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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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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3650
  • 条形码:9787521613650 ; 978-7-5216-1365-0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物业管理条例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物业管理条例分册。

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1

物业管理条例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1物业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2如何具体理解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市场竞争机制所应当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3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4业主行使知情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6业主对共有部分可否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7如何分配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8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9首次业主大会应如何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10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有哪些方式?

11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是怎样的?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12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如何召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1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4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能力范围问题?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15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但尚未进行登记备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6欠费的业主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17欠费业主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18管理规约如何通过与修改?

19业主违反规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20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1如何调整前期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22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

24是否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都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25前期物业管理有哪些内容?

26业主能否拒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27开发商将一层住宅的窗前绿地归属于购买一层住宅的区分所有人使用的做法是否合法?

28开发商能否公开售卖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 三 十 条【物业管理用房】

29物业管理用房是由开发商配置吗?

30无权处分人转让物业管理用房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31如何确定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限?

32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哪些?

33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34业主可以拒绝小区的统一物业管理吗?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

35物业服务合同有哪些特征?

36物业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或者是业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37物业的接管验收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38物业管理中心能设小卖部吗?

第三十八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39导致物业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40原物业公司撤出后锁上了物业管理用房,该如何解决?

第三十九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第 四 十 条【物业服务收费】

41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包括哪些内容?

42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如何确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43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44暂时没有入住,是否仍应交纳物业费?

45已实际居住但未获得产权之前,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46承租人是否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7开发商是否应当为闲置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

48小区业主能否以小区车辆随意停放、部分业主违章搭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49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是如何实现的?

第四十三条【业主特约服务】

50物业公司帮助业主出租房屋,是否可以收取中介费用?

第四十四条【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51物业公司以入住率不符合约定为由而不予供暖怎么办?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52业主改变住房用途,物业公司可以干涉吗?

53建筑垃圾致人损害,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54物业消防管理通常包括哪些义务?

55小区治安管理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56物业公司是否要为用人不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57物业使用人违约,业主要承担责任吗?

第四十八条【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58关于物业管理投诉的种类有哪些?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59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应采用什么程序?

60业主能否在消防疏散楼梯内堆放杂物?

第 五 十 条【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6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拆除业主擅自占用的道路、场地上的建筑?

第五十一条【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62业主在自己家里装修也要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吗?

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

63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不符合法定使用范围,是否应当返还?

64被挪用的物业维修基金应当返还给谁?

65业主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能否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第五十四条【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66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归谁所有,如何利用?

67在小区内发布广告由谁决定?其收益归谁?

68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能否将物业的共用设施出租?

第五十五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69“责任人”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70对于装修不当造成的房屋漏水应当由责任人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71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有哪些?

72涉及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赔偿?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73什么是擅自处分?

第五十八条【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74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75违反移交资料义务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76本条规定中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第 六 十 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7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主体?

78在发生挪用行为以后,具体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7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吗?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80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第六十三条【擅自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81物业管理费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82业主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触犯了刑法的,应如何处理?

83如果业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84业主的哪些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85某小区业主就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进行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以及某物业公司无资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等问题,先后向该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进行投诉,要求该区房管局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该问题,该区房管局一直未予答复处理。房管局对于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年10月17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09年12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2017年12月27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010年10月14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3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年7月19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07年9月10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9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2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6日)

实 用 附 录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04年9月6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2004年9月6日)

业主及业主大会规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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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注解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本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该房屋所处的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时是指所有权人个体,有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根据之前《物权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以合适方式转移至民法典。的有关规定,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虽然只是变动了几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定位——为业主服务,摆正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但这也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比如,有的业主为了自己方便私搭乱建一些设施,这样做可能给整个小区带来安全隐患,这时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制止其行为。物业公司的这个举动,对大部分业主来说是服务,但对私搭乱建的业主来说就是管理。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287条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注解 该条界定的物业管理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具体而言,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的内涵包括:(1)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2)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3)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物业管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物业管理所提供的是有偿的无形的商品——劳务与服务。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是从广义角度进行定义的,还包括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 1物业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6)车辆道路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6)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大类是*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业主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配套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20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2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注解 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国家积极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正视竞争,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确立价格机制的权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依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时间,可以将物业管理分为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1)前期管理,主要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条例第三章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规定。(2)后期管理发生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即通常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的区分改变了我国长期存在的“谁开发,谁管理”的自建自管的状况。 应用 2如何具体理解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市场竞争机制所应当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物业管理活动要“公开”。其一,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通过公开出版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众媒介发布;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相关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书。其二,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开标。开标的时间、地点应当与事先提供的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开标时,应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主要内容。其三,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其四,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物业管理活动要“公平”和“公正”。对于物业管理招标方和投标方而言,都要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首先,对于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包括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对招标文件作出相同的解释,对投标方使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投标担保的要求应适用所有投标人,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一律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区别待遇等。其次,对于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解 国家一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机关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建设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等。 地方一级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里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各地的设置不同,一般为省、市、县(区)等的房管局。地方一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配套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解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通常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包括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是与业主相关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物业承租人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只涉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使用人。但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业主购买商品房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为了投资。这部分业主在购买了房屋之后即将所购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这样,物业管理关系就不仅仅涉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还涉及承租人。除此之外,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还可能是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应该分清物业的所有权人与物业的使用人的概念,明确物业的使用人不是业主。物业的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而使用人对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 应用 3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5条第2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4业主行使知情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277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3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解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规约、执行决定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交纳资金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应用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在使用、经营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时要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尤其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②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其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③不得燃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⑤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⑥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2)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和表前至**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4)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5)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6)禁止在住宅区内有下列行为:践踏占用绿化地;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乱抛垃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聚众喧闹;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等。 (7)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件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管理规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9)业主应同时遵守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和规定。 (10)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业主对共有部分可否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首先,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本条第2款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列举,第7条则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列举。 其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民法典》第273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除另有约定的外,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 7如何分配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案例发生于《民法典》公布前,援引的法条为当时有效的条文,其中的裁判规则与《民法典》生效后的内容并不冲突,仍可作为参考。全书同。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286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

12.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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