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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44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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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5109
  • 条形码:9787510225109 ; 978-7-5102-251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一方面,本课题研究的展开有助于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和学科的建设,另一方面,本书展开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的研究,从立法方法、技巧与内容上为刑事执行立法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持。《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是教育部人

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目录

**章 刑事执行立法宏观问题研究
**节 刑事执行基本理论概述
一、刑事执行的概念
二、刑事执行的特点
三、刑事执行的功能
四、刑事执行的法律地位
五、刑事执行法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
一、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刑事执行的目的
一、预防犯罪——刑罚、刑事执行的目的
二、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目的
第四节 刑事执行权的配置
一、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二、我国目前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现状
三、我国目前刑事执行权配置体制的缺陷
第五节 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六节 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建构
一、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特点
二、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的改进路径

第二章 刑事执行立法总论
**节 中国刑事执行及其立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中国奴隶社会刑事执行立法
二、中国封建社会刑事执行立法
三、清末至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执行立法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刑事执行法制建设
第二节 刑事执行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刑事执行立法指导思想
二、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
三、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事执行立法模式研究
一、出台细则模式
二、法典修订模式
三、二元模式
四、分散模式
第四节 制定统一刑事执行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统一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二、统一立法模式的可行性
第五节 刑事执行法典框架的初步设想
一、法典名称的确定
二、法典总则内容构想
三、法典分则内容构想
……
第三章 监禁刑的执行
第四章 非监禁刑的执行
第五章 社区矫正立法问题
第六章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
第七章 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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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节选

  《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研究》: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权。根据*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职能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检察院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2)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果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检察院对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看守所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在罪犯送交执行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1)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的;(2)对判处拘役的罪犯未依法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的;(3)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适用缓刑的罪犯,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未依法移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三)检察院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1)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2)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3)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4)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5)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四)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2)对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3)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监外执行的;(4)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应当收监执行未收监的;(5)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执行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人民检察院接到批准或者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3)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是否属于自伤自残的罪犯;(5)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6)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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