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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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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4688
  • 条形码:9787521614688 ; 978-7-5216-1468-8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行政许可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行政许可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行政许可法分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

1商标注册是不是行政许可?

2预算内投资的审批是不是行政许可?

3投资项目的审批与核准是不是行政许可?

4国有企业生产计划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5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统一印刷,是不是行政许可?

6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是不是行政许可?

7工程验收是不是行政许可?

8认证行为,如无公害食品标志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

是不是行政许可?

9企业年度检验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第六条【便民原则】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10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

保护原则?

11娱乐场所的关闭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

12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第十条【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13行政许可设定标准是什么?

14如何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5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

重复建设的控制,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16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

许可设定权】

17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

应当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

可设定权】

18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19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20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

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如何过渡?

21地方性法规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

施加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内有效?

第 十 六 条【行政许可规定权】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规章可否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

单位受理许可申请?

第 十 七 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3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

保留,但一时又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何处理?

第 十 八 条【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 十 九 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24行政许可设定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第 二 十 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2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而有些省市已设立社会团体管理局,

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

实施主体资格?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

第 三 十 条【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

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

行政许可】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

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

行的义务】

26本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定条件、标准是否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 四 十 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义务】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第四十三条【多层级许可的审查期限】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章颁发期限】

第四十五条【不纳入许可期限的事项】

27质检所、药检所、农药检验所检验有关产品、物品

的时间是否属于第45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的情形?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

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

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28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采用什么形式作出?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29某企业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想从事爆炸物

品销售业务,此时能否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

30申请人应在何时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

31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应为多长?

第 五 十 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四条【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五条【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当场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32对哪些行政许可事项是可以收费的?

第五十九条【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 六 十 条【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书面检查原则】

第六十二条【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

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

纪律】

第六十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第六十五条【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监督被许可人依法履行开发

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

可人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督促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

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自检制度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

措施】

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 七 十 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

责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

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

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

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

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八 十 条【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

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

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

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

第八十三条【施行日期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

的规定】

配 套 法 规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2013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通知

(2003年9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8月2日)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

个问题

(2001年12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

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6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

收费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8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2005年9月17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2004年7月6日)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2004年6月2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7月8日)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年1月18日)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5年5月17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20年5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0日)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16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019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018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18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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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3年8月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体现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本法所要规范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2条)。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3条)。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据此,按照合法性原则,本法第14-16条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倾向,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于是,什么事情都要设定行政许可。针对这个问题,本法第12条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六大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据此,本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 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本法第12条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一是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二是特许(第12条第2项);三是认可(第12条第3项);四是核准(第12条第4项);五是登记(第12条第5项)。 五、关于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本法总结成功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从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两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第25条)。(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第26条)。(3)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30条)。(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38条)。本法还针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六、关于监督和责任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本法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61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62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渠道实施监督(第65条)。 此外,本法还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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