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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作者:司法部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21cm 页数: 328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6.5(3.6折) 定价  ¥1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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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0年度第8辑,收入2020年7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1件、国务院文件9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18件、司法解释3件,补收2020年6月份内公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国务院文件3件,共计3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目录

编辑说明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行政法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2020年7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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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节选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第8辑 (总第282辑)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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