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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作者:林叔权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大16开 页数: 24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4.0(7.2折) 定价  ¥7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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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版权信息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内容简介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精选了三十个会展业诉讼案例(二审或者再审),分企业治理、经营活动、侵权责任、行政纠纷四篇,按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被告)上诉、上诉答辩、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法院判决等体例对案例进行编排整理,在每个案例的开头以引言介绍大致案情,注明案由、诉讼地位、审判过程等信息,并有律师评析与律师建议。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还提供了《2016-2020年会展业诉讼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以飨读者。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目录

2016-2020年会展业诉讼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
一、企业治理篇
【精选案例1】
会展公司违法发包工程,对受害劳务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精选案例2】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会展中心配电运行工仍起诉主张加班费,终被法院驳回
【精选案例3】
展览公司股东股份被私下变更,提起诉讼主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精选案例4】
展览公司未为人力资源总监缴纳社保费,法院判决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

二、经营活动篇
【精选案例5】
设计合同纠纷中委托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精选案例6】
展览公司代客保管委托拍卖的贵重物品,谨防返还原物的巨额索赔
【精选案例7】
合作举办“缤纷漫博展”发生纠纷,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共担风险的联营关系
【精选案例8】
合伙举办民俗节庆与旅游采购博览会,亏损该如何承担责任?
【精选案例9】
会展公司委托拍卖李可染作品《韶山·革命圣地毛主席旧居》,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违约金该由谁承担?
【精选案例10】
会展中心项目转让居间合同的居间事项是什么?是转让项目开发建设权还是项目公司股权?
【精选案例11】
展览公司承租的场地被收回,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文物保护修缮是否是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
【精选案例12】
“国际花艺家饰博览中心”委托经营管理纠纷争议项目多,两审法院详细评判定纷争
【精选案例13】
未签订书面展览合同,因举证不能起诉被法院驳回
【精选案例14】
开发出售的国际采购中心房屋交付条件存争议,展览公司被告支付预期交楼违约金
【精选案例15】
展览公司作为承兑申请人未能偿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诉请要求支付垫款本息及律师费
【精选案例16】
文传公司的展品交付验收单被拒签,二审法院以“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的约定认定交付的展品合格
【精选案例17】
展厅装修工程是否完成验收存在争议,业主方反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未获得支持
【精选案例18】
展览公司承租的土地未办手续被政府责令停工并拆除,起诉索赔,土地出租方另案起诉,要求赔偿地面附属物折价款及补偿金
【精选案例19】
会展中心因承租权与转租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级法院均确认不存在实质租赁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准则
【精选案例20】
合同解除后展览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法院判决退还机票费、接待费等合理费用
【精选案例21】
……
三、侵权责任篇
四、行政纠纷篇
展开全部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节选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被告答辩】  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在一审时辩称:陈某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李某,同时授权李某准备陈某诉请中提及的三份文件,并到工商局办理增资,所以,陈某诉请中提及的三份文件,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三份文件合法有效。依工商登记,陈某应该拥有25%的股权,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某在一审时的答辩意见同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50万元,陈某持有90%股份,陈某某持有10%股份。2011年12月20日,经股东会议决议,进行法人变更,股权有偿转让,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变更为唐某某,唐某某出资25万元收购陈某持有的50%股份,陈某和唐某某各占公司50%股份。2011年7月30日,唐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账户汇款500,000元,以增加个人投资额。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一份,证明截止到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实收资本1,000,000元。2012年8月2日,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李某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同时提交2012年7月31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等文件,增资后陈某持有25%的股权,唐某某持有75%的股权。同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向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庭审中,陈某提出公司增资一事他并不知晓,而且唐某某提供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等文件上的签字,均不是陈某本人签署,唐某某对此予以承认,并自认唐某某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签署,均是由案外人李某代为签署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陈某和唐某某。虽然唐某某实缴增资额500,000元,并有《验资报告》为证,但是陈某既不知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一事,也役有参加股东大会,并且加盖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三份文件上,陈某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署,唐某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唐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知道公司增资事宜,并委托案外人李某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综上,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陈某要求确认唐某某以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增加和变更注册资本为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无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确认陈某拥有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50%股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某某以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无效;二、陈某拥有吉林省某展览有限公司50%股权。  【被告上诉】宣判后,上诉人唐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被上诉人对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决议等公司决策不仅是知情的,而且也是愿意的。被上诉人在公司担任监事,依据《公司法》其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公司因要永接东北亚博览会的搭建项目,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是申请入围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增资事宜曾与被上诉人协商,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会计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其次,公司自增资后多次参与大型展台的搭建,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亲自参与经营管理,购买设计图纸。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不但知情而且还积极参与办理手续,且投入了实际经营。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利益,仅是办理程序略有瑕疵。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系适用法律不当。增资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还使得被上诉人的利益有所增加。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在加入公司时购买了被上诉人及案外人陈某某的股份,共投入25万元,占so%股份。为了扩大经营,上诉人追加投资50万元,现在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股份为50%,那么上诉人追加的投资应如何解决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会展业诉讼精选案例---律师评析 作者简介

  林叔权律师,福建永春人,毕业于厦门大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信信扬律所“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原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中共珠海经济特区华兴瓦楞纸制品厂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中共珠海经济特区兴华器件厂党支部书记。被《南方都市报》评为珠海经济特区“三十年、三十人”、珠海电台“87.5”特邀评论员。  现任或曾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企业风险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以法兴企”沙龙专家,厦门大学广东校友会法律分会副会长,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委会委员,广州市会展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广州市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出让金专项法律服务顾问,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律顾问,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律师,珠海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珠海市会展协会法律顾问,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法律顾问,珠海市保健按摩协会法律顾问,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委会副主任,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仲裁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特聘讲师,广东省福建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广东省闽南经济促进会法律顾问团常务副团长,广东省物流业协会法律专家,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法律专家,珠海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广州市永春商会法律顾问,广东省企业创新发展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协会律师顾问组律师,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珠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首届律师团律师;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乐璋律师,秦乐璋律师现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后,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劳动争议纠纷及公司经济纠纷等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郑逸琳律师,郑逸琳律师于2018正式执业,现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来,承办多宗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于2019年度获国信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郑彬彬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永春一中广州校友会副秘书长,律媒社顾问。自执业以来,办理或协助办理了大量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诉讼、执行及非诉讼案件,致力于劳动法领域、合同法领域、公司法领域的实务和研究。近年对汽车租赁、汽车流通、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发表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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