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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作者:陈践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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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版权信息

经济法概论 本书特色

《经济法概论》特色  内容新颖  该书根据我国新法律法规及*高法院司法解释等内容编写而成,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  内容体系设计科学、实用  以“必须”“实用”为原则,结合经济管理类职业资格标准,重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实现“双证融通”。  注重培养应用能力  该书融入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理念,以实用为原则,突出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插入实用案例,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资源丰富  该书提供配套PPT、导入案例及例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概论》读者  该书适合应用型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经济法概论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参考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要求,针对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我国新经济法律及相关制度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全书分为六个模块,共二十一章,在内容上优化了传统经济法教材的编写体系,兼顾了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和特点。为适应时代发展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以及会计类专业学生的新要求,为了配合普通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我们除了在内容上尽可能吸收渗透新的立法内容,注重时效性、实用性的同时还在结构安排、案例及例题选择、编写体例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创新。《经济法概论》内容较全面,在具体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授课对象的具体专业,以及学时数量,对内容自行加以取舍。  《经济法概论》可作为应用型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经济法概论》对应的电子课件、导入案例及例题答案可以到http://www.tupwk.com.cn/downpage网站下载。

经济法概论 目录

**模块 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章 经济法概述
**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一词的由来
二、经济法的产生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体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权利
二、经济义务
三、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五节 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六节 代理行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种类
四、无权代理
五、表见代理
六、代理权的终止
【复习思考题】

第二模块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 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二、企业的特点
三、企业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情形
二、解散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三模块 市场交易及财产法律制度
第四模块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模块 金融及财务相关法律制度
第六模块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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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节选

  《经济法概论》: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做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是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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