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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89359
- 条形码:9787300289359 ; 978-7-300-28935-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目录
一、简答题
二、法条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民法学
一、简答题
二、法条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
第三部分法理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三、论述题
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三、论述题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节选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23.联系实际,论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和意义。 【记忆要点】内涵:适用平等、保护平等、制裁平等、诉讼平等。意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设民主政治的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条件、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参考答案】(1)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味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2)实行该原则的意义在于:①该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贯彻适用平等原则,才能为法治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②适用平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我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和近一个世纪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中国社会中的特权思想一度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不仅制约了政治民主理念的传播和发展,也容易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益的非法剥夺。因此,贯彻司法平等原则,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③适用平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贯彻司法平等原则,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严格并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以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操守。④适用平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司法是公民权益维护的*后手段,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那么公民的平等权利就失去了*后屏障,腐败和不公将随之产生并扩大,也就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适用平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24.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意义、要求和对司法权的监督。 【记忆要点】内涵: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意义:发扬民主、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要求: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和党组织的关系;进行法制教育;推进司法改革。对司法监督的表现: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他主体的监督。 【参考答案】(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具体内涵是: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实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①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行使司法权意味着运用法律裁决纠纷,纠正法律,制裁违法犯罪。它可以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我国,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要行使职权就必须独立,不独立就无法行使职权。如果谁都可以干涉职权的行使,就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使职权的主体;在主体不确定的状态下,法律所规定的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也不可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③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适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能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员从事。这些人员具有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如果不能做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如果司法机关的工作受到肆意干涉,不仅无法发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而且会因为外行干预、外行办案而曲解法律,违法办案,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④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因为,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有统一的标准;独立行使职权,办案人自己承担责任,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如果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不仅会导致司法活动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准绳,而且会削弱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损害办案人员严格司法的积极性。独立司法,责任自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 (3)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要求。①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一致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非认为司法机关可以脱离党的领导。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动摇。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不是具体包办司法业务,不是以党代政、党法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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