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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出版社:法律出版时间:2009-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35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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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697258
  • 条形码:9787503697258 ; 978-7-5036-972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本书特色

本书是作者组织盐城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对当前司法审判前沿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的利益衡平研究,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探讨等文章。所收文章兼具思想性、理论性和实务性。

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内容简介

法院的司法调研属于应用法学研究的范畴,旨在阐发法的运用价值。解决法在实际运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调研能力是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调研也是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司法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不断地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触及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不断地需要寻找适用法律的新途径、新方法。只有加强应用法学研究,才能加深法官对各项法律制度、司法政策的理解,从而提高处理矛盾、化解纠纷、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并因此而培育出一批懂法律、善思考、会研究的高素质法官,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司法裁判是一种实践理性,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司法的实践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单纯地搞纯粹的理论研究,而要立足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用调查研究的实际成果指导审判实践。司法审判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法院系统的同志们一定要挖掘好、利用好这块资源,发挥好自身优势,多开展一些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探索和研究,加强审判经验总结,不断地提高司法工作水平。 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官办案不是机械地“套用公式”的过程,而是在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思绪整合、思维创新、思辨推理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法官要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程序运作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个过程融入了法官的智慧,凝结着法官的经验,是很有价值的知识积累与释放的过程,值得我们用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反映出来。

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目录


学理争鸣
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纠纷的全面彻底化解——对“分别起诉”强制合并的理论与实践
驾驭和规范:论对不当关联诉讼的规制
审判管理路在何方——以审判权为中心的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之构建
困境与出路:论法官裁判中的压力因素
我国法官在个案刑法适用中的角色困境研究
民间劳务习惯及其适用分析——以苏北地区农村工匠包工建房为例证
民间习俗导入司法的理性思考——以“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为源流

实务探讨
《物权法》抵押权新设规则实务问题研究
“一房多卖”民事纠纷裁判规则研究
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现象的思考——以虚构商标侵权诉讼为视角
从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冲突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单务合同中的利益衡平——试论保证人利益的合理保障
浅析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兼评派遣职员在被派遣岗位上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之承担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的利益衡平研究
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解读与运用
民事审判适用实体法错误之辨析

制度构建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
试论基层法院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探讨
错案责任追究中权力运行的制约——以某基层法院一年发改案件为背景
庭前审查与起诉书一本主义——刑事一审庭前程序和起诉方式的完善
司法信用的缺失与补救——基于案件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实践
现代法治下构建刑事调解程序之思考——以基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视角
司法资源困境下立案调解机制探析——立、调、结“三合一”纠纷解决模式
徘徊在理论与实践之间——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构

司法调研
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能力问题研究——基于对盐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情况的调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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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新视野[ 第二辑] 节选

学理争鸣 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 徐清宇周永军 [内容提要]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权威是司法的天然品质,一国的司法权威状况是该国法治现代化程度的“晴雨表”。由于历史文化、内部系统及外部环境等多种原因,我国当前的司法权威存在与应然意义相脱节的缺失现象。遵循权威的基本属性,努力实现司法权威的外在强制与内心服从的有机统一,方能构建合乎理性的司法权威。 [关键词]权威缺失司法制度司法权威 权威是依赖、尊重、顺从的逻辑起点。一套社会公共系统如果缺失权威,那么它就难以引起公众的普遍服从,难以有效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司法权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公力救济手段,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赖一定的权威来支撑,失却权威就意味着权力性能的丧失。 此产生的心理失衡应该说不无关联。 (三)当事人的压力影响 1.人情、关系压力的影响。在不良的社会氛围下。如果法官的意志薄弱,就可能成为人情、关系的俘虏,实践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就是鲜明的例证。由于人情、关系的影响,一些案件尽管从裁判过程与结果上看都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如果依法判决无法兼顾人情,那么法官在裁判方式的选择上就可能尽量避免判决而选择调解结案。因为调解比起“非黑即白”的判决而言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隐藏法官的一些非正式动机。即使对那些依法判决的案件而盲,由于司法权所具有的天然的模糊性质与裁量空隙,少数法官也可能利用制度提供的便利使天平稍向一方倾斜。有的法官对一些有人情关系影响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却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承办人在汇报案情时则可能有所倾向,既可以达到偏袒一方的目的,也逃避了应该承担的责任。 2.暴力、恐吓等压力的影响。虽然我们无法对当事人采用暴力、恐吓等人身攻击手段对法官的裁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予以具体描述,但这种影响是无形中存在的。在暴力、恐吓等威胁面前,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但也不排除个别法官从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角度考虑,委曲求全,息事宁人,作出迎合一方当事人无理要求的违法裁判。即使法官坚持原则,但心中那份对自身及家人安危的担忧难以消除,随着耳闻与目睹越来越多的法官因为坚持秉公执法而遭到当事人的暴力打击,这种担忧会越来越强,成年累月地生活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之下,法官的裁判行为就有可能发生一定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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