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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42967480
- 条形码:9787542967480 ; 978-7-5429-6748-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的基本架构也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特点进行设计的, 分为六部分。**部分主要提供综合性财务法规, 第二部分是预算相关的法规, 第三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第五部分是财务管理相关法规, 第六部分是财务监督与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目录
**章 统驭性会计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颁布)
第二章 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06年颁布)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颁布)
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章 票据与发票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2.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
5.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颁布)
7.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2020年颁布)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8年颁布)
3.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修订)
第二编 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与绩效相关法规
第五章 预算管理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颁布)
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2020年颁布)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关法规
1.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
2.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3.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颁布)
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2017年颁布)
5.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18年发布)
6.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颁布)
7.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19年修订)
8.关于修订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20年颁布)
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2020年颁布)
第七章 决算管理相关法规
1.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颁布)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2002年颁布)
3.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2016年颁布)
4.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2019年修订)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法规
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3.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2020年颁布)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颁布)
5.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颁布)
6.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2018年修订)
7.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
8.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2018年颁布)
9.关于下达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2019年修订)
10.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11.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颁布)
12.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13.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9年颁布)
14.关于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的通知(2019年修订)
15.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2020年颁布)
第九章 基本建设财务法规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颁布)
……
第三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法规
第四编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第五编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
第六编 监督与审计相关法规
电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节选
第四十三条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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