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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9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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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4244
  • 条形码:9787521614244 ; 978-7-5216-1424-4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分册。

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1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性质如何理解

2在审理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3放假期间,学生私自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是不

是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4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5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6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

7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

8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9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哪些类型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10认定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1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12学校发放的冰棍致学生中毒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生产有毒冰棍的食品厂该对中毒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学校与食品厂该如何分担学生中毒事件的责任

13在学生已声明自己有支气管哮喘病史的情况下,学校强行给学生注射“乙脑疫苗”针而致学生死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14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因此而自杀、自伤的,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1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6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17体育课上脱把的球拍致学生眼球破裂,学校该不该对因劣质球拍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18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19学生在校突发疾病,责任如何分担?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是否构成意外事件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20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21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22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23上课打死顽皮学生的老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学生家长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24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慎使学生左眼致盲该承担何种责任

25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26当事人进行协商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27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诉讼】

28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9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

30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

31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续治疗费后,如受害人日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超出原判决确定的费用,能否另行起诉

32在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生签名确认准购的非处方药品,是否属于赔偿医疗费的范围

33当事人擅自转院治疗,后来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续,转院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34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于住院治疗期间因春节等节日回家休养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门诊就诊期间,医嘱休息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

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

35学生伤害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36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

37学校加入学校责任保险或者学生加入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9月11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

(2016年1月5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2017年2月4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2008年4月3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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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适 用 导 引 为了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发布第30号令,其中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与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相衔接。 从广义的角度上讲,学生伤害事故可以理解为凡是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办法》所指的是一种狭义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明确规定《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校学生”,并明确: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对于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学校、学生或其监护人、第三人承担责任分六种情形: **种是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种是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种是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学校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五种是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情形。《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六种是由致害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教育主管部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1)协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调解。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与学校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书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起诉讼;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诉讼。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不经协商解决或者调解,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因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即为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根据《办法》第24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作出明文规定的,可比照适用,在不存在这类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就学生伤害事故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地方就相关问题的规定只能局限于一地,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3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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