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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1278
本类榜单:艺术销量榜
中 图 价:¥163.4(4.3折) 定价  ¥380.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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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48944
  • 条形码:9787519748944 ; 978-7-5197-489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总结了2019年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果,并且力图反映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的整体状况、发展水平和所处阶段。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19年颁布的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文件说明;监管执法实践,分别收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监管措施等公开发布的各项决定文书及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案例;各个自律组织及相关机构的自律措施决定目录、自律规则目录与自律管理案例;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书与法律意见书选编。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目录

**部分 重要文献
中国证监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20年4月17日)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二)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9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9年6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月21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修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4月20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1月27日)
……

第三部分 监管执法实践
第四部分 市场自律法治
第五部分 司法案例
第六部分 法律意见书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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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精) 节选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发展报告(2019)》: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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