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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作者:宿胜利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6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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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49668
  • 条形码:9787519749668 ; 978-7-5197-4966-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内容简介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一书是宿胜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30年,受理了100多起诉讼案,从中精挑细选30余起代表性案件分析整理而成。作者按照《刑法》体例分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财产”等七个部分,该书可贵之处在于一位老律师长年累月参与辩护,丰富经验积累之结晶。可以作为刑法学的补充教材,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的参考图书,对于法学本科生和年轻的律师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目录

目  录
**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篇
季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过失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分析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篇
德国世问(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戚某、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国人卢卡斯信用卡诈骗案
——外国人持国内银行VISA信用卡在境外恶意透支**案
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通过对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分析,充分演绎被告人的法律利益
孙某某、张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兼议有价票证的法律属性
天津某安防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万某、朱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的“非法”问题分析
香港波法行公司、董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发掘证据以点带面,形成合理怀疑,控方撤诉
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认罪认罚辩护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英国人迈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武器案
——涉外刑事辩护法律适用的国际化思维
第三部分 侵犯财产篇
白某某诈骗、行贿案
——一起司法腐败窝案引发的民企负责人犯罪案件
粟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闫某某诈骗案
——通过庭审发问,厘清案件事实,导致控方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第四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篇
韩某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国际版本的“高考移民”引发的犯罪案件辩护实务
梁某、程某国、程某达流氓(聚众斗殴)案
——个案辩护中对《刑法》追诉时效问题探析及罪名适用研究
毛某贩卖毒品案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及“特殊辩护理由”
证据开示义务的具体运用
第五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篇
晁某绑架案
——关注修法动态,运用程序规则,实务中从旧兼从轻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重审案件辩护中的具体运用
陈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之案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多因一果的辩护案
胡某故意杀人案
——从一起荒诞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谈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等“情节辩”在实务中的运用
魏某某故意杀人案
——命案辩护**案,积极促成和解,二审改判死缓
于某某故意杀人案
——死刑核准权回归*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
通过命案和解,二审改判死缓
第六部分 渎职篇
申某某玩忽职守案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运用
沈某滥用职权案
——同案不同判,法律无法回避的尴尬判例的检索,
刑辩律师永远的坚持
曌某某动植物检验检疫失职案
——缺少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终审改判无罪
第七部分 贪污、贿赂篇
郭某某挪用公款案
——“红帽子”企业及混改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国某某贪污、受贿案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只有行贿人指证的行贿情节,
但受贿人予以否认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金某某贪污,受贿,私藏枪支、弹药案
——关于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之间罪名转化的辩护实务
梁某某贪污、索贿案
——数罪认定一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分析,
兼谈共同犯罪案件的并案诉讼和分案诉讼
刘某贪污、受贿案
前法官刘某贪污,挪用公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天津某集团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
——单位犯罪案件只起诉自然人,不起诉单位的法律分析
展开全部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节选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依据此规定,结合之前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确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应认定为“明知”,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此罪主要针对的是“销售”行为,有销售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此罪。按照立法精神,构成此罪必须以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为条件,所以此罪并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在本案中,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倒卖的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是符合此罪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方式,但是构成此罪必须以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为条件,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所以对于销售数额没有超过五万元的,刑法不予定罪处罚。由于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倒卖假烟的销售数额超过了5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在销售数额上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由于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关于销售数额的规定而不构成此罪。  依据案件事实和刑法有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但并不构成上述两罪,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依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此外,在《会议纪要》中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适用法律问题有相关规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者)的规定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宿说辩护策略(30年刑辩之路与案件评析) 作者简介

宿胜利 天津市人,1992年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就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2010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1年英国BBP英联邦法律体系访问学者。大学毕业后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从事刑检工作,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二级律师,民革党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近30年,涉足多项律师业务领域,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担任多家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近年来,主要在涉外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领域有长足的发展。曾被英国、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在其官网上推荐为区域法律服务律师,承办了大量外国人在中国被控犯罪的案件。2006年经网上投票被评为“天津市十大优秀律师”。 在理论研究方面,作为第*参编人参与编著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好朋教授主编的《民法总论案例选评》,被列为国家“211工程”课题项目及案例教材。代表中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律师工会与天津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作《中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现状与前瞻》英文主题演讲。此外,在《检察日报》《天津律师》等期刊杂志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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