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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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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5333
  • 条形码:9787521615333 ; 978-7-5216-1533-3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行政诉讼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行政诉讼法分册。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什么?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2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有什么救济方式?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4什么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5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可否展开辩论?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怎么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7怎么理解行政许可案件?

8怎么理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9怎么理解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10怎么理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1可以就哪些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13是否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一般包括哪些?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14什么是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15接受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16指定管辖有哪些适用情形?

17指定管辖适用于哪些情况?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18怎么理解“人数众多”?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19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

20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21什么是书证?

22什么是物证?

23什么是视听资料?

24什么是电子数据?

25什么是证人证言?

26什么是当事人的陈述?

27什么是鉴定意见?

28什么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29什么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起诉材料?

3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什么?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32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33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34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35撤销判决分为几种具体形式?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36什么是“程序轻微违法”?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37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有哪些?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38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几种?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39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40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哪些活动?

第十章附则

**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一、综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4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

二、诉讼案由及受案范围

*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2005年1月25日)

三、诉讼管辖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16日)

四、行政诉讼证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五、诉讼程序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六、法律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9月10日)

七、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实 用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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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这里所说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也包括正确适用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及时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目前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旨在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法维权,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来保护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配套 《宪法》第41条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注解 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标准,但是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为了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保障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增加规定了下列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一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二是,过程性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三是,协助执行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亦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四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内部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五是,信访办理行为。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配套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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