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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5876
- 条形码:9787521615876 ; 978-7-5216-1587-6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本书特色
1.收录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帮助读者掌握民法领域的新变化。 2.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 3.实用。对民法典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将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综合、审判、执行的逻辑排序,方便读者检索。 4.简明。除民法典外,收录*重要、*实用的司法解释,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
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其一系列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合同法》《物权法》等同步废止,为帮助广大读者理解民事法律新规定,本书收录与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典》《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31日) ……
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一、综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二、审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三、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小法典: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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