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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069410
- 条形码:9787568069410 ; 978-7-5680-694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本书特色
1.以真实的案例,启发同学们的法律兴趣和引导未成人年自我保护意识。2.让学生们感受、思索生活中的法律,与时携行。3.借助法律事件思考自我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4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紧密联系,甚至与心理家庭教育紧密结合。
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内容简介
本书为上海市松江教育局给初中学生的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涵盖12堂案例普法教育课程包括传染病防治案、妨害公务案、寻衅滋事案、野生动物保护案、中学生电信诈骗案、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医用器材案、入户抢劫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盗窃财物案、未成年人打赏案以及如何给中学生树立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观。本书通篇以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为,帮助初中生树立正确的人生道德价值观也帮助他们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不法行为该如何自我保护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目录
第二课:山西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7
第三课:不配合小区防疫检测妨害公务案 13
第四课:由“口罩”引发的两起财产类犯罪案 19
第五课:上海首例殴打志愿者寻衅滋事案 27
第六课:疫情防控期间的造谣、传谣案 33
第七课: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41
第八课:疫情期间班级群学费诈骗案 51
第九课:信用卡套现、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57
第十课:“一问三不知主任”被免职案 65
第十一课: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73
第十二课:为去 KTV 持刀杀害防疫卡点工作人员案 81
第十三课: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案 89
第十四课:以防疫为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95
第十五课:疫情期间的未成年人打赏案 103
第十六课:死灰复燃的“套路贷”案 113
第十七课:盗窃财物案、盗窃他人人生案 121
第十八课:疫情期间的几起民商事纠纷案 133
第十九课:德雷克·肖万暴力执法案与中美人权 143
第二十课:给同学们的一封信 151
后记 163
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节选
◎“悦读”导引◎ 1. 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 2.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3.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4.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家国观 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 2019 年,毛某和周某经商议,决定利用 POS 机开展信 用卡非法套现经营活动牟利。之后,毛某出面设立了九江市 某建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两台 POS 机。 之后,两人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专门用于 POS 机非法套现 经营活动。 2020 年 5 月,由于两台 POS 机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套 现需求,毛某等人又成立了一家家电经营部,以家电经营部 的名义又申领了两台 POS 机。 毛某等人利用张贴小广告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 方式向社会宣传信用卡套现信息。信用卡持卡人与毛某等人 及其公司之间其实并无任何实际交易,持卡人只是持信用卡 在毛某等人的 POS 机上刷卡,造成在毛某等人的公司或家 电经营部有所消费的假象,然后,毛某等人便从银行划款进 入其公司账户或者家电经营部账户的金额中扣除收取的手 续费,将其余金额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返还给信用卡持卡人, 即信用卡持卡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实现信用卡金额的套现。 截至案发时,毛某等人使用 POS 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 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 5835006.21 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且 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谢某成立了一家经营日常劳动防护用品的公司,他本 人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 前,谢某的公司一直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销售口罩。 2020 年 1 月初,公司又以每盒 5.125 元(50 只 / 盒) 的价格购入了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 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 7 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以牟利,遂于 1 月 23 日至 29 日连续涨价,从每盒 21 元一 路涨至每盒 198 元。 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 17 万余元, 违法所得数额为 16 万余元。 2020 年 3 月 2 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 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 月 9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上 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 3 月 12 日以被告单位上 海市某劳动防护用品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 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 年 3 月 23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 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 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却 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松江区人民 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 罪名成立,判处被告单位某劳动防护用品公司罚金 20 万元, 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18 万元,追缴违 法所得。 (本案入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 价犯罪典型案例)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各个国家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往往都会对允许商家经营的行业、领域及商家在特定情况下的经 营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定。 首先,就某些特殊的行业或领域而言,由于可能会关系到国 家安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国民健康或者民生等重大公共利益, 国家要对这些行业或者领域进行严格的管控,为其设立特殊的准 入门槛,只有取得了国家特殊经营许可的商家才可以经营,否则 就构成非法经营。 其次,即使并不属于特殊的行业或领域,商家也并非可以为 所欲为,比如商品的定价行为就要遵循市场情况,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 国家会加强对于这类商家的经营行为的监管,以保持市场秩序的 稳定,如果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非 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 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四 种行为,都会对国家重要行业或领域的市场秩序产生重大损害, 或者对国家外贸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是被《刑法》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其中,第四项作为兜底条款,对未能穷 尽列举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实施处罚保留了法律依据。 本课**个案件中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根据 2018 年《*高人 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界定,就是 一种“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 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个案件中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的认 定及量刑,则是依据 2003 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做出 的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其 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出的。 在 2003 年非典疫情暴发期间,社会上也曾出现大量商家追逐 暴利,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现象。这些商家的逐利行为,严重危 害防疫工作大局,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依法惩治有 损疫情防控的行为,当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 发布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其中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 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就将疫情期间普通商家违反国家规定,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纳入到了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中予以定罪处罚。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 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 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 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 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即使是在日常并未实施特殊 经营许可的行业或领域,如果商家实施哄抬物价等行为,也还是 很有可能造成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 康以及国家安全,所以,这些行为也被纳入非法经营罪之中。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家国观 非法经营罪的实质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对特殊行业 或领域的准入限制,维护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终保证人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大利。 对于商家正常的商业利益,国家会坚定不移地予以保护,但 是超越合法合理的范围过度逐利,就会踩到法律的红线。疫情当前,防疫物资在特定时期显得相当紧缺,商家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 但在个人、企业的私利与国家、民族的重大利益面前,每个人、 每个企业都应当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家国观。家国一体,舍小利 才能逐大义。“抗疫”期间,只有保证了国家的安全,才能保护 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的安稳和利益
法眼看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作者简介
李辉,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校外研究员,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法律讲堂》节目主讲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松江区政法委法律顾问,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法律顾问,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家庭教育委员会法治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20家大中小幼各类学校的法律顾问,上海市松江区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李辉法治教育工作室创始人,上海*家律师法治教育工作室创始人。自2012年起,开始对校园伤害事件的持续关注,已经为上海中小幼各类学校举办校园伤害讲座超百场,为学校教育机构举办法治教育讲座超过两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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