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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8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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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4480
  • 条形码:9787521614480 ; 978-7-5216-1448-0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收录民法典、2019年版民诉证据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等新规。 法律注解+应用问题阐述+关联法规梳理。内容实用,一本书帮您解决实践难题。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民事诉讼法分册。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

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5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

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7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8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

院?

9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

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10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11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

12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13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

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14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15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

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16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17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

定前,是否应该停止工作?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18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回避决定程序有何不同?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19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20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21诉的客体合并,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2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3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24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受理怎么确定?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2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确定?

26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7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28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29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0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31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

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

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3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3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承认”?

34人民法院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5免于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36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37当事人怎样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8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符合什

么条件?

39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40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力是否高于一般的证据?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41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是什么?

42控制书证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43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是什么?

44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45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46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

第七章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

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47调解是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的程序吗?

48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49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注意什么?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50当事人一方拒收调解书的,是否会使调解书无法

生效?

51可否就部分诉讼请求制定调解书?未达成的诉讼

请求如何处理?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条【诉讼保全】

**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52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

53实践中特殊对象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什么?

**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强制措施】

**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

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5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包括哪些?

5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行为,包括哪些?

**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

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56如何确定合并审理?

**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57什么是“一事不再审”?

**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58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

**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

59遗漏诉讼当事人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

**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60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什么?

**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61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62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

应当如何处理?

**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63公司被解散是否继续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百五十四条【裁定】

**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64哪些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5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66如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67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确定?

**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

**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

**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68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

管辖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

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69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70申请执行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7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否中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72执行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73与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

担什么样的义务?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二条【行为的执行】

74如何处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决确定

的过户义务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

75什么是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法原则】

第二百六十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豁免原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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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利益冲突而发生了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法院外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这些解决纠纷的不同机制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存在着交叉和重合,但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后防线。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这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大区别。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共6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增加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完善保全制度,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5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1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2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3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四、完善简易程序。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五、强化法律监督。1增加监督方式,在抗诉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的规定。2扩大监督范围,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范围。3强化监督手段。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1完善再审审级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规定当事人在三种法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完善执行程序。1强化执行措施。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为配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该解释共552条,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建立立案登记制。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三、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民诉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四、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新规定。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六、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第5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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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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