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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8836
- 条形码:9787510208836 ; 978-7-5102-088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本书特色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担负着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彻底改变对民事执行工作陌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掌握的现状,做到比法院执行人员更专业、更精通,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修订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相关条文为主线,尽量将相关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答复融入到民事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便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需要哪方面的规定均可方便查找,然后对照第三编的相关规定,即可得出民事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否应当追究民事执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结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三编: **编民事执行程序, 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法律条文为主线, 按照民事执行活动流程, 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融合到每一个执行环节之中, 化零散为系统, 便于执行法规的查找。第二编保全与先予执行, 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所采取措施基本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因此亦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第三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基于检察丁作实际需求, 本编主要收录了民事执行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以服务于检察临督工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目录
**章 执行申请
**节 申请执行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国内仲裁裁决
三、公正债权文书
四、诉讼外调解协议与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第二节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第二章 执行管辖
**节 一般管辖
第二节 申请变更管辖和指令管辖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权
第四章 执行实施前的准备
**节 受理与立案
第二节 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一、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
第五章 执行实施之金钱给付
**节 对银行存款、债券等的执行
第二节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第三节 对其他财产的执行
一、对其他财产的查控
二、查控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执行实施之迟延履行责任
第五节 执行实施之到期债权执行
第六节 执行实施之参与分配
第七节 执行实施之委托执行
第八节 执行和解
第九节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六章 执行实施之行为的执行
**节 交付财物或票证
第二节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第三节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四节 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第七章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节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第二节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第三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执行
第四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诉异议的处理
第八章 妨害执行之强制措施
**节 拘传、罚款、拘留、搜查
第二节 其他制裁措施
一、限制出境
二、媒体曝光
三、信用惩戒
四、限制高消费
第九章 执行中止与终结
第十章 执行结案
**节 结案方式
第二节 执行款物的管理
第十一章 执行回转
第十二章 执行异议与审查
**节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
第二节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第十三章 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节 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第二编 保全与先予执行
**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二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异议及审查
第三章 错误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处理
第三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节 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则
一、案件范围
二、案件管辖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
四、依职权监督
五、案件审查
六、提出检察建议
七、检察监督中的执行和解
八、不支持监督申请
九、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的建议
十、案件办理期限
十一、申请监督费用
第二章 人民法院内部监督
第三章 民事执行违法表现形式与责任追究
**节 刑事违法与责任追究
第二节 其他违法与责任追究
附录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点简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节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修订版)》: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司法拍卖无效? 答:司法委托拍卖非经法定程序,非属严重瑕疵,不宜认定拍卖无效。 拍卖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执行依据自始不存在或者尚未发生效力。 (二)买受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 (三)拍卖前未发布拍卖公告。 (四)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 (五)竞买人之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 (六)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物的重大瑕疵,从而严重影响拍卖结果的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拍卖法律规定的情形。 11.以评估报告超期为由提出拍卖无效的,如何认定? 答:采取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采取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只要执行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时或者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期,如果每次拍卖都在法定的间隔60日内进行,那么该评估报告可以从**次拍卖一直使用到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以及重新拍卖。如果拍卖间隔时间过长,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应当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超期情况下的拍卖一般无效,但是为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虽然评估报告超期,不应一律认定拍卖无效: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 (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虽没有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但是公开拍卖程序规范且拍卖价超过评估价,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时的市场行情对执行标的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也可以认定拍卖有效;如超过原拍卖价过大,则拍卖无效。 13.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就租赁权而言,只有执行措施可能或者已经妨害租赁权行使的时候,承租人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如果执行行为不妨害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不应提起执行异议,已经提起执行异议的,应当予以驳回。 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后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提出的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据其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 14.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抵押权登记簿上或者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主债权仅为本金部分,其他相关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仅能就本金部分优先受偿,从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簿、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鉴于权证登记的公示效力,应以登记的内容确定具体数额。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作者简介
汪培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先后于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曾被评为宁波市江北区“*青年突击手”“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宁波市法院系统“十佳*执行员”,宁波市“*民行办案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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