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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

作者:王启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157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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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306047
  • 条形码:9787302306047 ; 978-7-302-30604-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保险实务 内容简介

  《保险实务》以保险学理论为基础,以保险实务流程为导向,教材内容模块化。每个模块内容以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铺垫,加大案例分析和问题讨论,举案说法,要求增强思想性和启发性,切实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分析、理解专业问题的思考能力;同时加大实训和技能训练,明确条件,细化步骤,增强操作性和规范性,切实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保险实务》内容广泛,体现学科当前新成果,重点突出,实用性强,将理论与操作相结合,既可作为大中专院校财经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作为保险业务工作者的参考用书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用书。

保险实务 目录

模块一 保险与风险
单元1.1 风险和风险管理
1.1.1 风险
1.1.2 风险管理
单元1.2 保险概述
1.2.1 保险的定义
1.2.2 保险的要素
1.2.3 保险的基本特征
1.2.4 保险的职能
1.2.5 保险的作用
1.2.6 保险的分类
1.2.7 保险与其他一些活动的比较
1.2.8 现代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模块小结
复习思考题

模块二 保险合同
单元2.1 保险合同概述
2.1.1 保险合同的定义
2.1.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1.3 保险合同的分类
单元2.2 保险合同的要素
2.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2.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单元2.3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3.1 保险合同的内容
2.3.2 保险合同的形式
单元2.4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4.1 保险合同的订立
2.4.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单元2.5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2. 5.1 保险合同的履行
2.5.2 保险合同的变更
2.5.3 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形式
模块小结
复习思考题

模块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单元3.1 *大诚信原则
3.1.1 *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3.1.2 *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3.1.3 *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3.1.4 *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单元3.2 保险利益原则
3. 2.1 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和意义
3.2.2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3.2.3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单元3.3 损失补偿原则
3. 3.1 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3.3.2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
3.3.3 损失补偿原则的延伸
单元3.4 近因原则
3.4.1 近因原则的含义
3.4.2 近因原则的应用
3.4.3 近因的识别
模块小结
复习思考题

模块四 保险市场
单元4.1 保险市场概述
4.1.1 保险市场的定义
4.1.2 保险市场的要素
4.1.3 保险市场的特点
4.1.4 保险市场的分类
4.1.5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单元4.2 保险市场的构成
4.2.1 保险人
……
模块五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模块六 人身保险
模块七 财产保险
模块八 保险代理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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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 节选

  《保险实务》:  1.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亦遭受损害。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投保人便可获得高于所交保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于是,人们就像赛马场上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了。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受损害,而是保障保险标的一旦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依据。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将很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作为标的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200万元还是100万元呢?保险人应该赔200万元还是100万元呢?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的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以确定,就可能引起保险双方的纠纷。而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房屋全损只会导致银行贷款本金加利息难以收回,因此,银行*多损失100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不用赔付200万元。3.2.2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保险利益的确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法性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只有法律上认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因贪污、走私、盗窃等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投保,如果投保人为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2.确定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这种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两种。现有利益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客观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或规定可以预计在未来产生的利益,比如预期的房屋租金等。预期利益只有在町以确定金额、并能在客观上实现时,才能作为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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