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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作者:刘金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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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89656
  • 条形码:9787300289656 ; 978-7-300-28965-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我国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介绍和阐述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全书共分十章,具体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概述、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原则和范围、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技巧等,并且结合调解实践,辅之以参考案例和练习题,使本书既具有知识性和理论性,同时也具实践性和应用性,使读者既了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知识,也掌握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目录

**章 人民调解概述
**节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
**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第三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节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
第四章 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
**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节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四节 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
**节 人民调解的原则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范围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费用
第六章 人民调解程序
**节 纠纷的受理
第二节 调解的进行
第三节 调解的结束
第七章 人民调解方法及其运用
**节 调解方式
第二节 调解方法及其运用
第八章 人民调解技巧及其运用
**节 调解技巧
第二节 调解技巧要素及其运用
第九章 人民调解协议
**节 人民调解协议概述
第二节 司法确认
第十章 人民调解文书
**节 人民调解文书概述
第二节 常用的人民调解文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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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节选

一、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 人民调解是当代中国影响*广泛的民主法律制度,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政府和民众的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之所以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它具有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是以当事人双方相互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进行,以决胜负。裁判依据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根据证据对争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情理之类的因素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据。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文化,人们不太喜欢这种僵硬的、无情的方式,更喜欢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情理来解决纠纷,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人们才选择运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运用调解 的方式解决纠纷比较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因为调解时法律、道德、情理都是可以考虑的因素。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多少伤害,纠纷不是以简单孰胜孰负的结果告终,而是经过协商、互相让步使纠纷得到解决,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 (二)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 人民调解具有的优越性,主要是与诉讼制度相比较而言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愿性 自愿性包括调解利用上的自愿和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前者反映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后者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处分权的尊重。判决则具有强制性。 2.协商性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而非对抗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受到了充分的尊重,解决纠纷的方案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 3.保密性 调解不必公开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告知调解人的信息,调解人会严加保密,从而满足了当事人不希望将纠纷公之于众的心理。 4.灵活性 调解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不必拘泥于严肃的法律规范、规则,调解的过程除了可以考虑情理法诸方面的因素,还可以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和各方面的利益,这是诉讼所不可比拟的。 总之,法官依法裁判可以借助法院的权威,从法律上了断争议从而结案,但是不一定能够从根源上解决争议,而调解却有这种可能,调解从根源上解决纠纷的可能性程度*高,因为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对调解人或调解机构提出的调解方案肯认的结果,调解的结果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是不收取费用的。 (三)调解蕴涵着和谐的价值 社会和谐是国家发展富强、民族繁荣兴旺、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的理想,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人民民主、国家法治,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和平、安定有序、文明富足,人与人平等和睦、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调解解决纠纷蕴涵着和谐的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风险也比较大,未必能实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轻率选择诉讼手段会使当事人因事与愿违而蒙受心灵和物质的更大损失。在此情况下,不但和谐不能出现,反而又出现新的纠纷。如果这种矛盾积累过多,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 ”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刘金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编、独著、合著的教材有《民事证据法学》《公证与律师制度》《法律文书学》等部;主编、合著、参编的著作有《我国调解的立法、实践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与立法意义》等多部,个人独著有《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和《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等,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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