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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作者:韩雪琴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1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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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版权信息

法学概论 本书特色

《法学概论》特色:  《法学概论》秉承“简洁实用”的原则,选取贴近学习者日常生活的法律、法规加以讲解。每一章节都有对本部门法律含义及组成范围的介绍,让学习者有整体的了解;每一节以案例引入理论的方式,讲解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定;在每章的*后编写了课堂实训内容,既方便“教”与“学”,又将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学边练。  《法学概论》行文通俗易懂、生动形象,尽量将晦涩难懂的法学专业术语通俗化,易于理解,便于学习。

法学概论 内容简介

  《法学概论》由8章组成,分别讲述法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每章首先以概述的方式介绍本部门法律的含义和组成部分,然后,分别讲解本部门的几种重要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部分主要讲解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等。这样,既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的整体布局,又可使学生掌握贴近生活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实用性很强。每章理论讲解之后配备有课堂实训的内容,帮助消化、理解法学理论知识。  《法学概论》适合高等院校各专业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一般社会读者阅读参考。

法学概论 目录

第1章 法的一般理论
1.1 法的起源和发展
1.1.1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
1.1.2 阶级社会的法
1.2 法的本质和特征
1.2.1 法的本质
1.2.2 法的特征
1.3 法的渊源和体系
1.3.1 法的渊源
1.3.2 法的体系
1.4 法的实施和效力
1.4.1 法的实施
1.4.2 法的效力
1.5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5.1 法律关系
1.5.2 法律责任
课堂实训

第2章 宪法
2.1 国家制度
2.1.1 国家性质
2.1.2 政权组织形式
2.1.3 国家结构
2.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 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
2.2.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2.3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3 选举制度
2.3.1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3.2 我国的选举程序
2.4 国家机构
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3 国务院
2.4.4 中央军事委员会
2.4.5 *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
2.4.6 地方国家机构
课堂实训

第3章 行政法
3.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1.1 行政主体
3.1.2 行政相对方
3.1.3 国家公务员
3.2 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
3.2.1 行政行为
3.2.2 行政救济
3.3 行政复议
3. 3.1 行政复议的范围
3.3.2 行政复议的申请
3.3.3 行政复议机关
3.3.4 行政复议审理
3.3.5 行政复议决定
3.4 行政赔偿
3.4.1 行政赔偿的范围
3.4.2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4.3 行政赔偿程序
3.4.4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课堂实训

第4章 刑法
4.1 犯罪论
4.1.1 犯罪的含义
4.1.2 犯罪的构成
4.1.3 排除犯罪的事由
4.1.4 故意犯罪的形态
4.1.5 共同犯罪
……
第5章 民法
第6章 商法
第7章 经济法
第8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附录 课堂实训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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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节选

  《法学概论》:  4.1.1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概括起来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利益)、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危害性严重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4.1.2犯罪的构成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了四个方面,只有四者同时具备,该行为才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称为犯罪客体,只有当它被刑法所保护,而又为犯罪行为侵害时,才成为犯罪客体。如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当它被故意伤害时成为犯罪客体;而如果因患病,患者被医生截肢时,则不能成为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和物,二者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犯了某一犯罪对象本身,而在于侵犯了该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如,甲盗窃乙的钱包,犯罪对象是乙的钱包和包内的人民币,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乙对自己钱包及人民币的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它表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构成的核心。  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以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①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之”。多数犯罪行为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的,而且有些犯罪只有用作为的形式才能完成,如抢劫、盗窃、强奸等。  ②不作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之”。例如,遗弃罪的行为就是采取不作为的形式。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消极行为都是刑法上的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是在能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这种特定义务,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时候,才能成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如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等。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并且规定有些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少数罪名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产生一定的危险,就构成了犯罪,即危险犯,如投放危险物品。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存在的联系。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分析犯罪的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4)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任何危害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法实施的。多数犯罪的构成并不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为要件,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往往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以,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就成为犯罪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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