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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作者:秦仙余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2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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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8341481
  • 条形码:9787518341481 ; 978-7-5183-414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内容简介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是一部介绍中国传统文化常识的通识性教科书。本着古为今用的原则,从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组、思想文化群组、行为文化群组等方面概述中国传统文化,以期帮助读者拓展视野,开拓思维,陶冶情操,丰富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传递人文精神,建立正确的世界观。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人文教育基础教材,也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用书,同时可供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阅读和参考。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目录

**编 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章 文化与传统文化
**节 概述
第二节 文化与文明
第三节 中国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章 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根源与背景
**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地理环境
第二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
第三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政治架构

第二编 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
**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源流
**节 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
第二节 上古文化分布
第三节 从神本文化到人本文化
第四节 中国传统文化的“轴心时代”
第二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统一、定型及繁荣期
**节 秦汉时期的大一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定型期
第二节 乱世中的文化多元化
第三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鼎盛与强化期
**节 隋唐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鼎盛期
第二节 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化期
第三节 辽夏金元——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冲突与融会
第四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沉暮与转型期
**节 空前严厉的文化专制
第二节 启蒙主义思想的兴起与古典文化的总结
第三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的转型

第三编 中国传统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组
**章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
**节 宗法制
第二节 中央集权制度
第三节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
第四节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
第六节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
**节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农耕经济
第三节 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教育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官学教育
第三节 中国古代的私学
……
第四编 中国传统文化之思想文化群组
第五编 中国传统文化之行为文化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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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节选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签署。通判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两宋时期,与北宋、南宋先后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其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人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后演变成地方*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人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书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1)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书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2)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书,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3)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代内地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政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的行政专员公署。  明朝改元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分设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直隶州的辖县、散州与县无别。唯散州知州品级较县为高。实行省、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设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别,道设按察分司。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为4行省。西藏、蒙古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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