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6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1.8(4.9折) 定价  ¥24.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本类五星书更多>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4121
  • 条形码:9787521614121 ; 978-7-5216-1412-1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 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宪工伤保险条例册。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

工伤保险条例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1.如何区别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

2.一般民事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3.农民工应当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保费征缴】

4.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5.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时,能否将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债务处理?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6.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7.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9.什么是工伤预防费?

10.什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1.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

12.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13.如何理解与适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

14.如何理解与适用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

15.如何理解与适用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16.如何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17.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18.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什么?

19.如何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20.如何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1.如果当事人对于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22.如果出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

23.如何理解工伤认定时限的中止?

2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25.职工因工多处受伤,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鉴定委员会人员构成、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鉴定步骤、时限】

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

26.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

27.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28.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29.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30.劳动合同期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

31.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3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如何确定?

33.在什么情况下,供养亲属停止或者暂停享受抚恤金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待遇调整】

第四十一条【职工抢险救灾、因工外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责任】

34.违法转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服务协议】

35.什么情况下社保机构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36.在什么情况下,工伤服务协议应当终止?

37.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结算】

第四十九条【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十一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3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五十五条【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违规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鉴定组织与个人违规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

39.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

40.本人工资中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本人工资怎么办?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等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六条【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及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实施日期及过渡事项】

41.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如何处理?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9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年8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年9月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附录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参考文本)

展开全部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适用导引 我国现在关于工伤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2010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修订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后者是工伤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范围的界定。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工伤赔偿的关键,就在于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原则界定了工伤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就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享受抚恤金的条件、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则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一次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在处理工伤时,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非常重要,在这一方面,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现行鉴定标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专门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派遣、指派和挂靠关系中,派遣单位、指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8.工伤保险条例(含工伤认定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