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馨卡帮你省薪 2024个人购书报告 2024中图网年度报告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6.4(8.0折) 定价  ¥5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0102
  • 条形码:9787510930102 ; 978-7-5109-301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内容简介

本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由专题策划、案例精析两部分构成,收录5个商标侵权纠纷专题策划案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破坏技术措施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等司法热点难点新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疑难性、典型性与前沿性,为很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从全国各级法院报送的案例中精选而来,并经很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很终审定,从裁判要旨、相关规定、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案例注解等方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同类案件办理可予借鉴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目录

一、专题策划·商标侵权纠纷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普宁市新宏丰制衣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童话淘淘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如何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标注信息认定生产者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商标不予保护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他人注册商标中嵌入通用词汇的商标近似判定以及商品制造者的商标法注意义务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浒山金中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解决商标权与在先字号权冲突的考量因素
诸建华诉松阳县孙娟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通用名称及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问题

二、案例精析
刑事
蒋超超、林恺等盗窃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张伟、李万里等故意伤害案——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
张坤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司法认定
黄定方、蔡克意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购物返利模式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民事
夏欣龙诉西安众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众晟置业有限公司风陵渡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处理
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作出的*低充值金额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
李颖诉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乘客请求普速列车禁烟的价值判断与裁判方法
浦建华、陈晓颖诉程某1、程某2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周夫连诉章腾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合同隐性免责条款的识别与效力认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对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制作的鉴定意见效力的认定
商事
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杨叔玉诉广州柒汐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规制“刷单”虚假交易行为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於青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司法认定
知识产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真彩多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破坏技术措施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专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信息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行政与国家赔偿
曾改雄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编造、传播虚假期货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高某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新生儿姓名无法协商确定不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阻却要件
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不过问主观状态”即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展开全部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 第8辑 总第150辑 节选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津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多利多公司、被告高旗公司、被告佳润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养元公司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第10833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多利多公司、被告高旗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三、驳回原告养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津民终5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罐体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标注“六个石磨核桃”字样,六个文字排列紧密无间隔、字体相同,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六个石磨核桃”系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经过养元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虽然在“六个核桃”中增加了“石磨”文字,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更多注意到的是二者共同包含的“六个”“核桃”,对于“石磨”更倾向于理解为对产品制作工艺的描述,因此,“六个石磨核桃”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基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六个石磨核桃”与“六个核桃”文字的近似,且被控侵权核桃乳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核桃乳商品罐体装潢中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颜色选择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涉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保护的是养元公司因生产、销售“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而产生的良好商誉。高旗公司作为核桃乳的生产者,系通过与多利多公司合作经营实现经营利益,其应当对多利多公司向市场推送核桃乳商品不侵犯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高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控侵权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与多利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注解】  本案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六个核桃”,被控侵权人亦注册有“六个石磨”标识,但其在经营中采用了“六个石磨核桃”的使用方式。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二:一是将表示商品制作工艺的通用词汇嵌入他人注册商标之中的判定问题;二是提供不附着外包装和商标标识、商品名称的商品制造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一、将通用词汇嵌入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商标近似判定  商标近似的判断在商标法体系尤其是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修正后的《商标法》将商标近似从混淆可能性判断中剥离出来,使商标近似和混淆并列成为商标侵权判断的两个要件,商标近似不再是“混淆性近似”,而应当是商标构成要素即音、形、义或者其组合的近似,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一)商标性使用的判断  按照商标法基本理论,竞争者不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情形下使用其商标。①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只有被诉侵权标识使用行为发挥了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才需要进一步判断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显然,商标使用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②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罐体和外包装箱上均使用“六个石磨核桃”文字,被控侵权人辩称“‘六个石磨’系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核桃系通用词汇,故其行为系合法使用‘六个石磨’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当首先确认被控侵权人使用“六个石磨核桃”行为的性质。  商标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上等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品包装上通常包含诸多标识,判断其中何者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主要分析哪些是相关公众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识别、接触、感知到的用于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识,并参考标识使用人的主观意图。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在搜索商品时依赖于商品包装上附着的信息判断商品提供者,其一般会将包装上具有显著性、区别性的标识视为商标,因此直接在商品实物载体上使用的形态,可以推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①只要该标识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称、性质、用途及企业名称、所在地等内容,亦不因产品包装装潢的不同而发生变化。②本案中,一方面,多利多公司将“六个石磨核桃”文字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饮料罐体和外包装上,使用形态为六个汉字连续、无间隔使用且字体、大小、颜色均无任何区别。基于上述使用方式,相关公众在观察该商品时,难以将“六个石磨”与“核桃”看作两个独立的部分。另一方面,多利多公司将“六个石磨核桃”文字以大于其他文字的字号标示于罐体上,并在整体色调为白色的罐体上,将“六个石磨核桃”衬以蓝色背景,六个文字在使用上无间隔且没有在“六个石磨”旁附加注册商标标记。考虑到以上使用方式并结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在核桃乳饮品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推断多利多公司在主观上亦具有将“六个石磨核桃”作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之意图。因此根据一般人的认知习惯和多利多公司的主观意图,“六个石磨核桃”文字系作为一个整体标注于被控侵权商品之上,六个汉字共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被控侵权人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应当为“六个石磨核桃”,而非其辩称的“六个石磨”注册商标。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