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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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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934
  • 条形码:9787521616934 ; 978-7-5216-1693-4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本书特色

“*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内容简介

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本次修订为该套书第六版,删掉了销售不好的分册,增加了3个热门法律领域的分册,增加(1) 2017年以来出台的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文件、司法解释、请示答复。(2) 根据新政策变化修改导读。(3) 根据读者对象,调整分类。(4) 尽量收集政策性的文件删除(1)失效的法律文件。(2)时效性较强的通知、批复,现已过时。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2年7月22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11月22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08年11月15日)

二、 道路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9年3月2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008年8月20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年4月30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4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16年8月19日)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10月18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3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9月6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019年9月24日)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

(2019年6月6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2019年4月17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2年12月1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7月24日)

三、 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

(一)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4月14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2008年4月22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2018年1月1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2013年8月2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4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2006年3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14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3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1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1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1年9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2006年8月22日)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2007年6月22日)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2008年8月20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

(2012年5月11日)

(二)机动车报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2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6日)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5日)

(三)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年1月29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016年3月21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4月21日)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

(2016年2月3日)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2018年1月15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5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1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8月26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2011年3月18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8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2012年7月31日)

四、交通事故处理与违法行为处罚

(一)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年7月22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8年12月24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节录)

(2007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2009年9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二)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0年4月7日)

公安部关于下发《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07年2月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10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12年6月27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

(2017年2月28日)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保险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2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2004年6月4日)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2年6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008年10月16日)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年3月2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3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2008年9月23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年1月1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7日)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

(2007年12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2008年1月11日)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2010年1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2012年2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

(2007年1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交强险标志上增加条形码的批复

(2010年4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年4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复函

(2002年9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2008年4月15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2009年3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5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2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3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办法的批复

(2010年8月11日)

六、地方性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8年9月28日)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2005年2月24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18年12月14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5年3月26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附录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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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节选

道路交通法律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学习和应用道路交通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的修订涉及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但驾驶证记分标准依旧按照以前的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来执行,驾驶证总记分分值不变、记分标准不变。 (一)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将实现 139号令中明确,2016年4月1日起,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此外,139号令还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并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二)70岁以上驾驶员每年体检一次 139号令中要求:要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2016年4月1日以后,不到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则不必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新规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残疾人驾考身体条件限制放宽 139号令对残疾人报考驾照的身体条件进行调整:在视力方面,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机动车驾驶,要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新规中规定,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是,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二、机动车登记与报废 (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即124号令是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为保障校车安全运行,124号令对校车注册登记条件、安全检验周期、报废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24号令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二)机动车报废 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三、交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在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常见的处罚就是罚款。目前法律作出了“罚缴分离”的原则性规定,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四、交通事故处理 (一)交通事故自行协商 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情形、场所、程序及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二,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共同签名。第四,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自行赔偿、前往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的方式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能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三)肇事逃逸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触犯刑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酒后驾车责任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酒后驾车责任进一步地加强了打击力度,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适应,2011年4月22日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而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各省及各地区每年都会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200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一步规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不同责任主体,针对不同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国务院公布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同时,国家还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09年9月,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书 第6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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