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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309
- 条形码:9787521616309 ; 978-7-5216-163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本书特色
“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 刑事业务专家梳理整合立案追诉与管辖标准 一本书解决入罪门槛问题 根据*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补充规定(七)》《刑诉解释》编写 优化整合:不是法规汇编,而是优化整合执法依据,直接指明相关案件的具体立案追诉与管辖标准。 适用指引:出现新立案追诉依据的,将原*高检、公安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用斜体进行提示,并在【特别说明】版块解释新法适用要点。 依据*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新规范编写,着重提示新法适用要点问题。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结合多年法制工作经验,从基层实战、实用出发,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中逐一核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追诉标准,认真研究,系统总结,编写了本书。该书试图为一线民警侦查办案以及检察官、律师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的工具,框架结构采取简单列举式,清新悦目;法律依据紧随其后,一目了然;无需翻阅资料,省去前后对照,实现了“一书在手,标准无忧”。该书突出实用性,不搞法律理论的分析探讨,直接阐明含义,指明标准,注明依据,指引办案民警解决很基础的入罪门槛问题。所有立案追诉标准按刑法条文的顺序排列,检索方便。该书突出时效性,坚持近期新法律优先,坚持近期新解释优先,坚持新标准优于老标准,把近期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构罪标准的调整及调整的依据采用脚注的方式呈现给一线战友,力求说清讲明。该书突出全面性,除了对很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优化整合,还把与管辖、立案追诉标准有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节录选择,以及部分不常见的批复、答复,汇编到本书中。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目录
**编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章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
五、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
六、监狱侦查的案件
七、中国海警局侦查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域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
第三章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四章刑事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第五章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四、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
五、公安机关与监狱互涉案件的管辖
第六章部分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二、假币犯罪案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
七、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八、虚假诉讼案件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十一、毒品犯罪案件
十二、网络犯罪案件
十三、网络赌博犯罪案件
十四、电信诈骗案件
十五、污染环境案件
十六、“套路贷”案件
十七、伤害案件
第二编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章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失火案(刑法**百一十五条)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百二十条)
三、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一)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二)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三)
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百二十条之四)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五)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百二十条之六)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百二十五条**款)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百二十六条)
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百二十七条**款)
十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百二十八条**款)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百二十九条)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百三十条)
十七、交通肇事案(刑法**百三十三条)
十八、危险驾驶案(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
十九、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百三十四条**款)
二十、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五条)
二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五条之一)
二十三、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百三十六条)
二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七条)
二十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八条)
二十六、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九条)
二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二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百四十条)
二十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刑法**百四十一条)
三十、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刑法**百四十二条)
三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百四十三条)
三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百四十四条)
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百四十五条)
三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百四十六条)
三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百四十七条)
三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百四十八条)
三十七、走私假币案(刑法**百五十一条**款)
三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百五十二条**款)
三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百五十八条)
四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百五十九条)
四十一、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百六十条)
四十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百六十一条)
四十三、妨害清算案(刑法**百六十二条)
四十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百六十二条之一)
四十五、虚假破产案(刑法**百六十二条之二)
四十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百六十三条**款、第二款)
四十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百六十四条**款)
四十八、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四十九、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百六十九条之一)
五十、伪造货币案(刑法**百七十条)
五十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百七十一条**款)
五十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五十三、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百七十二条)
五十四、变造货币案(刑法**百七十三条)
五十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百七十四条**款)
五十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五十七、高利转贷案(刑法**百七十五条)
五十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案(刑法**百七十五条
之一)
五十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百七十六条)
六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百七十七条)
六十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百七十七条之一**款)
六十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六十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百七十八条**款)
六十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六十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百七十九条)
六十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百八十条**款)
六十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百八十条第四款)
六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百八十一条**款)
六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七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百八十二条)
七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百八十五条之一**款)
七十二、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七十三、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百八十六条)
七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百八十七条)
七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百八十八条)
七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百八十九条)
七十七、逃汇案(刑法**百九十条)
七十八、骗购外汇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十九、洗钱案(刑法**百九十一条)
八十、集资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二条)
八十一、贷款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三条)
八十二、票据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四条**款)
八十三、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八十四、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五条)
八十五、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六条)
八十六、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七条)
八十七、保险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八条)
八十八、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八十九、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九十、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九十一、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款)
九十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九十三、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九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九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九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款)
九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款)
九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九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一百、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一百零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一百零二、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一百零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一百零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一百零五、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百零六、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百零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一百零八、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一百零九、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百一十、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百一十一、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一百一十二、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百一十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一百一十四、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百一十五、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百一十六、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款)
一百一十七、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一百一十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百一十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款、第二款)
一百二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一百二十一、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一百二十二、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百二十三、强迫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百二十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一百二十五、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一百二十六、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百二十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一百二十八、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一百二十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第四章侵犯财产案
一百三十、抢劫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百三十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百三十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百三十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款)
一百三十四、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款)
一百三十五、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款)
一百三十六、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一百三十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一百三十八、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一百三十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一百四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一百四十一、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一百四十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一百四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百四十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一百四十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八、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一百四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款)
一百五十、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款)
一百五十一、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一百五十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一百五十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一百五十四、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一百五十五、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三百条**款)
一百五十六、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款)
一百五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一百五十八、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款)
一百五十九、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一百六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一百六十一、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一百六十二、包庇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
一百六十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一百六十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一百六十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百六十六、骗取出境证件案(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一百六十七、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一百六十八、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一百六十九、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一百七十、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一百七十一、破坏界碑、界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一百七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一百七十三、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款)
一百七十四、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一百七十五、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一百七十六、倒卖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一百七十七、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一百七十八、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一百七十九、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一百八十、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款)
一百八十一、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款)
一百八十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
一百八十三、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百八十四、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一百八十五、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款)
一百八十六、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百八十七、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一百八十八、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一百八十九、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款)
一百九十、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一百九十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款)
一百九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款)
一百九十四、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一百九十六、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款)
一百九十七、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一百九十九、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二百、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款)
二百零一、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二百零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二百零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二百零四、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二百零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二百零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二百零七、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款)
二百零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二百零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二百一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款)
二百一十一、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二百一十二、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二百一十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二百一十四、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款)
二百一十五、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款)
二百一十六、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二百一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
二百一十八、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二百一十九、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二百二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第二款)
二百二十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二百二十二、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款)
二百二十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二百二十四、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二百二十五、妨害公务案和袭警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节选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条文**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被取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立案追诉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标准,按以后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 标准依据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百三十二条、**百三十四条**款、**百三十五条、**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六条、**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特别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发布之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了新规定,应以新规定为准。 [相关规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 第二条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作者简介
白永媛,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入选山东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枣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兼职教官。199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侦、预审、法制等基层刑事执法工作, 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十余年来审核各类刑事案件10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省、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定性以及案件审核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她作为法律人的初心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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