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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作者:邓金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80
本类榜单:考试销量榜
中 图 价:¥19.8(4.3折) 定价  ¥4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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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版权信息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本书特色

推陈出新——万国二十余年培训经验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带给考生全新备考体验 名师指导——法考名师邓金华全新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智能学习——智能扫码随时视频学习, “深蓝法考APP”大数据收集分析学习数据 命题点拨——紧扣考试大纲及命题立场,精准剖析命题规律,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专题讲解——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准确锁定必考重点难点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内容简介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分册,涵盖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的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内容,作者为邓金华。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目录

重要考点/ 1

微课索引/ 2

**部分 商法

专题一 公司法/ 4

**节 公司法概述/ 4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7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11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6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18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20

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2

第八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24

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26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特别规定/ 29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34

第十二节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五)与九民纪要公司法部分/ 40

专题二 合伙企业法/ 62

**节 普通合伙企业/ 62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69

第三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72

专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 76

**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76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77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77

专题四 外商投资法/ 81

**节 外商投资法适用范围与准入待遇/ 81

第二节 外商投资法重要制度/ 82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82

第四节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83

专题五 企业破产法/ 85

**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85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 88

第三节 债权申报/ 9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93

第五节 重整程序/ 94

第六节 和解程序/ 95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97

第八节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98

专题六 票据法/ 102

**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102

第二节 票据补救/ 105

第三节 汇票/ 106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 109

专题七 证券法/ 114

**节 总则与证券发行/ 114

第二节 证券交易与证券上市/ 116

第三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118

第四节 信息披露/ 118

第五节 投资者保护/ 119

第六节 证券机构/ 120

第七节 法律责任/ 121

第八节 证券投资基金/ 121

专题八 保险法/ 124

**节 保险法概述/ 124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125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130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132

第五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134

专题九 海商法/ 138

**节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38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139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139

第四节 其他重要制度/ 140

第二部分 经济法

专题十 竞争法/ 143

**节 反垄断法/ 144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149

专题十一 消费者法/ 154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55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161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162

专题十二 银行业法/ 168

**节 商业银行法/ 169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71

专题十三 财税法/ 175

**节 税法/ 175

第二节 审计法/ 181

专题十四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185

**节 土地管理法/ 187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0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 192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94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专题十五 著作权法/ 199

**节 著作权法概述/ 199

第二节 著作权/ 200

第三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07

专题十六 专利法/ 211

**节 专利法概述/ 211

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14

第三节 专利权的申请/ 214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215

第五节 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216

第六节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217

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 218

第八节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19

专题十七 商标法/ 221

**节 商标法概述/ 221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224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225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25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225

第六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226

第七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27

第八节 2019年4月修正《商标法》重要考点/ 228

第四部分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

专题十八 劳动法/ 232

**节 劳动法概述/ 232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235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42

专题十九 社会保险法/ 245

第五部分 环境资源法

专题二十 环境保护法/ 251

**节 生态保护制度、环境规划与标准/ 251

第二节 重要制度/ 252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253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 254

专题二十一 自然资源法/ 258

**节 森林法/ 258

第二节 矿产资源法/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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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节选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提示】2019年4月修法,侵犯商业秘密是修法重点;2020年8月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2021年考生要高度重视此考点。 【提示】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引人误认 2.虚假宣传行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3.商业贿赂=经营者+贿赂+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温故知新  1. H省奇隆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该执法机构可以是奇隆市工商局 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即使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云公司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该地位,不为《反垄断法》所规制 B.对高云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高云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高云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解析: 1.【答案】A。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选项前半段说法正确,但反垄断执法权*低只能到省级,后半段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B选项正确。 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C选项正确。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规定,D选项正确。 2.【答案】AD。 【解析】《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故A选项正确,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是非垄断行为,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故B、C选项错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须考虑多种因素。 《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D选项正确。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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