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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22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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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0720
  • 条形码:9787510930720 ; 978-7-5109-307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不仅要高度重视学习民法典来切实提升素质、技能和办案水平,还要做好民法典宣传普及工作,让群众了解民法典、熟悉民法典、信任民法典。为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山东法院抽调民事审判业务和调研骨干以“法言俗语一以案释法一法官说法”的形式对民法典进行逐条解读,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节 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与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权益范围)
二、过错责任原则(有错在先,必须担责)
三、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你有错,无错需自证)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对错,皆需担责)
第二节 不同侵权行为及责任
一、共同加害行为(多人做事多人当)
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者如何追责?)
三、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全体人担责)
四、叠加分别侵害行为(100%+100%=100%)
五、典型分别侵害行为(分别侵权,各负其责)
第三节 免责事由
一、过失相抵原则(被害人不可放任损失扩大)
二、自甘风险规则(文体活动有风险,参与需自甘)
三、自助行为制度(吃了霸王餐,休想轻易逃)

第二章 损害赔偿
**节 同一行为多人死亡赔偿原则
第二节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
第三节 特定物损毁赔偿原则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节 监护人的严格侵权责任
第二节 用人单位雇主责任
第三节 个人劳务赔偿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一、“避风港”原则(权责明确,合理“避风”)
二、“红旗”原则(红旗飘飘不能装作视而不见)
第五节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章 产品责任
**节 缺陷产品
一、生产者责任(谁生产、谁负责)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如何承担(生产者、销售者二选一,直接赔)
三、缺陷产品的第三人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人有过错,也可能承担责任)
四、缺陷产品的预防性责任(防患于未然)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节 法律适用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出租、出借机动车需谨慎)
二、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实际车主上路应小心)
三、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挂靠要担责)
四、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车要担责)
五、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必担责)
六、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谁盗抢机动车谁担责)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则
一、驾驶人逃逸责任规则(事故后逃逸难逃责)
二、好意同乘责任规则(无偿搭车应减责)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节 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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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理由如下:本案中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的损害确系被上诉人中的一个或数人的行为所造成。共同危险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或侵权责任人,但可以明确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邓某的具体死亡时间并不能确定,而证人李某陈述在7时10分左右有船舶经过而造成游泳者消失,上诉人仅依靠唯一的证人证言确定邓某的失踪时间,并根据该证人证言向某县海事处调取该时间段经过该域船舶的相关信息,而某县海事处出具的《关于某县“1.10”邓某游泳死亡案事发航段过往船舶名称的函》写明,该处依靠AIS设备记录回访查找到该航段的过往船舶,而其间过往的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及其他排筏因没有安装AIS设备无法查到相应船名,上诉人起诉的被上诉人分别所属的9艘船舶系安装有AIS设备而事发当天7时2分至7时21分过往的上行船,而其间未安装AIS设备的自有船舶、渔业船舶的过往情况无法查明。因此,上诉人仅根据证人李某前后存在出入的证言及依该证言中推断的时间从海事处调取的部分过往船舶信息,并无法得出邓某死亡确系本案中9艘船舶中其中1艘或数艘船舶所为的结论。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邓某的死亡结果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能够认定数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又在事实上难以确切认定是谁的危险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故而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存在侵权行为,据此,推定数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为侵权赔偿请求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与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上诉人未能证明邓某的死亡结果确系各被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即没有证明邓某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两项鉴定意见无法认定死者邓某在生前遭受到外力创伤这一事实。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53号鉴定意见书作出“从送检的死者(邓某)的肺组织中检出大量硅藻”的鉴定意见及[2017]病鉴字第52号鉴定意见书作出“送检的头部裂伤处头皮及血肿处组织、左臂创口处皮肤及肌肉组织均未检见明显出血、炎细胞浸润等生活反应的病理改变”的鉴定意见,邓某系生前溺亡,但难以判断其损伤系生前伤或死后伤。  其次,公安机关的死因分析系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作出,考虑死者熟悉水性的特点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而后作出“死者因船撞击致溺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的结论。而根据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证实“当时约7时10多分,向下游看去,见在大王码头上一点的地方水面上,有一只救生圈在水上漂,好似有一个人在游泳”,李某在一审庭审证实“(游泳者)没有游泳的动作,只看到游泳人离船头很近”“没有看清是谁,也没有看清游泳者的动作”。综合司法鉴定意见无法直接作出死者损伤是生前伤或死后伤,考虑到本案证人证言的单一性并结合本案中疑似邓某的游泳者被发现时已严重偏离正常游泳区域、邓某的游泳绳系自然脱落而非船舶碰撞割裂、事发时天气较寒冷及事发时尚未日出等因素,本案死者邓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船舶碰撞造成溺水的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等人所属的9艘船舶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要件的构成虽然排除了行为人在意思联络上存在主观共同性,但要求行为实施者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危险性,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及相应的过错。本案案件事实表明,各被上诉人的船舶系事发时段在事发河道内正常航行的、安装了AIS系统的船舶,上诉人认为9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合理注意、避让义务。但根据证人周某证言,一般游泳者的游泳区域为“游泳的距离一般距河岸为七八米远,有的游泳离岸远的是十几米”,又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其看到“游泳圈离岸边有50多米”,可知邓某在事发时系明显偏离了游泳爱好者自发形成的惯常游泳区域而进入航道游泳。上诉人未有确切证据表明本案9艘船舶存在偏离航道或疏于嘹望从而直接导致邓某死亡结果产生的危险行为或其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院认为,因本案中并未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邓某确系因船舶撞击受伤而溺亡,故不应仅以可能的死亡原因反向推断各被上诉人存在疏于嘹望或未予避让的危险行为。据上,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各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危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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