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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842
- 条形码:9787521616842 ; 978-7-5216-1684-2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本书特色
《新刑诉法解释》(相对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而言)共计27章、655条,是*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为丰富、*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新刑诉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内容简介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由2020年12月7日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新刑诉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节选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号) 目 录 **章 管 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 据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审普通程序 **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 法庭辩论与*后陈述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节 执 行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 附 则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章 管 辖 **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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