翻转力所致,所以外力直接打击不可能透过膝关节而直接导致韧带断裂。被害人及控方证人在各自陈述中多次强调伤情是在被害人倒地后遭被告人踢、踹造成,显然与医学成因相矛盾,大幅削弱了控方证据的可信度。 4. 结合证人证言,印证被告人供述属实。 “因果关系中断”“伤情形成时间存疑”“被害人陈述与鉴定意见明显矛盾”使控方的指控体系已经难以自洽。随后辩护人充分挖掘了有限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不仅完全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是将张某某被王某殴打、刘某峰进行解劝的事实呈现在法庭面前。*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两被告人无罪。 以上为两名律师办理本案的心得体会。总而言之,辩护人除掌握专业技能外,为增添有效辩护的筹码,还应精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业知识,才能为辩护创造更多有利因素。
有效辩护文书精选与实务指南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较早、规模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成致力于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高品质与高价值的法律服务,在Acritas全球精英律所品牌指数榜上名列前茅,并荣膺BT客户服务30强奖项;在客户服务方面,大成推岀系列创新举措。包括创立下一代法律实验室及下一代法律全球转接网络等,赢得知名商业及法律媒体的广泛赞誉。大成挑战现状,倡导多中心文化,汇聚全球人才,服务客户,回馈社会。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作为大成在河北省唯一的分支机构,是大成与DENTONS合并后,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一项重要战略布局,是大成将京津冀本土法律资源纳入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以及调动全国法律资源服务于京津冀、雄安新区协同发展的法律平台。在河北省同业中,市场份额、品牌影响、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发展速度、新型业务、律师文化、专业影响、行业评价、客户评价、社会美誉等方面均显著领先。现全所人员二百七十余人,注重全球智慧共享互通与本土资源优势聚合。大成石家庄严格沿用大成先进的管理体制,恪守并推行大成律师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品牌化、学术化、以客户为本的“五化一本″的服务模式,业务布局全面,专业能力突出。争议解决、刑事、金融、房建、公司、政府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等传统业务不断发展,PPP、资本市场、破产、清算与重整、能源、环保、国际等新型业务快速拓展。创办并持续开展的燕赵名律师大讲堂、燕赵法律名家大讲堂、大成河北法律援助中心、公益诉讼中心、诉讼黄埔训练营、大成河北法律文化中心、案例中心、PPP硏发中心、破产重整硏究中心、燕赵法律图书馆及相应活动润泽河北法律文化,蜚声燕赵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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