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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405
本类榜单:工业技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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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144850
  • 条形码:9787511144850 ; 978-7-5111-4485-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内容简介

  为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染防治,尤其是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实现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精准治污,切实解决环保、产业以及相关方面的实际困难,方便相关业务人员学习使用和提高业务能力,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编制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和治理》系列丛书。丛书涉及移动源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定及排放标准、污染治理基础知识等内容。

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目录

**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部分 规划、计划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第三部分 部门贯彻落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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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节选

  《移动源环境管理实用手册(上册)》: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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