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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58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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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057
  • 条形码:9787521616057 ; 978-7-5216-160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本书特色

2021年版,给法律法规加点“料” 赠送本书目录的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同时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丛书独具以下价值: 1、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本丛书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知识产权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年1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6年7月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2019年1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

典型案例

1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6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著 作 权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2020年11月29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二)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4月29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三) 著作权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4年9月23日)

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公告

(2011年10月2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2003年3月14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7日)

(四) 邻接权

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5月31日)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019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3日)

文书范本

图书出版合同

典型案例

1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5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7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8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9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10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11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12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专利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国防专利条例

(2004年9月17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2016年7月27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二)专利申请与代理

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11月6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15日)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2010年8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2011年6月27日)

(四)专利侵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2017年4月20日)

(五)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5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10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的通知

(2020年7月13日)

文书范本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典型案例

1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5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

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6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7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8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总则 **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长期与各机关单位密切合作,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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