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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作者:李方剑
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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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933360
  • 条形码:9787513933360 ; 978-7-5139-333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本书特色

清晰展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用细节操作加法律论述的方式,逐一呈现每一个行为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以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公司法务、争议解决律师及非诉律师浅要参考。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各类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实务。所涉业务包括供应链金融、保理、保兑仓、票据、会计、电子银行、理财、信贷、信用证、信用卡、不良资产、信托、债券业务等。 为了清晰展示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本书采用了细节操作加法律论述的方式,逐一呈现每一个经济行为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以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公司法务、争议解决律师及非诉律师参考。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目录


**篇 银行业务

**章 供应链金融业务//002

**节 当前供应链金融法规政策//002

第二节 供应链实务及法律分析//010

第三节 供应链金融所涉法律风险解读//022

第二章 保兑仓业务//027

**节 保兑仓业务概述//027

第二节 保兑仓实务法律风险防控//036

第三节 反向保兑仓业务//046

第三章 理财业务//048

**节 理财业务法律规定及解析//048

第二节 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分析//056

第三节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063

第四节 理财销售及兑付实务分析//069

第四章 票据业务//075

**节 票据法律解读//075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解析//088

第三节 票据实务法律分析//094

第五章 会计业务//100

**节 签约类业务的尽职认定//100

第二节 储蓄业务的风险//111

第六章 电子银行业务//124

**节 电子银行的监管//124

第二节 电子银行法律分析//129

第三节 利用电子银行购买银行产品的法律分析//139

第七章 信贷业务//144

**节 信贷业务法律分析//144

第二节 房地产贷款//159

第三节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162

第四节 并购贷款业务//165

第五节 信贷业务//169

第八章 信用证业务//171

**节 信用证业务法律解析//171

第二节 国际/国内信用证业务设计的法律解读//174

第三节 信用证法律实务//185

第九章 信用卡业务//198

**节 信用卡业务法律解析//198

第二节 信用卡催收业务//203

第三节 信用卡纠纷实务解析//210

第十章 不良资产处置//223

**节 法律规范及处理流程//223

第二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33

第三节 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分析//240

第二篇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第十一章 商业保理//252

**节 保理与供应链金融的关系//252

第二节 保理法律关系解析//253

第三节 保理风险防控实务要点//264

第四节 保理业务设计//269

第十二章 信托业务//272

**节 信托业务的发展及业务模式//272

第二节 信托法律关系//274

第三节 信托纠纷争议解决//280

第十三章 债券交易业务//286

**节 债券业务背景//286

第二节 债券法律关系//287

第三节 争议解决//294

第十四章 基金业务//301

**节 基金业务概述//301

第二节 以监管为核心的私募基金运行规则//303

第三节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解析//307

第四节 争议解决//310

第十五章 金融衍生品//316

**节 金融衍生业务背景及相关规范//316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法律分析//320

第三节 争议解决//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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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节选

**章??供应链金融业务 **节??当前供应链金融法规政策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背景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手段,运作模式与其他业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于“链”字,即对整个产业链条上、中、下游的串联。我国改革开放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传统金融行业中融资担保方式较为单一,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资金流动需求周期在不同企业之间错落不一,常常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中小企业作为经济体中不可缺少的毛细血管,在出现整体性融资问题时,必然会将阻力进一步传导,直至对整个经济层面产生影响。 中小企业之所以出现融资困难,主要在于一方面资产能力不足,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及动产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没有国资背景,在无抵押物时的信用能力无法达到银行要求的水平,进而出现中小企业即使因资金断裂而破产,银行也不敢向其发放贷款的窘境。而大型国企或者规模较大的其他企业,因掌握市场核心资源进而掌握主动权,尤其是掌握资金周转的话语权。因此,一方面因强大的信用支撑能力以及丰富的可抵押资产,银行乐于向其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因为该大型企业融资的便利性以及较好的企业效益,其对资金需求的敏感度并不高。于是出现在大型企业银行向其送钱而不能,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而得不到的畸形市场状态。 供应链金融产品正是在这样一个金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业务中,形成了一个上、中、下游完整供应链的融资闭环系统。在这个系统里,银行通过对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进而实现控制放款风险的目的。 正如上文所言,供应链金融要运转,须有一个具有较大规模的核心企业作为支撑,而往往该类核心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并非那么明显,核心企业在延期支付账款环节也得心应手,通常不会在意上游供应商的经营状况是否能够持续,即使上游供应商因资金链断裂而退出,亦会立刻有大批新的供应商蜂拥而至。但对于核心企业的痛点在于下游零售类企业,该类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分布。对于下游的零售企业而言,亦会有诸多供应商参与供应竞争,下游企业掌握了账款周期的话语权,此时核心企业的位置形成了倒置。诸多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汇集后,对于核心企业的压力会逐渐凸显。核心企业下游的应收账款未能解决,则向上游供应商付款的账期势必会进一步拖延。供应链金融从核心企业的下游企业切入,将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盘活,也就把小而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新的融资渠道。 二、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 为能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2017年,我国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鼓励制造业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供应链融资票据。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其制定的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2017年10月,人民银行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修订了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细化规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因人民银行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而废止,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其规定了应收账款的内容包括: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紧接着在2017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明确了在挂牌方面的实操规范: 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二)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三)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四)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 (五)基础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六)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七)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若存在特殊情形未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未进行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 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上述关于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 (一)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10个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符合债务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2018年,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2019年,银保监会又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除了上述文件,仍有许多国家层面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文件相继出台,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保驾护航。而在地方层面,诸多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本地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激励措施。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李方剑律师 具有多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业经验,精研金融法律实务;致力于为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金融债权保护、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危机管理、信托、债券、私募基金、票据法律设计、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审查等。 邮箱:lifangjian0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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