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不再提示
关闭
图书盲袋,以书为“药”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作者:司法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3.3(7.4折) 定价  ¥1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4312
  • 条形码:9787521614312 ; 978-7-5216-143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本汇编每年出版12辑,每月出版1辑。本辑为2020年度0辑。本书收录上月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同时附录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目录。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2020年9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节选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款**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10辑 总第284辑)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