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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24cm 页数: 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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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版权信息

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工会女职工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全总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梳理, 为全国工会女职工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作为工会进行女职工工作时的依据, 对于深入开展女职工工作具有积极促进和指导作用。

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目录

目录:

**部分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摘录)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摘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摘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摘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摘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摘录)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综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2015年1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1989年12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6年10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2011年8月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2017年1月25日)
中国工会章程
(2018年10月26日)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3月20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2006年12月11日)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2015年6月26日)

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2018年9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

(2004年12月2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0年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

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2010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4年7月2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16年10月9日)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2019年1月1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2003年7月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2009年6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

(2010年5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8月1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0年9月1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9年7月17日)

提素建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2019年6月1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0年5月1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2019年全国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2018年12月2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五一巾帼奖状(奖章)、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标兵)的决定

(2019年2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女职工岗位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

(2012年5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的指导意见

(2004年9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2004年9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意见

(2010年5月1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深入实施女职工

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意见

(2015年10月9日)

权益维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019年3月2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2019年2月18日)

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摘录)

(2019年10月2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2006年12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

(2011年3月29日)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摘录)

(2020年3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摘录)

(2020年5月1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

(2015年12月17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2018年1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2019年1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2020年1月9日)

关爱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4月17日)

民政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年11月2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切实

解决单亲困难女职工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3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

(2011年3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

(2015年7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申报2019年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的通知

(2019年6月5日)

家庭建设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培育好家风——女职工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2015年7月17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写家书·传亲情”活动的通知

(2016年4月2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定家规、立家训———书写家国情怀、弘扬时代新风”活动的通知

(2019年6月6日)

全国妇联关于组织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的通知

(2019年5月13日)

组织建设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总女职工委员委员作用的意见

(2011年3月2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11年3月2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密切配合进行女职工、职工家属工作的试行意见

(1980年2月5日)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对可否在国家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挂“妇委会”牌子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7日)

关于印发全总办公厅就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问题给福建省总工会复函的通知

(1999年6月30日)

中国邮电工会关于组建省级邮政工会的通知(摘录)

(1999年1月1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摘录)

(2002年6月17日)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加强非公医疗卫生单位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摘录)

(2006年5月8日)

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煤炭产业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摘录)

(2009年5月25日)

中国铁路工会组织办法(摘录)

(2015年5月27日)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的指导意见(摘录)

(2007年7月2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2009年9月2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工会组织工作的意见

(2011年5月13日)

关于省级工会换届和届中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有关程序的

规定(摘录)

(2012年4月28日)

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摘录)

(2015年2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

(2018年9月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7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2016—2020年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摘录)

(2016年10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2019—2023年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机关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建立基层联系点等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女职工工作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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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 2019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会女职工工作法律政策文件选编 作者简介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参与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特殊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定;指导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负责女职工组织建设的研究和指导;参与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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